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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组织日常监督工作指导意见3篇

发布时间:2023-05-03 10:55:04

基层党组织日常监督工作指导意见3篇基层党组织日常监督工作指导意见 加强党支部日常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党的十九大报告、十九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2018年10月28日中央印发的《中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基层党组织日常监督工作指导意见3篇,供大家参考。

基层党组织日常监督工作指导意见3篇

篇一:基层党组织日常监督工作指导意见

党支部日常监督存在的问题及 对策建议思考

 党的十九大报告、十九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 2018 年 10 月 28 日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都明确规定:党支部担负着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这就意味着,党支部是党内监督的重要主体。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也明确指出,党的基层组织的日常监督是党的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具体规定了党的基层组织需要履行的一系列监督职责。2019 年 5 月,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在第六章“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中,对党的基层组织监督问题作了进一步说明。以上几部党内法规对党的基层组织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的强调,实际上是对党支部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的强调。2016 年 2 月 4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方案时的讲话中指出:“要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落实到每名党员。”从严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

 加强党支部监督,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只有加强和改进党支部的监督,进一步健全党内监督体系,才能有效防止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出现“杀鸡用牛刀”的尴尬,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实落地并向纵深发展。

  一、党支部监督的特征及优势

  在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体系中,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党内监督可分为党中央的监督、党委(党组)的监督、纪委的监督、党的工作职能部门(主要是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党的基层组织(主要是党支部)的监督以及党员的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相比,党支部监督具有独特的优势,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 党支部监督是一种日常性的党内监督,具有知情早、行动快的优势

  之所以说党支部监督是一种日常性的党内监督,是因为党支部对党员的监督能够经常乃至每日进行。其他监督主体如上级甚至更高层级党组织、纪委及党委工作职能部门只能通过巡视巡察或举报等途径,对党员进行周期性或随机性或回应性的监督。党支部是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的主要平台,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其与党员之间空间距离很短,互动频率很高,彼此关系很紧密。从一定意

 义上说,党支部好比作为政治人的党员的政治性“家庭”,党员几乎日日置身其中,很少长期离开。因此,一般而言,党支部对党员的基本情况和动态很了解,对党员的政治生活介入很深,党支部和党员之间几乎不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弱连接问题,从而为党支部监督党员提供了条件和可能。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发现,许多党支部借助党员大会、主题党日等组织活动以及谈心谈话、微信交流、打电话、上门面谈等方式,对党员进行日常性监督。并且,这种监督范围很广、涉及面很细,包括党员是否交党费,是否发表错误言论,是否参加封建迷信活动,是否做出违背社会公德、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等等。显然,党支部的这种日常性监督所具有的知情早、知情广、行动快的优势,是上级或更高层级党组织、纪委及党委工作部门的监督所无法相比的。

  2. 党支部监督是一 种直接性的党内监督,具有开展方便、成本较低的优势

  正如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所规定的那样,党支部直接担负着监督的职责。换言之,党支部监督是一种直接性的党内监督,是一种没有越级或不需要层层传导的党內监督。党支部之所以能对党员进行直接性的监督,主要是因为党支部是党员参加政治生活、履行党员义务的最基本单元,直接面对党员个体。

 这种彼此之间的面对面关系自然使得党支部对党员进行直接监督成为可能。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发现,许多党支部书记直接与党员谈话,进行提醒、教育或批评,这一做法就是一种直接性的党内监督。类似的,党支部通过点名、打卡等方式,对党员参加主题党日等组织活动、履行党员义务进行监督;党支部通过召开党员大会,对某些违反党纪的党员进行处分,等等,所有这些做法其实都是直接性的党内监督。实践表明,党支部监督的这种直接性特征,使得党支部对党员的监督开展起来很方便,不必牵涉太多的组织和人员,不会带来太多的组织成本和时间成本,进而使得党支部对党员的监督可以经常性进行。

  3. 党支部监督是一种基础性的党内监督,具有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优势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明确指出: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相应地,党支部对党员的监督必然具有基础性的特征。党支部监督的这一特征首先体现在:党支部是党内监督的基础性工作(如监督发展党员严格遵守程序、突出政治标准,监督党员按时缴纳党费,监督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监督党员遵守政治纪律,等等)的主要承担者。实践表明,党支部对党员的基本情况不仅掌握,而且其监督是有效的。党支部监督的基础性特征也体现在:党支部的监督手

 段和监督举措基本属于一般性的手段和举措,如提醒、谈话、当面批评等,而不需要借助留置、专业审计、网络监督等更具专业性和威慑力的监督手段和监督举措。2016 年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指出:党内监督必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上述第一种和第二种监督执纪形态正是一种基础性监督,毫无疑问,这种基础性监督的主体主要是党支部。再者,党支部监督的基础性特征体现在:党支部监督的对象是全体党员,而非少数属于领导干部身份的党员,也非少数已经有违纪行为的党员。如果把党内监督看作是由许多关口构成的多级监督体系,那么党支部监督无疑是其中的第一道关口。故而,党支部对党员的监督可以有效地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可以有效地防止许多党员的小问题演变成需要上级党组织、纪委或党委工作部门的介入和监督才能纠正和解决的大错误。

 二、党支部监督面临的难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虽然我们党更加重视党支部监督,但客观地说,党支部的监督作用仍未得到充分发挥。当前,党支部监督仍然面临不少难题,有待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破解。

 大致说来,这些难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 党支部对部分党员领导干部监督较难

  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同样是党支部中的普通一员,同样必须接受党支部的监督。2020 年初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更是突出强调: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保证党员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严格遵守和执行制度。然而,现实生活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很少甚至从不参加党支部的活动,即便党支部通知或提醒,他们也置若罔闻。此外,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即便参加了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也唯我独尊、颐指气使,搞一言堂,听不进其他党员同志的意见和建议,甚至打压持不同意见者。另外,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其他无法有效监督党员领导干部的情形,如党支部不敢监督。有的党支部负责同志担心惹领导不高兴、碰钉子,因而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等不通知、不提醒。还有一种情形是不能监督。有的党支部的全体支部委员和其他普通党员对领导干部知情甚少,且自身政治水平和能力水平与党员领导干部有较大差距,因而不能对后者进行有效的

 监督。

  2. 党支部对部分普通无职党员监督较难

  所谓普通无职党员,主要是指那些不在机关事业和国有企业单位工作(俗称“没有公职”“没有干部身份”)且在党组织内部也没有职务的普通党员。这一类党员在农村、城市社区和非公有制企业中分布最多。由于市场经济大潮和工作环境的影响,一些普通无职党员醉心于挣钱发财,党员意识、党性意识、纪律观念不断弱化。一方面,他们觉得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耽误时间、影响挣钱,因此对此很不积极;另一方面,他们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信教甚至加入地下教会,或者妄议中央,传播政治谣言,等等。由于这些普通无职党员对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很不积极,从而使得党支部借助主题党日、谈心谈话、组织生活会等渠道对他们进行监督成为难事。值得警惕的是,少数普通无职党员对党纪处分满不在乎,缺乏敬畏,从而使得党支部借助党纪处分等较重和较严厉的手段对他们进行监督也难以取得理想效果。

  3. 党支部对部分流动党员监督较难

  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社会的流动性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党员从乡村流入城市,由欠发达地区流入发达地区,由一个城市流入另一个城市,从而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流动党员监

 督难的问题。在目前流动党员证制度②没有普遍有效实施,流动党员管理没有实现全国性的信息网络化的时代背景下,无论是流出地的基层党组织还是流入地的基层党组织,其对流动党员的监督都遇到了许多困难。有些流动党员出去之后不仅不跟家乡的党支部联系,在流入地也从不亮明党员身份,成为“潜伏”在流入地的“地下党员”和“口袋党员”。在这种情形之下,无论是流入地还是流出地的党支部欲对其进行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的纪律方面的监督,均比较费力费神。虽然有些流动党员在流入地亮出党员身份,参加了流入地党组织的组织生活,但由于流入地党组织和流出地党组织之间并没有稳定、畅通、便捷的联系渠道,使得两地党组织之间经常存在信息不对称、工作不同步问题,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合力难以形成,对流动党员的监督不可避免地存在空白和短板。特别是由于流动党员跳槽频率高,也使得许多流入地党组织对这些流动党员的监督不热心不积极,觉得他们都是匆匆过客,不必为之费心费力。目前,对流动党员进行管理监督效果相对较好的办法是由流出地在流动党员比较集中的城市建立流动党员支部。这些流动党员支部的建立必须在两头集中的前提下,即流动党员都来自同一个地方(一般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且都集中在某一个地方(一般是同一个城市)。很显然,这种流动党员支部对流动党员的覆盖还是很有限的。换言之,这种管理监督相对有效的党支部无法实现

 对多数流动党员的覆蓋,仍然有许多流动党员不能经常受到党支部直接的、有效的监督。

  4. 支部委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高制约了党支部监督效能的发挥

  党支部对党员的监督虽然是作为组织性主体而实施的,但最终将主要地落实到包括支部书记在内的全体支部委员的个体身上。换言之,最终还是要靠支部书记及其他支部委员以党支部名义,代表全体党员对党员进行监督。在此种情况下,党支部书记及其他支部委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高低无疑至关重要。现实生活中不乏这样的情况:支部委员甚或支部书记因为缺乏政治敏锐性,对党员发表错误言论、歪曲丑化英雄、传播领导人政治谣言、拉帮结派等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不能见微知著,麻木不仁,无动于衷,没有给予及时和有效的监督;支部书记及其他支部委员自己也对党的纪律和党员的义务不是很了解,因而,哪怕有党员发生违反党纪和不履行党员义务的行为,他们也不会及时指出、提醒、批评和纠正,给予必要的监督;支部书记或其他支部委员自己也不能做到认真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的纪律,其对其他党员的监督自然也是心虚嘴软、缺乏底气、难以服众;支部书记及其他支部委员工作能力欠缺、工作经验缺乏,一时找不到监督党员的有效办法。凡此种种都表明,支部书记

 及其他支部委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很多时候影响着党支部的监督效能。如果支部书记及其他支部委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高,必然导致党支部的监督效果不佳。

  5. 人情干扰妨碍了党支部监督效能的发挥

  总体而言,中国社会即便自近代以来受到革命文化、法治文化、公民文化的洗礼,但仍然是一个讲人情的社会。无论是依托单位建立在职业基础上的基层党支部(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党支部、国有企业党支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支部、社会组织党支部等),还是依托地域建立在地缘基础上的基层党支部(包括农村党支部和城市社区党支部),其实都是置身于本单位或本地域的人情网络之中,免不了受到一个小的熟人社会中的各种人情的影响和干扰。相应地,其监督效能的发挥必然受到不同程度的妨碍和制约。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有的党员忙着做生意,经常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因为与支部书记关系很铁,最后党支部对他们都是降格以求、网开一面;少数农村党员即便发生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乱搞男女关系等违纪行为,包括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在内的许多党员虽然知情,但很难摆脱邻居、本家、同学、同事、朋友等各种人际关系的影响,往往顾及情面,很少对其提出批评,更遑论给予党纪处分。所有这些都是人情干扰妨碍党支部监督效能发挥的具体表现。

 三、加强和改进党支部监督的有效途径

  党支部监督事关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落实,事关党的监督体系的健全,事关基层党支部建设的成效。因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高度重视这一问题。新时代,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为遵循,以增强党支部的政治功能、组...

篇二:基层党组织日常监督工作指导意见

委监委关于加强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工作的意见大全 纪委日常监督办法

  某纪委监委关于加强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工作的意见大全 纪委日常监督办法

  “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加强整改落实日常监督,用好问责武器,对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严肃追责问责。”翻看十九届中央第一轮巡视反馈的新闻可以发现,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代表中央对抓好巡视整改工作提出要求时,都有这样一句话。这在十八届中央巡视反馈中是没有过的,意味着十九届中央将巡视整改的日常监督任务交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以“外在压力”倒逼被巡视党组织将巡视整改抓到位、抓到底,以“监督常在”促进巡视整改常态化、长效化。

  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担负起巡视整改日常监督的责任,是党中央强化巡视整改的创新举措。巡视发现问题的目的是解决问题,发现问题不解决,比不巡视的效果还坏。然而,不论是十八届中央巡视“回头看”还是十九届中央第一轮巡视,巡视整改不到位都是一个突出问题:有的被巡视党组织在巡视组撤离后基本上就不管整改了,制度制定后就摆在那不下发,锁在抽屉里敷衍了事,没有真正落实;有的巡视整改前紧后松,呈报

 巡视整改报告后,整改力度就明显减弱了;有的巡视整改说做不一、不严不实,存在挂空挡、走过场现象……分析个中原因,除了主体责任不落实,还有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对整改的日常监督弱化、缺位甚至缺失。2017 年 7 月 1 日修改的《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从以往的情况看,对巡视整改的监督,较多依靠巡视工作本身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对巡视整改的关心、对整改效果的关注不平衡,尚未形成监督合力。

  俗话说:“井无压力不喷油,人无压力轻飘飘。”如果缺乏监督,少了外力的鞭策,就有可能因为松懈而虎头蛇尾,因为敷衍而自欺欺人。中央强调巡视整改要即知即改、立行立改、真改实改、全面整改,这就是说整改不是一时一事,不是一锤子买卖,不是交了整改报告就大功告成,必须持续跟进、精准发力。鉴于此,中央在制定中央巡视工作规划时,明确要求建立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对巡视整改情况督查督办制度,把督促巡视整改落实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正如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所说,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的日常监督是一种过程的监督,有利于实时的监督和管控,从而从过程上保证巡视整改长流水、不断线,在“长”和“常”上多做文章,特别是紧盯一些重点问题和具体问题举一反三抓整改,紧盯一些需要花

 较大力气啃的“硬骨头”和较长时间治理的沉疴痼疾驰而不息抓整改。

  强化对巡视整改的日常监督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履行监督责任提出的新要求。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和监委合署办公,监督是其首要职责、基本职责。把监督挺在前面,需要有的放矢,加强对巡视整改的督查正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的一个抓手。目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纷纷成立了监督检查室,对巡视巡察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促已成为监督检查室的一项重要职责。通过主动监督,靠前监督,加强经常性监督检查,定期督促整改工作,动态分析整改成效,持续跟踪督办,巡视整改的外在压力和内生动力就会增强。

  今年 5 月,江苏省纪委监委办公厅印发《进一步增强巡视与纪检监察工作合力,着力提升监督工作效能的意见》,要求强化巡视前、巡视中、巡视后、日常 4 个阶段的协调协作,确保巡视工作与纪检监察工作有机结合、有效贯通。针对 2017 年省委巡视中发现的重点问题,近期江苏省纪委监委成立 5 个督查小组,首次对巡视整改情况开展专项督查,重点督查整改责任是否履行、整改措施是否完整、整改成效群众是否满意、责任追究是否到位等。由此,纪检监察机关与巡视工作的协作,就从巡视对象确定到重要情况沟通,从优先办理巡视移交问题线索到巡视反

 馈问题整改督查,形成一种接续的、协同的效应,进一步形成监督合力、凸显监督效能。

  对于组织部门来说,加强对巡视整改的日常监督,一方面要对巡视移交的选人用人、党组织建设、违反换届纪律等方面问题积极抓好整改,对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集中整治,另一方面,要对反映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的问题及时跟进,把日常了解干部的情况和巡视结合起来,动态解决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该调整的调整,该免职的免职,使能上能下成为常态。

  最后,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用好问责武器,对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对高举轻放、应付交差、企图蒙混过关,甚至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典型案例公开曝光,达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如天津利和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在2016年5月十届天津市委巡视反馈意见后,对整改不重视,敷衍了事、消极应付,甚至边改边犯,直至 2017 年 12 月十一届市委巡视进驻,绝大多数问题仍未得到整改。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时任党委书记、董事长白文彬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时任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马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职务。

  7 月 23 日,中央第八巡视组向湖南省委反馈巡视意见后,湖南省委常委会召开会议,会上成立了巡视整改督查工作领导小

 组,由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傅奎任组长,省委常委、省委组织部部长王少峰任副组长,负责对整改任务全程跟踪督办、逐一对账销号,确保整改工作紧盯不放、一抓到底。“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加强对巡视整改的日常监督,将与巡视机构督查督办、群众监督等形成合力,构建有序衔接、互为补充、协调一致的整改监督链条,真正确保巡视发现的问题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湖南省廉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主任邓联繁表示。

  某纪委监委关于加强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工作的意见大全 纪委日常监督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巡视巡察整改的重要指示精神,夯实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强化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充分发挥巡察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作用,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于 3 月 23 日至 5 月 15 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巡察整改攻坚活动。

  强化组织领导,夯实政治责任。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坚持把推动巡察整改攻坚作为提升巡察工作质量和实效的重要抓手,市纪委五次全会对开展巡察整改集中攻坚作出专门部署,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冯芳喜审定活动方案。成立巡察整改攻坚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下设 3 个督导组,按照所联系的单位分配任务,指导督导开展攻坚活动。向全市各级党组织印发《2020 年市委巡察整改攻坚活动实施方案》,

 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负责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工作,市委巡察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各巡察对象党组织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推动巡察整改落细落地。各功能区纪工委监察工委、市纪委监委各派驻(出)机构在承担自身整改的同时,协助党组(党委)进行整改攻坚。各责任单位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聚指成拳、形成合力,从有关监督检查室与巡察办加强沟通协作、与巡察对象对接了解“活情况”,到充分发挥派驻(出)机构“探头”监督作用,共同研判推进巡察整改、解决工作难题。

  强化日常监督,突出“三个聚焦”。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将采取调阅资料、听取“活情况”汇报、召开推进会、抽查、约谈函询等方式,深入 53 家巡察对象开展监督。巡察机构发挥统筹协调职能,推动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落实落细日常监督职责,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办结巡察反馈的问题和线索,定期通报工作开展情况,使巡察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统筹衔接、有机贯通,形成监督合力、发挥监督威力。在日常监督和督导过程中,聚焦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情况,进一步促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担当作为;聚焦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 进一步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聚焦党组织软弱涣散、组织力欠缺问题,进一步强化政治功能、打造坚强战斗堡垒。

 强化综合施治,在“后半篇文章”上下功夫。明确巡察对象党组(党委)承担整改主体责任,党组(党委)书记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整改落实。巡察整改攻坚活动分为 5 个阶段,每个阶段均明确各单位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督促各巡察对象聚焦整改重点、难点、焦点,对重点人、重点事一盯到底,以重点问题突破带动面上问题整改,把巡察整改与推动高质量发展紧密结合。按照省、市纪委监委关于开展2020年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决胜年行动有关要求,巡察整改攻坚活动坚持上下联动、一体推进,把脱贫攻坚领域问题整改情况纳入重点督导内容,将对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 29 家已巡察过的责任单位进行专项督导,重点对反馈的扶贫领域问题督查督办,确保巡察发现问题全部整改到位。重点发现是否存在消极对待、敷衍塞责,以及“新官不理旧账”“过关心态”等问题,对整改不力、虚假整改的人员及单位及时问责追责,对整改落实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始终坚持“严”的主基调,使监督问责常态化,加快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的有效机制。

  某纪委监委关于加强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工作的意见大全 纪委日常监督办法

  为强化巡察成果运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察工作条例和中央及

 省*委关于巡视巡察整改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对加强**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日常监督主体和对象

 *纪委监委机关将督促巡察整改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列入纪检监察室、*纪检监察组的工作职责。巡察整改日常监督的对象是承担巡察整改任务、属于*纪委监委监督范围内的党组织以及党员领导干部。

  二、日常监督内容

 (一)党组党委履行巡察整改政治责任情况。是否把巡察整改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列入重点任务,专题研究部署;主要负责同志是否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是否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剖析是否深刻,反思、认领责任是否具体到位;是否把党的领导贯穿巡察整改全过程,推进整改的态度是否坚决、行动是否迅速、重点工作推动是否有力。

  (二)巡察反馈问题及建议整改落实情况。是否细化实化整改方案,把整改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具体部门;是否因事制宜,制定具体有效措施,逐项调度推进,确保条条都整改、件件有着落、事事见成效。

  (三)注重发现整改工作作风不严不实等突出问题。是否存在履行“两个责任”不力、消极对待、敷衍应付、“新官不理

 旧账”等问题;是否存在打折扣、搞变通、做表面文章,甚至弄虚作假、报整改假账等问题。

  (四)建立长效机制情况。是否坚持立行立改与长期整改相结合、解决具体问题与标本兼治相结合,针对共性普遍性问题,立足根本和长远,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监管漏洞,巩固和扩大巡察整改成果。

  三、日常监督方式方法

 (一)跟踪了解。在巡察结束至集中整改结束期间,纪检监察室、**组应全面了解掌握承担巡察整改任务地区单位推进整改工作的总体情况。可采取以下方式跟踪了解

  1.参加或者列席向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反馈巡察情况会议、向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反馈巡察情况会议、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等有关会议。

  2.按照*委统一安排和工作要求,督促承担巡察整改任务的地区单位在向*委报告整改任务推进及完成情况时,一并向*纪委监委报告。

  3.根据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调阅整改方案以及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集中整改结束后,调阅党委党组整改情况报告、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还可根据工作需要,调阅其他有关材料。

 (二)查找问题。集中整改结束后,纪检监察室、**组应综合运用随机或重点抽查、听取汇报、谈话了解、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方式,了解情况、发现问题;

  或通过受理反映巡察整改方面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和网络举报等,实施信访监督。根据工作需要,*纪委监委可集中组织开展巡察整改情况专项检查。

  (三)协调联动。*委巡察办应组织各巡察组及时完善、汇总巡察报告、反馈意见、专题报告、问题清单等有关资料,在巡察反馈前 3 日内向*纪委监委移交;问题线索应在*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委巡察综合情况汇报后一周内移交;整改情况综合报告及整改台账,应在*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后 3 日内移交。移交资料及问题线索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接收,并分送对口纪检监察室、**组。经批准后问题线索由联系乡镇街纪委承办的,对口纪检监察室、**组负责督办;

  指定由其他部门承办的,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督办。

  各纪检监察室、**组应建立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和信访举报件专门台账,优先处置,集中办理,巡察反馈3个月内问题线索应全部处置,并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办结。巡察反馈第 3 个月后的两周内,案件监督管理室应会同纪检监察室、**组将*委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反馈*委巡察办。

 (四)整改评估。建立整改任务完成销号制度,集中整改结束后,承担整改任务的地区单位党组织,应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逐项形成整改办结认定书,并将相关佐证材料一并抄报*纪委监委。长期整改阶段集中整改之后销号一项报送一项。各纪检监察室、**组应在巡察反...

篇三:基层党组织日常监督工作指导意见

党支部书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指导意见+ + 基层党支部纪检委员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工作指导意见情况介绍

 尊敬的李院、各位领导、同志们,下午好:

 很高兴今天有机会参加集团党群部组织的基层党支部书记观摩交流会,按照集团党委和集团纪委的要求,借这个机会,我代表集团纪检工作部,用 20 分钟左右时间,把集团纪委近期制定的关于基层支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两个意见--基层党支部书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基层党支部纪检委员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的两个工作指导意见,向大家做一通报宣贯。

 分制订背景、制订过程、主要内容、工作安排四个部分报告。

 一、制订背景 (一)制订《两个意见》是集团党委落实党中央和国资委重大部署、开展“三基”建设的重要体现 大家知道,2016 年 10 月党中央组织召开了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讲话。这次会议的召开是有一定背景的,是在一部分西方国家打着“恢复企业自主竞争市场主体”的幌子,企图否认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要求党组织无条件撤出企业的背景下召开的。在国内,对国有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是不是还需要加强党建也是有不同声音的。我们来回顾一下会议的部分议题:会议一共 7 个议题,其中第一个题目是“国有企业还要不要设立党组织”,第二个题目是“国有企业还要不要加强党的建设”,从这个层面开始讨论---一方面反映了当时的复杂情况,另一方面也反衬出当时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实际情况,这个还是值得深思的。当然,会议的结论也是清晰明确的,习总书记讲话明确指出: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同时提出了国有企业六个力量的清晰定位,明确要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动摇,由此开创了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新局面。也正是在这次会议之后,国资委党委加强了党建工作力度,明确了 3 年(2017-2019 年)行动计划,近 3 年党建工作的主要工作定位是:2017-党建工作年(侧重补短板);2018-党建提升年(侧重全面提升),今年是基层党建年(瞄准基层、做实基层)。所以,我们集团党委、党群部组织基层党支部书记观摩交流会也非常及时;集团纪委制订这两个指导意见,既是及时响应了党中央和国资委党委重大部署,也是推动加强和改进集团党委基层党支部基本制度、基层队伍、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体现。这是第一点,制订《两个意见》是集团党委落实党中央和国资委重大部署、开展“三基”建设的重要体现。

 (二)第二个背景,是全面从严治党压力层层传导的现

 实需要 当前,全面从严治党压力层层传导虽然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效果,但“上热中温下冷”的现象依然存在。集团领导也多次提到过,我们集团也还存在“沙滩流水不到头”的现象,存在落实责任的途径单一、制度机制滞后、压力传导效力低下等问题。为了进一步探索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建设责任压力层层传导,集团纪检工作部门在孙铁石书记的亲自倡导和直接指导下,由集团纪检工作部统一组织,吸取各单位实践经验教训,制定了两个指导意见 (《基层党支部书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及《基层党支部纪检委员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努力建立明责、知责,履责、尽责的机制。

 二、制定过程 大致分三个阶段:

 (一)首先是起草 征求意见稿阶段 按照铁石书记的要求,集团纪检监察部 8 月份启动起草工作,这个阶段主要参考吸收了各二级单位的责任书,并和部分单位做了深入交流,形成征求意见稿。文件名称曾经暂定为工作指南、工作手册,经反复讨论觉得目前这个版本达不到手册这个标准,最终暂时确定名称为“工作指导意见”。

 (二)征求意见阶段 9 月份征求集团职能相关部门、二级单位、基层党支部意见,共汇总意见 17 条,其中对《支部书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指导意见》4 条,对《纪检委员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

 任工作指导意见》讨论稿 13 条。多数意见非常有价值,已经汇总吸收到送审稿之中。

 (三)第三是送审发布阶段 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经集团主要领导修院、文院和李院审阅同意后(在这也要特别感谢李院特地给我们反馈了意见和建议,感谢李院对起草工作的大力支持),在三位领导同意后,集团纪检工作部提交集团党委会审议。集团党委 11 月4 日审议通过两个《意见》,集团纪委 11 月 15 日(也就是上周五)正式下发了《两个意见》。

 三、主要内容(参考文件 PDF 版)

 两个意见一共 31 条,内容不多,我们一起简单过一下。首先是支部书记主体责任工作指导意见, 打开链接 (一)

 《基层党支部书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指导意见》

 主体责任意见共 14 条,分为职责定位、基本职责、主要权限、考核和附则五个部分。

 首先要说明的是,这个意见主要是从纪委的视角、提出对支部书记的 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支部书记其他方面工作还很多,由党委、党群部负责管理指导。

 1、好,先看职责定位,这一条核心内容是 明确了 党支部在全面从严治党建设中要发挥一线作用, 支部书记负主体责任。

 2、基本职责(共三类 8 项)

 包括教育、监督和协查三类职责;

 8项具体职责既有概括性描述、也有具体性要求和量化指标。每一项的首句基本是 概括性描述,如第一项“夯实理想信念根基,筑牢思想防线”、第二项“配合上级党委、纪委做好本支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等; 具体性要求为主,如第一项第一条对组织专题活动、第 2 条对组织参加上级党委、纪委开展的全面从严治党教育活动和廉洁文化建设活动;第二项对八项规定、四风、廉洁风险排查防控;第三项对配合巡视巡查、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做了规定;量化指标有一个,在第一项第 1 条,每季度组织一次富有特色的全面从严治党专题活动。

 3、 主要权限 有 4 种,一是全面从严治党建设领导权;二是全面从严治党教育权,三是批评教育谈话权;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其它 履行支部书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职责所需的 权限。

 4、5 是关于考核和负责的相关规定,各二级单位已经开始制定并应用考核。

 下面一起过一遍纪检委员监督责任工作指导意见 (二)《基层党支部纪检委员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工作指导意见》。先说个题外话,本来的工作计划只有这个指导意见,针对纪检委员的监督责任;后来集团领导的意见是全面从严治党首先是支部书记的主体责任,都在继位的工作范围,所以增加了了支部书记主体责任指导意见。

 监督责任工作指导意见共 17 条,分为总则、任职要求、

 基本职责、主要权限、考核激励和附则六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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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一部分--总则部分主要强调一条,第五条,纪检委员在上级纪委和本支部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这个也是纪检工作的整体特点。

 2、第二部分----关于任职要求-主要强调 2 条:

 第六条中规定,基层党支部中应当设立纪检委员,第八条中规定--结合党支部的实际情况,纪检委员可由其他支部委员兼任。第六条结合《党支部工作条例》的规定,明确了--“支部委员通过选举产生,支委会讨论确定纪检委员人选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3、第三部分基本职责----,包括四项 18 条职责,我们简单过一下。

 其中关于反腐倡廉教育,有 3 条; 关于监督职责有 8 条; 关于协助巡视巡查有 3 条; 其它职责 3 条。

 重点说一条,第 18 条---定期报告制度,这个是根据中纪委国家监委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各单位也陆续制定了相关的报告制度,这是纪检系统从上到下、从中央到基层,都需要贯彻执行的制度。其它的条款都很具体明确,不再耽误大家时间一一细说。

 4、第四部分是主要权限 为了保障履行职责,在第十条中规定了 5 条权限。

 重点说一下第十条第 1、2、4 项。第 1 项,主要强调有权直接向上级纪委提出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建议;从某种意义上说,纪检工作是有垂直性质的,可以直接联系上级纪委直接提出建议、反映问题。

 第 2 项,有权在党支部会议、全体党员大会上,或者直接组织召开纪检专题会议,开展对本支部党员的全面从严治党教育活动。

 第 4 项,可以列席本党支部所在单位(部门)的生产、经营、事务等会议,这一条主要是考虑一部分纪检委员还不是单位(部门)负责人,为更好履行监督职责,可以列席相关会议。

 5、考核激励 为了激励纪检委员勇于担责,拟定了一些激励的措施。首先是鼓励各单位制订补贴制度,这个条款很敏感,有单位提出----纪检委员补贴、其他委员怎么办;集团纪委提出这个条款,是很慎重的、也很认真的;纪检部门主要是对仅就纪检工作而言,和 2016 年以前相比,纪检工作的量确实上的很快,并且规定动作多,大量的工作很具体,同时 希望的是有一个带动、推动作用,让干了工作、勇挑重担的基层支部书记和委员都能得到客观的评价、能劳有所获,在实践中有的单位已经制定并执行了相关制度; 其次鼓励各单位优先选拔多岗位经历的干部,选拔既有业务经验也有管理经验、党务纪检经

 验的干部,这个有的二级单位也制定并执行了选拔干部人选必须有党务干部履历; 第三是在集团和二级单位纪检部门有职位空缺时,也会择优从纪检委员中选拔。

 有奖当然有罚,对于考核结果连续 2 次不合格的纪检委员,建议不再担任纪检委员。

 6、第五部分--附则部分有 3 条,重点解释第十五条,这个《工作意见》主要是针对一般的基层支部,我们集团还有二级企业的党支部(目前主要有投资公司和运维公司),这些支部的职责和权限不止如此,按照本次纪检监察体制改的明确规定:其企业中最高一级党组织中纪检委员的职责除问题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工作外,均参照纪委职能有关要求进行,主要发挥监督“探头”作用,其执纪问责工作由集团公司纪委承担。

 四、最后一个部分--工作安排,主要有两项 (一)宣传贯彻,执行落实 按照集团党委和集团纪委决定,要求集团职能党总支和各二级单位纪委(党支部)及时对《两个意见》进行宣贯,要求传达到每一个支部和每一位党员,请各单位抓紧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二)不断修订,逐步完善 这是《两个意见》的 1.0 版本,是新的尝试,但因为时间、经验等原因,基本来源于老的做法,集团纪委也会关注实施效果和实施问题,逐步积累,不断修订。也希望各单位、

 各支部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可以向本单位纪检部门反馈,也可以直接向集团纪检工作部反馈 ,大家共同完善,最终形成实操性强、便于应用的 2.0、3.0 版本。

 介绍完毕,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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