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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什么意思6篇

发布时间:2023-05-06 14:55:04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什么意思6篇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什么意思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什么意思6篇,供大家参考。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什么意思6篇

篇一: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什么意思

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 月 、 季、 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 未经批准, 不能任意扩大范围。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 与公休日 。

 员 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 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 其在公休日 工作, 不需支付 200% 加班工资。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第( 二)

 款“休息日 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 的工资待遇”规定, 一般只适用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员 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 工实行计件工资制, 其超过综合计算周期的总的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 要按计件单价工资的 1 50% 支付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 安排职工工作的, 按 300%支付职工工资报酬.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 工, 采取集中工作、 集中休息、 轮休调休等方式, 以确保职工的身 体健康和生产、 工作任务完成。

 按劳部发[1 994]503 号文件规定, 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也有三种:

 ( 一)

 交通、 铁路、 邮电、 水运、 航空、 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 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 二)

 地质及资源勘探、 建筑、 制盐、 旅游等受季节和自 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 三)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篇二: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什么意思

标准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 不定时工作制比较 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沈斌倜:

 最近有一些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打电话咨询企业用工的工时问题,沈律师就这个话题和大家聊一聊, 以方便更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标准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 不定时工作制这几种工时有个更清晰的了解。

 用人单位能够避免不必要的违法用工风险以及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工时制, 而劳动者也可以在了解法律的基础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 企业用工的工时共三种, 分别是标准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 不定时工作制:

 1、 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 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 一周中工作日天数, 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 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 在标准工时制下, 根据《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的规定, 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 8 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 40 小时。

 并且根据《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一条规定, 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

 A 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 1 日;

 B 因生产经营需要,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1 小时;

 C 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3 小时;

 D 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36 小时。

  沈斌倜律师提醒:

 在标准工时制下, 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都比较固定, 用人单位不得私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劳动者有权拒绝; 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安排的话, 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2、 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 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 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 而是可以是以周、月、 季、 年, 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 某一具体日(或周)

 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 8 小时(或 40 小时)

 , 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 采用集中工作、 集中休息、 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 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 工作任务的完成。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 此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特点:

 A 一般以月、 季、 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B 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C 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 虽然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

 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沈斌倜律师提醒: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 无论劳动者单日的工作时间为多少, 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 就不视为加班。

 若超过, 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并按《劳动法》 规定支付报酬, 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 平均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另外, 实行该种工时, 需要到有关政府部门申请, 并办理有关手续。

 否则, 一旦出现劳动争议, 企业是主张自己是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劳动者有权要求按照标准工时制主张加班工资。

  3、 不定时工时制 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

 它是指因工作性质、 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 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 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标准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作制, 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 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 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 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 工作任务的完成。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 外勤人员、 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 67 条,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第八条以及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A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受《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B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 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 工作任务的完成。

 C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 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沈斌倜律师提醒:

 不定时工作制, 最大的特点就是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时间标准和月延长时间标准的限制, 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使员工的工作时间安排既可以符合法律规定又能满足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 沈律师认为, 如果合理利用, 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为企业有效减少用工成本。

 但是沈律师提醒广大企业一定要注意的是, 要想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可不是自己规定就可以了。

 而是必须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申请, 并办理有关手续, 否则, 一旦出现劳动争议,企业是主张自己是不定时工作制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 劳动者有权要求按照标准工時制主张加班工资。

篇三: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什么意思

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和申报条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 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 采用的以周、 月、 季、 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一)

 交通、 铁路、 邮电、 水运、 航空、 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二)

 地质及资源勘探、 建筑、 制盐、 制糖、 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

 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四)

 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 休息的职工;(五)

 法律、 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企业具备以下条件, 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

 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 劳动考勤记录完整, 劳动定额科学合理;(二)

 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 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有关规定, 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三)

 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四)

 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 休息休假的权利, 禁止以暴力、 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五)

 实际用人企业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 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 应由实际用人企业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负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但申请前应征得劳动力派遣单位的同意。三、 企业制订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向职工公示五个工作日, 并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开展集体协商等多种形式, 充分听取工会组织和职工的意见。对提出的合理意见, 企业应当采纳。

篇四: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什么意思

社发[2008] 83 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 我们制定了《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 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 00 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部发[1994]503 号) 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园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 可以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 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 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适用于:

 (一) 高级管理人员、 外勤人员、 推销人员、 部分值班人员(包括值班时间可间断休息的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和其他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 长途运输人员、 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 港口、 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 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 其他适合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四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 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用人单位的部分职工, 采用的以周、 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问基本相同。

 适用于:

 (一) 交通、 铁路、 邮电、 水运、 航空、 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 地质及资源勘探、 建筑、 制盐、 制糖、 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 受外界因素影响, 生产任务不均衡用人单位的职工;

 (四) 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工作、 集中休息的职工;

 (五) 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实行轮班作业的职工;

 (六)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当在 3 日内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复在单位内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严格按批复要求执行, 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第六条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 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在计算周期内,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总延长工作时间, 并按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按《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第七条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所在工作岗位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 由用工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同时告知劳务派遣组织。

 第八条 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应包括:

 企业生产经营特点, 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 涉及的岗位、 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等: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 工会意见或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 讨论情况;

 (四) 其它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查, 可以派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对生产现场的劳动环境和职工劳动强度进行现场勘察, 与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进行座谈, 在充分听取用人单位和工会、 职工代表平等协商意见的基础上, 对用人单位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

 案进行综合评估分析,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因情况特殊需延长审查期限的, 经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

 第十条 省属在沈单位或经省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驻沈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和休息办法的, 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

 其它用人单位由所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审批办法, 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的有效期限不超过二年。

 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 应当提前两个月申请重新办理申报审批。

 本办法下发之前, 已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但没有明确实行期限的用人单位, 应在 60 日内按本通知要求重新申报

篇五: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什么意思

计算 工时 制

 作者:佚名来源:网络点击 数:74182 日期:2008-2-29 工时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合 同的规定为 履行劳动义务 而从事劳动的 时间。根据《 劳动法》、《 国务院关于职 工工作时间的 规定》、原劳 动部《关于企业 实行不定时工 作制和综合计 算工时工作制 的审批办法》( 劳部发[1994]503 号)等规定目前我国的工时制 度主要分为两 大类标准工 时制度与特殊 工时制度。特 殊工时又分为 不定时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 时制。现在我 国存在三种工 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 8 小时之外工作的就属于加点;超过 8 小时部分的时间就是加点的时间。休息日、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属于加班;休息日、节假日工作时间就是加班时间。因此10 月 1 日、2 日、3 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0 月 4 日、5日、6 日、7 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可以选择调休不支付加班工资;也可以选择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通俗地讲不定时工作制就是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三种:(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所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无法认定其加班加点的时间。因此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 号)第 13 条第 4 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即关于加班加点工资制度的规定)"。但是地方性立法如上海、深圳等都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300%支付工资。因此10 月 1 日、2 日、3 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0 月 4 日、5 日、6 日、7 日安排加班的公司不用支付加班工资也不用调休。

 (3)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按劳部发[1994]]503 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也有三种: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实行这一工时形式的企业无论选用周、月为周期还是以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职工的平均周工作时间、月工作时间、季度工作时间、年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规定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即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 300%支付加班工资。由此可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则应按本人日工资标准的 300%支付加班工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加班加点的时间均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如何理解综合工时的加班问题 (1)标准工时制度下的加班。10 月 1 日、2 日、3 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0 月 4 日、5 日、6日、7 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可以选择调休不支付加班工资;也可以选择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不定时工时制度下的加班待遇。10 月 1 日、2 日、3 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0 月 4 日、5日、6 日、7 日安排加班的公司不用支付加班工资也不用调休。

 (3)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加班待遇。10 月 1 日、2 日、3 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0 月 4 日、5日、6 日、7 日安排加班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不支付加班工资也不调休;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均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3、实行计件工资的国庆加班工资如何拿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只有在完成定额任务且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日工作时间之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从事劳动的才视为加点;在休息日或节假日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从事劳动的即视为加班。因此: 10 月 1 日、2 日、3 日安排加班的加班期间完成的产品件数乘以单位产品的工资金额再按《劳动法》规定乘以 300%。即: 加班工资=计件单价×300%×件数。

 10 月 4 日、5 日、6 日、7 日安排加班的加班期间完成的产品件数乘以单位产品的工资金额再按《劳动法》规定乘以 200%。即: 加班工资=计件单价×200%×件数 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规定:"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 8小时(或 40 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当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报酬(本人工资的 150%)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本人工资的 300%)。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延长工作时间的同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所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以不受国家延长工作时间的时间限制的说法是错误的。

 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七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从劳动部的解释可知由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以一定的周期来计算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的。所以只有在整个计算周期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的部分才能作为延长工作时间。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协商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休息休假权利以及企业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加班加点的工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须批准 有一些用人单位对职工说,我们公司执行的是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因此没有加班,不发加班费。由于一些劳动者对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熟悉就给懵住了。其实单位这种解释是错误的。

 其一凡是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必须经过劳动部门的批准也就是说要有批准的文件。

 其二即使一个单位有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批准文件也不是意味着这个所有岗位、所有职工都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在一般情况下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只是对某些特殊需要的单位和岗位不可能一个单位全部适用。因此要看批准的文件规定的哪些岗位。

 三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并不是可以不讲工作时间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也必须按加班计算。

 两种方法了解单位实行何种工时制度 第一、看劳动合同中有没有相关规定。

 工作时间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之一用人单位应将特殊部门的特殊工作时间制度写入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重要依据。但这只是用人单位实行某种工时制度的初步证据。

 第二、看用人单位有没有向劳动行政部门即国家劳动部或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作过审批或备案手续。

 根据上海市劳动部门的最新规定凡被批准执行不定时和综合工作时间的单位必须向职工公示被批准的岗位、有效期、计算周期等事项。

 否则即便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某个岗位实行的是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因为未经审批用人单位无权自行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根据上海市的有关规定中央直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应报国家劳动部批准并报上海市劳动局备案。市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应报上海市劳动局批准并报所在区、县劳动局备案;区、县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劳动局批准;其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报所在区、县劳动局批准。

篇六: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什么意思

计算工时工作制

 劳动制度之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杭州律师林建平 一、什么叫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劳动法》(1994-07-05)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 年修正)(1995-03-25)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12-14)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范围 1、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1994-12-14)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2、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1995-04-22)六、问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答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特点 1、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1994-12-14)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2、《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09-10) 五、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超过 8 小时(或 40 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 8 小时(或 40 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六、若甲企业经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 40 时/周×12周/季=480 时/季)。若乙职工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 480 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甲企业这样做是否合法且不存在着延长工作时间问题该季各月的工资及加班费(若认定为延长 工作时间的话)应如何计发? 某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 508 小时/季)。该企业因生产任务需要经商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 508 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该企业这样做应视为合法且没有延长工作时间。对于这种打破

 常规的工作时间安排一定要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并且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工时计算方法应为 1.工作日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 天/年-104 天/年(休息日)-7 天/年(法定休假日)=254 天/年 季工作日254 天/年÷4 季=63.5 天 月工作日254 天/年÷12 月=21.16 天 2.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 8 小时。注由于法定节假日的调整周期总工时发生变化。

 七、劳部发〔1994〕489 号文第十三条中"其综合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是指日(或周)平均工作时间超过还是指某一具体日(或周)实际工作时间超过?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 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4、《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09-10) 九、本市拟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过程中强制性地附加"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和"每日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11 小时"两个条件是否妥当?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从部分企业生产实际出发允许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不宜再要求企业实行符合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规定。但是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应要求企业做到以下两点 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2.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11 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5、《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12-06)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 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 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6、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1995-04-22) 六、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同时各企业主管部门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使企业的生产任务均衡合理帮助企业解决贯彻《规定》中的实际问题。

 7、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8、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08-04) 65.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66.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的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后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但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

 1、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1994-12-14) 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08-04) 69.中央直属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须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附件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 513 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 10 天增设为 11 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 天-104 天(休息日)-11 天(法定节假日)=250 天 季工作日250 天÷4 季=62.5 天/季 月工作日250 天÷12 月=20.83 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 8 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 11 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 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 天-104 天)÷12 月=21.75 天 三、2000 年 3 月 17 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 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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