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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实用手册电子版2篇

发布时间:2023-03-22 13:05:08

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实用手册电子版2篇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实用手册电子版 主讲人:XXX时间:20XX年XX月XX日 前言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实用手册电子版2篇,供大家参考。

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实用手册电子版2篇

篇一: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实用手册电子版

人:XXX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前言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是新时代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的基本遵循。

 目录CONTENTS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条例》制定的背景和原则《条例》的贯彻落实要求《条例》 全文逐条学习解读

 第一章[认真贯彻落实学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 条例 》 制定的背景和原则《 条例 》 制定的背景是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而制定的法规。

 《条例》制定工作主要遵循原则《 条例 》 制定的背景和原则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1 1是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组织领导把关作用,严肃纪律要求。2 2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对党员的教育引导作用。3 3是坚持与其他党内法规相衔接,体现党内法规的严密性4 4是坚持贴近基层实际,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5 5

 第二章[认真贯彻落实学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 条例 》 的贯彻落实要求各级党委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条例》落到实处。要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认真抓好《条例》宣传解读,强化党组织书记和党务骨干培训,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要

 第三章[认真贯彻落实学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 条例 》 全文逐条学习解读5 5 章《 条例 》 共分:7 7 章41 条主要包括:

 第一章“总则”,明确《条例》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等,强调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第二章“代表的产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代会代表选举工作的有效经验,对代表名额分配、资格条件、产生程序等作出规定。第三章“委员会的产生”,重点对不同领域、类型和层级党的基层组织的委员资格条件提出原则性要求,强调发挥上级党组织领导把关作用。第四章“选举的实施”,主要就会议条件、候选人介绍、选举有效及有效票界定、报告得票情况等作出规定。第五章“呈报审批”,对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请示、人事安排方案请示和选举结果报批等作出规定。第六章“纪律和监督”,强调严肃基层党组织选举纪律,明确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工作内容。第七章“附则”,明确解释权归属等。

 第一章总 则

 总则第 一 条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第 二 条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第 三 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总则第 四 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第 五 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第 六 条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代表的产生

 代表的产生第 七 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第 八 条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具体名额由召集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所辖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优化代表结构,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 大型国有企业、高等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其二级企业、直属单位党组织隶属其他地方或者单位党组织,且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适当分配一定代表名额。

 代表的产生第 九 条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第 十 条代表产生的主要程序是:(一)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二)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审核把关,可以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三)选举单位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

 代表的产生第 十 一 条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当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委员会的产生

 委员会的产生第 十 二 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党的基层组织,其委员候选人的条件,根据党中央精神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第 十 三 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第 十 四 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委员会的产生第 十 五 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第 十 六 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

 委员会的产生第 十 七 条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会,其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第 十 八 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四章选举的实施

 选举的实施第 十 九 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第 二 十 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1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1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选举的实施第 二 十 一 条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第 二 十 二 条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者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选举的实施第 二 十 三 条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第 二 十 四 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代表和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者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第 二 十 五 条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选举的实施第 二 十 六 条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将投票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数。第 二 十 七 条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当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第 二 十 八 条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

 选举的实施第 二 十 九 条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或者大会主席团决定,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选举的实施第 三 十 条被选举人得票情况,包括得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预选时由监票人向上届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报告,正式选举时由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第 三 十 一 条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 当选的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其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五章呈报审批

 呈报审批第 三 十 二 条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召开党员大会的,一般提前1个月报批;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一般提前4个月报批。第 三 十 三 条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1个月前,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第 三 十 四 条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六章纪律和监督

 纪律和监督第 三 十 五 条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跑风漏气等非组织行为,严防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破坏选举,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第 三 十 六 条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工作内容。第 三 十 七 条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

篇二: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实用手册电子版

0 20 年 党支部 完整版党务 工作手册

 目

 录

 一 、 党 支 部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 一 )

 党 支 部 的 设 置 … … … … … … … … … … … … … … … … 1 1

 ( 二 )

 党 支 部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和 产 生 … … … … … … … … … … 1 1

 ( 三 )

 党 支 部 委 员 会 换 届 选 举 … … … … … … … … … … … … 1 1

 ( 四 )

 党 支 部 委 员 和 书 记 、 副 书 记 的 增 补 … … … … … … … 3 3

 ( 五 )

 党 支 部 的 8 8 项 基 本 任 务 … … … … … … … … … … … … … 4 4

 ( 六 )

 常 用 文 书 参 考 格 式 … … … … … … … … … … … … … … 4 4

 二 、 党 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6 6

 ( 一 )

 党 员 的 基 本 条 件 及 有 关 要 求 … … … … … … … … … … 6 6

 ( 二 )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流 程 … … … … … … … … … … … … … … 6 6

 ( 三 )

 相 关 规 定 和 事 项 … … … … … … … … … … … … … … … 1 1 2 2

 ( 四 )

 党 员 的 义 务 和 权 利 … … … … … … … … … … … … … … 1 1 3 3

 ( 五 )

 对 不 合 格 党 员 的 处 置 … … … … … … … … … … … … … 1 1 4 4

 ( ( 六 六 )

 常 用 文 书 参 考 格 式 … … … … … … … … … … … … … … 1 1 4 4

 三 、 党 的 组 织 生 活 制 度 … … … … … … … … … … … … … … … 3 9

 ( 一 )

 “ 三 会 一 课 ” … … … … … … … … … … … … … … … … 3 9

 ( 二 )

 主 题 党 日 活 动 … … … … … … … … … … … … … … … … 4 1

 ( 三 )

 组 织 生 活 会 … … … … … … … … … … … … … … … … 4 2

 ( 四 )

 民 主 评 议 党 员 … … … … … … … … … … … … … … … … 4 4 2 2

 ( 五 )

 谈 心 谈 话 … … … … … … … … … … … … … … … … … 4 4 3 3

 ( 六 )

 请 示 汇 报 … … … … … … … … … … … … … … … … … … 4 4 4 4

 ( 七 )

 党 员 干 部 思 想 状 况 分 析 … … … … … … … … … … … … 4 4 4 4

 ( 八 )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双 重 组 织 生 活 … … … … … … … … … … 4 4 5 5

 ( ( 九 九 )

 教 育 培 训 … … … … … … … … … … … … … … … … … 4 4 5 5

 四 、 党 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4 4 7 7

 五 五 、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接 转 … … … … … … … … … … … … … … … 4 4 8 8

 ( 一 )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转 出 … … … … … … … … … … … … … … 4 4 8 8

 ( 二 )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接 收 … … … … … … … … … … … … … … 4 4 8 8

 ( 三 )

 厅 内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转 移 … … … … … … … … … … … … 4 4 8 8

 六 六 、 统 战 工 作 … … … … … … … … … … … … … … … … … … … 4 9

 七 、 附 录 … … … … … … … … … … … … … … … … … … … … … 5 5 0 0

 ( 一 )

 厅 基 层 党 组 织 情 况 表 … … … … … … … … … … … … … 5 5 0 0

 ( 二 )

 厅 第 五 届 直 属 机 关 党 委 委 员 及 分 工 … … … … … … … 5 5 1 1

 ( 三 )

 厅 第 四 届 直 属 机 关 纪 委 委 员 及 分 工 … … … … … … 5 5 2 2

 ( ( 四 四 )

 厅 属 各 党 支 部 委 员 名 单 … … … … … … … … … … … 5 5 3 3

 ( ( 五 五 )

 )

 厅 厅 第 第 五 五 次 党 代 会 代 表 名 单 … … … … … … … … … … … 5 5 4 4

 ( 六 )

 厅 民 主 党 派 人 士 名 单 … … … … … … … … … … … … … 5 5 6 6

 ( ( 七 七 )

 厅 无 无 党 派 人 士 名 单 … … … … … … … … … … … … … … 5 5 7 7

 一、党支部

 新《党章》第三十四条明确: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

 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一)党支部的设置 有正式党员 3—50 人的基层单位,经厅机关党委批准,可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 3 人的,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支部。如果工作需要,可不受上述人数要求的限制。

 【特别提醒】除一体化运作单位外,尽量按处室局、单位单独设置党支部、不设联合支部。

 (二)党支部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 党员人数超过 7 名的党支部应设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委人数应少于本支部正式党员的半数,一般设委员 3-5 名,最多不超过 7 名,其中设书记 1 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 1-2 名,酌情设组织委员、纪检委员、宣传委员、学习委员、保密委员、青年委员、统战委员。

 党员不足 7 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 1 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 1 人。

 【特别提醒】支部书记原则上由处室局、单位的党员主要领导干部担任,副书记和支部委员原则上由处室、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担任。

 (三)党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

 1. 换届选举的时间

 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委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 3 年。

 如需延期或提前(一般不超过 1 年)进行换届选举,应报厅直属机关党委批准。

 2. 换届选举的程序

 (1)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作出换届选举决议,确定换届选举的时间和议程;讨论拟定选举办法。

 (2)酝酿并集中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下届党支部委员候选人人选。

 (3)向厅直属机关党委报送换届选举请示 (见格式一),说明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的时间;下届党支部委员会委员、正副书记名额及候选人;选举形式。

 (4)厅直属机关党委审查并发函批复。

 (5)起草工作报告。

 (6)部署换届选举的教育内容;通知党员换届选举的时间、地点、议程。

 (7)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上届党支部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工作,党员充分讨论和通过工作报告;进行无记名选举投票、计票并公布选举结果。

 (8)新当选的委员召开第一次委员会,选出书记、副书记,并确定委员分工。

 (9)向厅直属机关党委报送换届选举结果请示 (见格式二)。新选出的书记、副书记、支部委员及分工要报经厅直属机关党委批准。

 (10)厅直属机关党委集体讨论后发文批复。

 3. 选举中的注意事项

 (1)支部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 20%。

 (2)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 4/5(含达到 4/5),选举结果才有效。

 (3)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4)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5)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6)选票中赞成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7)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半数的,方能当选。

 (四)党支部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增补 党支部委员缺额时,如果不到改选时间,应由党支部委员会充分酝酿确定委员候选人(差额为应选人数的 20%),并在征得厅直属机关党委原则同意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补选( 注: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无记名投票,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并报厅直属机关党委批准。如果接近换届时间,也可以暂不补选。

 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缺额需要增补时,如果确定的人选不是党支部委员的,应按上述程序和方法进行补选;如果确定的人选已经是党支部委员的,由党支部委员会提名并报厅直属机关党委原则同意,可以召开党支部委员会或全体党员大会进行补选。对于增补的书记、副书记,都应报厅直属机关党委批准。如有必要,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也可以由厅直属机关党委指派。

 (五)党支部的 8 项基本任务(详见《党章》)

  (六)常用文书参考格式

 格式一:

 关于×××党支部换届选举的请示

 中共 XX 省 XX 厅直属机关委员会:

 根据党章规定我支部委员会已任期届满。现决定于×月召开党员大会。这次党员大会将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选举产生新一届支部委员会。

 我支部现有党员×名,支部委员会拟由×人组成,其中书记 1 人、副书记×人,组织、宣传、纪检等委员×人,候选人名为×××、×××、×××、×××等同志。书记候选人为×××,副书记候选人为×××。拟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示。

 ×××党支部委员会

  ××年×月×日

  格式二:

 关于×××党支部选举结果的请示

 中共 XX 省 XX 厅直属机关委员会:

 我支部于×月×日召开了党员大会,应到会党员×名,实到会党员×名,其中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名。

 根据党章规定,经到会党员充分酝酿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和差额选举办法,选举×××等×名同志为新的一届支部委员会委员。

 ×月×日,新当选的支部委员会委员,召开了第一次委员会议,选举×××同志为支部书记,×××同志为支部副书记,并分工×××同志担任组织委员,×××同志担任宣传委员,×××同志担任纪检委员(名单和得票数附后),请批复。

 ×××党支部委员会 ××年×月×日

  二、党员

  (一)党员的基本条件及有关要求 1.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2.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单位领导班子中的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3.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

 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二)发展党员工作流程 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1. 入党申请

 (1)本人(含劳务派遣员工)自愿向所在单位支部提出入党申请。

 (2)支部在收到申请一个月内派人(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与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并填写《省直机关发展党员工作记实表》 (见格式 2 22 2 )。

 2.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及 培养、教育、考察

 (1)对入党申请人经过不少于半年的考察后,支部通过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入党申请人是团员的,支部与厅团委组织团员推优,上报积极分子备案时,提供《团员入党推优表》;是群众的,支部要听取群众的意见,上报积极分子备案时,提供群众推荐意见 (见格式1 1 )。

 (2)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厅直属机关党委备案。

 (见格式 2 2 )

 (3)支部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培养联系人,向其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其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引导其端正入党动机。

 (4)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和培训。

 (5)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 1 次考察,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厅直属机关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 1 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3 3. . 发展对象的确定 、政审及培训

 (1 1 )

 确定及公示

 ①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支委会在广泛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讨论确定发展对象人选,并报厅直属机关党委同意备案 (见格式 式 3 3 )后,可列为发展对象(确定为发展对象时间,以厅直属机关党委备案批复时间为准);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另行指定;

 ②支部报机关党委《关于拟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公示》 (见格式 4 4 ,与格式 3 3 一并报厅直属机关党委),组织为期 1 周的公示;公示结束后,由支部汇总情况,填写公示情况登记表 (见格式 5 5 )。

 (2 2 )政治审查

 ①支部书记或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其分管领导和同事了解其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和现实表现; ②支部提供其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所在党组织的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及电话 (与格式 3 3 一并报 厅直属 机关党委),机关党委发函调查,了解其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机关党委收到函调回信后转支部留存; ③审查情况由支部形成结论性材料式 (见格式 6 6 )。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3 3 )集中培训

 厅直属机关党委组织发展对象参加省直机关党校不少于 3天或不少于 24 学时的集中培训。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4. 预备党员的 接收

 (1 1 )报送预审

 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向厅直属机关党委请示拟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式 (见格式 7 7 )。同时,将发展对象预审材料(见格式 8 8 )一并报送厅直属机关党委。

 注: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

 (2 2 )审查及公示

 厅直属机关党委进行审查,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同时,支部报厅直属机关党委《关于拟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公示》 (见格式 9 9 ),组织为期 1 周的公示;公示结束后,由支部汇总情况,填写公示情况登记表 (见格式10 ); 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返还支部上报的材料并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3 3 )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和报批

 经厅直属机关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为预备党员,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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