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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10篇

发布时间:2023-05-07 14:05:04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10篇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 第七章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授课班级: 会计、财管2010教师: 杨焕玲 案例导入7-1钱老师是北京某名牌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的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10篇,供大家参考。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10篇

篇一: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

章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税 收 筹 划授课班级:

 会计、 财管2010教师:

 杨焕玲

 案例导入7-1钱老师是北京某名牌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的教授, 对企业管理颇有研究, 经常应邀到全国各地讲课。

 2013年2月, 钱老师与海南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签约, 双方约定由钱老师给该合资企业的经理层人士讲课, 讲课时间是10天。

 关于讲课的劳务报酬, 双方在合同书上这样写道:“甲方(企业)给乙方(钱老师)支付讲课费5万元人民币, 往返交通费、 住宿费、 伙食费等一概由乙方自负。

 ”

 案例导入7-12月10日, 钱老师按期到海南授课。

 2月20日,该企业财务人员支付钱老师讲课费, 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万元, 实际支付讲课费4万元。思考:

 钱老师的纳税义务如何?如何安排才能取得税后收入最大?

 案例分析: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 000× (1-20%)× 30%-2 000=10 000(元) 支付讲课费=50 000-10 000=40 000(元) 假设钱老师10天以来的开销为:

 往返飞机票3000元, 住宿费5000元, 伙食费1000元, 其他费用开支1 000元。

 钱老师净收入为30000元。筹划思路:

 全部开销由企业负责, 授课费4万元

 大纲第七章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一、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界定二、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四、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三、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和税率的税收筹划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界定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和税率的税收筹划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界定 一、 纳税人的法律界定 二、 征税范围的法律界定 三、 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 四、 税率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界定一、 纳税人的法律界定纳税义务人的法律界定:

 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 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一)

 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无限纳税义务:

 就来源于中国境内、 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国境内有住所因户籍、 家庭、 经济利益关系, 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内, 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境内居住满1年临时离境:

 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二)

 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 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有限纳税义务:

 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 华侨或香港、澳门、 台湾同胞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界定二、 征税范围的法律界定 工资、 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生产、 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 薪金、 奖金、 年终加薪、 劳动分红、 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费; 差旅费津贴、 误餐补助等。不予征税的项目:独生子女补贴; 执行公务员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的补贴、 津贴等; 托儿补助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界定二、 征税范围的法律界定 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其他所得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界定三、 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一)

 费用扣除标准 工资、 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 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附加减除费用:

 每月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 再减除1300元。 劳务报酬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必要费用(按月3500元)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月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费用3500元每次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每次收入>4000元每次收入×(1-20%)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界定三、 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一)

 费用扣除标准 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其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每次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每次收入≤4000元每次收入>4000元每次收入× (1-20%)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 劳务报酬所得:

 只有一次性收入的, 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稿酬所得:

 以每次出版、 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产租赁所得: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

 以支付利息、 股息、 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偶然所得:

 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其他所得:

 以每次收入为一次。(二 )

 每次收入的确定

  个人捐赠额的税前扣除(1)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社会公益事业等特定国家非营利机构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 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 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三 )

 计税依据的其他规定

 (2)

 自2000年1月1日起,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准予全额扣除。(3)

 自2001年7月1日起,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4)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

 的捐赠, 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5)

 自2000年10月1日起, 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 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形式:

 现金、 实物和有价证券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或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 工资、 薪金所得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体工商户生产、 经营所得级次 月应纳税所得额1

 0<X≤1500

 3%

 02

 1500<X≤4500

  10%

  105 3

 4500<X≤9000

  20%

  555 4

 9000<X≤35000

  25%

  1005 5

  35000<X≤55000

 30%

  2755 6

  55000<X≤80000

 35%

  55057

 X> 80000

 45%

  13505 5

 X> 80000

  35%

  14750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级次 年应纳税所得额1

 0<X≤15000

 5%

 02

 15000<X≤30000

  10%

  750 3

 30000<X≤60000

  20%

 3750 4

 60000<X≤100000

  30%

 9750 3

 X> 50000

  40%

 7000  稿酬所得级次 年应纳税所得额1

 0<X≤20000

 20%

 02

 20000<X≤50000

 30%

 2000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速算扣除数20%比例税率, 加成征收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20%比例税率, 减征30%税率 速算扣除数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界定四、 税率的法律界定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界定四、 税率的法律界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其他所得20%比例税率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界定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和税率的税收筹划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一、 居民纳税义务人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转换案例7-1一位美国工程师受雇于一家位于美国的公司(总公司)

 。

 从2010年10月起, 他到中国境内的分公司帮助筹建某工程。

 2011年度内他曾离境60天回国向总公司述职, 又曾离境40天回国探亲。

 2011年度, 他共领取薪金96000元。

 案例分析两次离境时间100天>90天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时间不满一年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纳税利用非居民纳税人身份

 迁出某一国, 但又不在任何地方取得住所二、 通过人员的住所(居住地)

 变动降低税收负担三、 通过人员流动降低税收负担在任何一个国家停留时间很短, 避免成为纳税人将财产或收入留在低税区, 自己到高税负但费用低的地方去消费

 四、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与个体工商户纳税义务人、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制企业的选择2000年1月 1日 起, 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

 有限责任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转换 有关计税规定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 承租经营后, 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 按个体工商户所得征收征收个人所得税; 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 先征收企业所得税, 再根据承包方式对分配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

 工资、 薪金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

 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 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一)

 有限责任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转换 有关计税规定对实际经营期不满 1 年的, 个体工商户应将其换算成全年所得, 确定税率;承包所得以其实际承包、 承租经营的月数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

 案例7-2张先生承包一企业, 承包期间为2012年3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5000元, 上交租赁费50000元, 实现会计利润55000元(已扣除租赁费, 未扣除折旧费)

 , 张先生未领取工资。

 已知该省规定的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方案一:

 工商登记变更为个体工商户方案二:

 仍使用原企业的营业执照

 方案一:

 变更为个体工商户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5000-3500× 10=20000(元)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0/10× 12=24000(元)按全年所得计算的应纳税额=24000× 10%-750=1650(元)实际应纳税额=1650/12× 10=1375(元)税后利润=55000-1375-5000=48625(元)注:

 全年应税所得超过15000元、 小于等于30000的部分,税率10%, 速算扣除数为750元

 方案二:

 仍使用原企业执照 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 再按承包、 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固定资产可以提取折旧, 租赁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55000+50000-5000=10000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00× 25%=25000(元)张先生取得承包收入=55000-5000-25000=25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0-3500× 10)

 × 5%=0(元)实际税后利润=25000-0=25000(元)

 (二)

 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转换通过将企业拆分, 缩小应税所得的形式实现低税负。案例7-32012年王某开设了一个经营水暖器材的公司, 由其妻负责经营管理。

 王某同时也承接一些安装维修工程。

 预计其每年销售水暖器材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万元, 承接安装维修工程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万元。试分析纳税义务及筹划思路?

 全年应纳所得税=60000× 20%-3750=8250(元)筹划思路:成立两个个人独资企业, 王某的企业专门承接安装维修工程, 王妻的公司只销售水暖器材。20000× 10%-750=1250(元)40000× 20%-3750=4250(元)合计纳税=1250+4250=5500(元)每年节税=8250-5500=2750(元)需要支付工商登记费和手续费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界定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和税率的税收筹划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和税率的税收筹划一、 工资、 薪金所得的税收筹划(一)

 工资、 薪金福利化筹划 1、 企业提供住所:

 与雇主协商, 由雇主支付个人在工作期间的寓所租金, 适当调整降低薪金收入。 2、 提供假期旅游津贴 3、 提供福利设施

  案例7-42012年某公司会计师张先生每月从公司获取工资、薪金所得5000元, 每月支付房租2000元。张先生应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3500)

 × 3%=45(元) 如果公司为张先生提供免费住房, 每月工资下调为3000元。可支配收入3000元可支配收入2955元

 (二)

 纳税项目转换与选择的筹划 1、 劳务报酬转换成工资、 薪金X≤1500元1500<X≤4500元4500<X≤9000元9000<X≤35000元35000<X≤55000元55000<X≤80000元X>80000元3%10%20%25%30%35%45%X≤20000元20000<X≤50000元X>50000元20%30%40%适用范围:低收入水平劳务报酬适用税率>工资、 薪金适用税率

  2、 工资、 薪金转换为劳务报酬 案例7-5适用范围:刘先生是一高级软件开发工程师, 2012年1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30000元。工资、 薪金适用税率>劳务报酬适用税率方案一:

 有稳定的雇佣关系应纳税额=(30000-3500)× 25%-1005=5620元方案二:

 不存在雇佣关系应纳税额=30000× (1-20%)× 20%=4800元高收入水平

 (三)

 分摊法(工薪收入均衡化) 适用于累计税率的纳税项目, 应纳税所得在各期分布越平均, 计税基数越小, 越有利于节税。 特殊行业的工资发放(淡旺季)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 法律依据: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单独作为1个月工资、 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除以12个月, 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一个纳税年度只允许采用一次。

 筹划思路: 尽量避免适用高税率, 特别是避开高边际税率的奖金发放额。年终奖=18000元:18000/12=1500元 3%

 速...

篇二: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

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

 第四十五条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式 样, 由国家税务总局统_ 制定。

 第四十六条税法和本条例所说的纳税年度。

 自公历 1月 1日起至 l2 月31日止。

 第四十七条 1994 纳税年度起, 个人所得税依照税法以及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征收。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臼起施行。1987年 8月8 日国务院发布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关于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工资、 薪金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同时废止。

 二O O 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oo5] 83 号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 正案)》 , 现就个人所得税工资、 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 纳税人自2006年 1月1 日 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 资、 薪金所得, 按照 1600 元/ 月的减除费用标准。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工资、 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 严格按照“ 工资、 薪金、 奖金、 年终加薪、 劳动 分红、 津贴、 补贴以 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

 除国家统一 规定

 减免税项目 外, 工资、 薪金所得范围内的 全部收入, 应一律照章征税。

 三、 工资 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后, 各地一 律按统一标准执行, 任何地方不得擅自 规 定免税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费用标准。

 对擅自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地方, 将相应减少财政转移 支付数额或者调减所在地区所得税基数。对地方擅自提高的减除费用标准,税务机关不得执 行, 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一二O O 五年十二月十九 日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5】

 205 号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规范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行为, 维护纳税人和扣缴 义务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下简称扣缴申报), 是指扣缴义务人 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 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 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 扣缴 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 的 基本信息、 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 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本办法所称扣缴义务人, 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 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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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

 工资、 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 即在机关、 团体、 学校、 部队、 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 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 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一)

  工资、 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 奖金、 年终加薪、 劳动分红、 津贴、 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工资、 薪金所得的前提是个人因任职、 受雇取得的应税所得。

 工资、 薪金所得的内容:

 1、 基本工资、 工龄(司龄、 军龄)

 工资、 职务工资等;

 2、 各种补贴、 津贴;

 3、 奖金、 数月奖金、 年终加薪、 劳动分红等;

 4、 与任职受雇相关的其他所得。

  (二)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与被服务单位或个人未建立长期的劳动合同, 没有稳定的、 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 而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如从事设计、 装潢、 安装、 制图、 化验、 测试、 医疗、 法律、 会计、 咨询、 讲学、 新闻、广播、 翻译、 审稿、 书画、 雕刻、 影视、 录音、 录像、 演出、 表演、 广告、 展览、技术服务、 介绍服务、 经纪服务、 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具体内容

  1. 设计。

 指按照客户的要求, 代为制订工程、 工艺等各类设计业务。

 2. 装潢。

 指接受委托, 对物体进行装饰、 修饰, 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作业。

 3. 安装。

 指导按照客户要求, 对各种机器、 设备的装配、 安置以及与机器、设备相连的附属设施的装配和被安装机器设备的绝缘、 防腐、 保温、 油漆等工程作业。

 4. 制图。

 指受托按实物或设想物体的形象, 依体积、 面积、 距离等, 用一定比例绘制成平面图、 立体图、 透视图等的业务。

 5. 化验。

 指受托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 检验物质的成分和性质等业务。

 6. 测试。

 指利用仪器仪表或其他手段代客户对物品的性能和质量进行检测试验的业务。

 7. 医疗。

 指从事各种病情诊断、 治疗等医护业务。

 8. 法律。

 指受托担任辩护律师、 法律顾问, 撰写辩护词、 起诉书等法律文书的业务。

 9. 会计。

 指受托从事会计核算的业务。

  10. 咨询。

 指对客户提出的政治、 经济、 科技、 法律、 会计、 文化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解答、 说明的业务。

  2 11. 讲学。

 指应邀(聘)

 进行讲课、 作报告、 介绍情况等业务。

  12. 新闻。

 指提供新闻信息、 编写新闻消息的业务。

  13. 广播。

 指从事播音等劳务。

  14. 翻译。

 指受托从事出中、 外语言或文字的翻译(包括笔译和口译)

 的业务。

 15. 审搞。

 指对文字作品或图形作品进行审查、 核对的业务。

  16. 书画。

 指按客户要求, 或自行从事书法、 绘画、 题词等业务。

  17. 雕刻。

 指代客户镌刻图章、 牌匾、 碑、 玉器、 雕塑等业务。

  18. 影视。

 指应邀或应聘在电影、 电视节目中出任演员或担任导演、 音响、 化妆、 道具、 制作、 摄影等与拍摄影、 视节目有关的业务。

  19. 录音。

 指用录音器械代客户录制各种音响带的业务, 或者应邀演讲、 演唱、采访而被录音的服务。

  20. 录像。

 指用录像器械代客户录制各种图像、 节目的业务, 或者应邀表演、采访被录像的业务。

  21. 演出。

 指参加戏剧、 音乐、 舞蹈、 曲艺等文艺演出活动的业务。

  22. 表演。

 指从事杂技、 体育、 武术、 健美、 时装、 气功以及其他技巧性表演活动的业务。

  23. 广告。

 指利用图书、 报纸、 杂志、 广播、 电视、 电影、 招贴、 路牌、 橱窗、霓虹灯、 灯箱、 墙面及其他载体, 为介绍商品、 经营服务项目、 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 所作的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24. 展览。

 指举办或参加书画展、 影展、 盆景展、 邮展、 个人收藏品展、 花鸟虫鱼展等各种展示活动的业务。

  25. 技术服务。

 指利用一技之长, 而进行技术指导、 提供技术帮助的业务。

  26. 介绍服务。

 指介绍供求双方商谈, 或者介绍产品、 经营服务项目等服务的业务。

  27. 经纪服务。

 指纪纪人通过居间介绍, 促成各种交易和提供劳务等服务的业务。

  28. 代办服务。

 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范围内的各项事宜的业务。

  29. 其他劳务。

 指上述列举 28 项目之外的各种劳务。

 个人所得税减免项目及免税范围是:

  1、 省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 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 教育、 技术、 卫生、 体育、 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其中国债利息指个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利息所得, 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指个人持有的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所得。

 3、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 津贴, 指按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 资深院士津贴, 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 津贴。

 4、 福利费、 抚恤金、 救济金, 福利费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从企业、 事业单位、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 保险赔款。

 6、 军人的转业费、 复员费。

  37、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 职工的安家费、 退职费、 退休工资、 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 领事馆的外交代表、 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规定免税的所得。

 9、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 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1、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 养殖业、 饲养业、 捕捞业, 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 下同)、 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 农业税、 牧业税得, 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以下项目暂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1)、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 伙食补贴、 搬迁费、 洗衣费。

  (2)、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 外出差补贴。

  (3)、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 语言训练费、 子女教育费等, 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 个人举报、 协查各种违法、 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5)、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 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6)、 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 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7)、 对达到离休、 退休年龄, 但确因工作需要, 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学者, 以及中国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院士。), 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 薪金所得, 视同退休工资、 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 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 薪金、 奖金、 津贴、 补贴等收入, 视同离休、 退休工资, 免征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 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 讲课费、 顾问费、 稿酬等各种收入, 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 高级专家从两处以上取得应税工资、 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的, 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8)、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 红利所得。

  (9)、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 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a、 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b、 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c、 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d、 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e、 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 其工资、 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f、 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 其工资、 薪

  4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g、 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 其工资、 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见义勇为者获得的乡 、 镇人民政府或经县及县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机构、 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颁发的奖金或奖品,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

 对学生个人参与“明天小小科学家” 活动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

 对个人购买民政部分配的中国福利彩票赈灾专项募集额度内的福利彩票而取得的中奖所得,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 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 即一次中奖收入在 1 万元以下的(含 1 万元) 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 1 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的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调整:

 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 万元的,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超过1 万元的, 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

 对国有企业职工, 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宣告破产, 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 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 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 号) 的有关规定, 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 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 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 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5: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 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 薪金收入,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 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 薪金收入, 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时,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 对其取得的经营收入和劳务报酬所得,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 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第 1 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 符合条件的, 可继续免征 1 至 2 年。

  对学生个人参与“长江小小科学家” 活动并获得的奖金,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

 对十四所支援高校派往西部地区高校教学的任课教师取得的有关奖金,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

 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科研机构、 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对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科技人员的奖金,暂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

 对个人获得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 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

 对获得香港柏宁顿(中国)

 教育基金会首届“孺子牛金球奖” 的奖金, 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

  6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

 特对个人取得的“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 ,视同从国际组织取得的教育、 文化方面的奖金,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 残疾、 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 稿酬所得, 按 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征 30%;

  4、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 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 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 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5、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残疾人、 孤老人员、 烈属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四大群体可以享受个税减征优惠政策。

 a 残疾人, 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界定为残疾, 并取得民政部门、 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残疾人有效证件的个人。

 b 烈属, 是指烈士的父母、 配偶及不满 18 周岁的子女。

 c 孤老, 是指男年满 60 周岁、 女年满 55 周岁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个人。

 d 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

 上述四类人群个人按月取得的工资、 薪金所得, 个人按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按程序审批同意后, 区别情况予以减征:

 一次所得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

 以下的, 按应纳税额减征 30%; 一次所得超过 10 万元至 50 万元(含 50 万元)

 的, 按应纳税额减征 20%; 一次所得超过 50 万元以上的, 按应纳税额减征 10%。

 其中, 稿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应先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 再按本条规定减征。

 办理减税时, 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民政部门、 残联核发的残疾人等有效证件和街道、 乡 、 镇或区、 县民政部门出...

篇四: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

所得税专题个人所得税专题文稿作者: 史小军工作单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06年11月16日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及有关内容? 股票期权、二手房交易、一次性奖金、各类保险等计税规定? 常驻代表机构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判定? 关于年收入达到12万的个人自行申报问题

 一、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及有关内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及有关内容?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变化(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变化● 80年9月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93年10月31日第一次修改——“ 三税和一”● 99年8月30日第二次修改——“ 征收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 2005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改——1.提高工资减除费用标准2.扩大自行申报范围3.要求实行全员全额代扣代缴申报

 (二)新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具体内容1.1.20052005年每月8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每月8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2.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2.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其他情形的规定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 理纳税申报。3.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3.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报。年1 1月月1 1日起日起,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从从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 理纳税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

 (三)工薪所得项目税前扣除的掌握(三)工薪所得项目税前扣除的掌握1.1.税法规定的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额减除费用额 16001600元元/ /月。月。2.2.按照国家规定,个人工资中负担的按照国家规定,个人工资中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单位负担部分不计入个人工资计税分不计入个人工资计税)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单位负担部3.3.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津贴、资深院士津贴津贴、资深院士津贴 ) )。补贴、津贴 ( (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政府特殊津贴、院士。4.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可以免税(税前扣除)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可以免税(税前扣除)的项目(项目(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和市内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和市内误餐补贴、交通费、洗理费、书报费等误餐补贴、交通费、洗理费、书报费等)。)。5.5.其他暂时免税的项目其他暂时免税的项目公有住房提租补贴、煤火费补助公有住房提租补贴、煤火费补助(住平房)、清洁燃料(住平房)、清洁燃料( (分户)自采暖补贴等分户)自采暖补贴等。。

 (四)外籍个人实报实销补贴免税的具体掌握(四)外籍个人实报实销补贴免税的具体掌握免税的补贴项目免税的补贴项目1.住房补贴2.伙食补贴3.搬迁费4.洗衣费5.差旅费6.探亲费7.子女教育费? 条件件条1.凭有效票据报销2.补贴要属于合理范围

 (五)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五)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基础信息包括:纳税人的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务、户籍所在地、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等。国税发〔国税发〔20052005〕〕205205号)号)

 二、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纳税问题二、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纳税问题(一)股票期权所得? 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是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包括其控股企业)员工在未来某个时点后的一定时期内,以特定(事先约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股票期权所得的实现:股票期权所得的实现:在行权期内当股票市场价格高于特定(事先约定)价格时,员工以特定(事先约定)价格实际购买市场价格的股票,两个价格之间的差,形成了股票期权所得。? 股票期权所得性质:股票期权所得性质:工资薪金所得。

 股票期权所得计税的规定股票期权所得计税的规定? 员工接受股票期权计划时,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员工接受股票期权计划时,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员工行使股票期权,获得股票期权所得不与员工行使股票期权,获得股票期权所得不与当月工资合并,可单独计算纳税但不在减除费用扣除额? 计算纳税时,可对股票期权所得分解,分解的分解,分解的( (每个税。税。股票期权所得按 “规定月份数每个) )结果视同月收入,按规定计算纳结果视同月收入,按规定计算纳规定月份数” 进行进行? “规定月份数规定月份数”是指个人接受企业授予的股票 期权的日期至可行权日期至可行权日( (期期) )之间的月份数,长于之间的月份数,长于121212个月计算。对于境外授权境内行权的,则以来境内工作日期至可行权期的月份数。作日期至可行权期的月份数。是指个人接受企业授予的股票 期权的日12个月 的,按个月 的,按个月计算。对于境外授权境内行权的,则以来境内工

 特殊情况的处理特殊情况的处理1 . 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项)行权取得股票期所得的,且”规定的月份数”月份数相同的,除第一次行权所得按规定方法计算纳税外,其他各次都应逐次加总计算纳税,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规定月份数×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2.员工多次或多项行权取得股票期权所得,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不相同的,”规定月份数”按下列方法确定:?规定月份数=规定月份数确定后多次或多项行权取得的股票期权所得逐次(项)累加计算应纳税款。×∑∑各项股票期权所得 该项所得规定月份数各项股票期权所得

 3.个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仍然可以行使股票期权的,企业应对个人取得的股票期权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员工将个人取得的股票期权直接作价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净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计算方法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3.个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仍然可以行使股票期权的,企业应对个人取得的股票期权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员工将个人取得的股票期权直接作价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净收入,按工薪所得计算纳税(计算方法没有具体规定)5.员工直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以获得该股票期权当日的市场价格,为取得股票期权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并按股票期权所得计税办法计算缴纳税款。6.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以该股票期权市场价格的折让(总)额为取得股票期权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7.员工直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并已按规定缴纳了税款的,在行权期认购股票环节,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其转让此项股票时,股票原值按计税的股票期权价值与行权时实际支付的行权价之和确定。

 (二)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二)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 股票增值权股票增值权 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的时期和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的收益的权利。通常被称为“虚拟股票期权计划”。? 股票增值权股票增值权 主要适用于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主要适用于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个人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收益个人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收益 根据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规定凡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可以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一次性数月奖金计税规定三、一次性数月奖金计税规定?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一次性发放的奖金。? 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等各种名目的年度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对于在一个月内多次发放的属于年度性的奖金,可合计作为一次数约奖金收入,计算纳税。??

 新旧政策对比新旧政策对比? 全年一次性奖金6001元? 按新政策计算:按新政策计算:? 6001÷ 12=500.08(元)? 500.08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25元? 应纳税额=6001× 10%-25=575.1(元)? 按旧政策计算:按旧政策计算:? 6001元适用2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375元? 应纳税额=6001× 20%-375=825.2(元)

 四、二手房交易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要点四、二手房交易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要点1.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让所得”应税项目。2.应缴税款在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时营业税、契税等税收一并征收。3.对不能提供转让房屋原值的,可按转让收入的3.对不能提供转让房屋原值的,可按转让收入的1 1%-的征收率计算征税。4.个人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装修费、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可从转让收入中扣除。5.赠予房产,业主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接受赠予的个人转让被赠房产计算纳税时,房产原值为0。6.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7.在现住房出售(前)后一年内,购置住房的 ,根据所购房屋价值享受免税或部分免税。购房屋价值享受免税或部分免税。财产转应税项目。2.应缴税款在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时营业税、契税等税收一并征收。%-3 3%%的征收率计算征税。4.个人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装修费、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可从转让收入中扣除。5.赠予房产,业主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接受赠予的个人转让被赠房产计算纳税时,房产原值为0。6.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7.在现住房出售(前)后一年内,购置住房的 ,根据所

 五、各类保险五、各类保险等计税规定等计税规定1.实施条例第实施条例第25条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可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为个人交付的,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条:按照国家规定,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2.国税函国税函[2005]318号文件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号文件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3.国税发国税发[1998]101号文件员个人支付的各类境外保险费,都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薪所得纳税,但对其中确属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由雇主负担的社保性质的费用,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工薪收入计税。号文件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

 六、常驻代表机构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判定务的判定六、常驻代表机构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 (一一) )在华停留不超过在华停留不超过90? 由境外支付且不是境内代表机构负担的报酬(工资),(我方)不予征个人所得税。90天(天(183183天)的天)的? 如果代表机构,采取核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或因没有营业收入而不缴企业所得税,只要该外籍个人在常设机构(场所)履行职务而取得的报酬(工资),虽由境外公司支付但仍视同境内常设机构(场所)负担,则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二)在华停留超过在华停留超过90天(天(183天)不满一年的天)不满一年的实际在中国境内期间境内、境外公司支付的报酬(工资),都征个人所得税;的报酬(工资),都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非境内企业董事、高管人员)在中国境外期间取得的报酬(工资),(我方)不予征个人所得税。(我方)不予征个人所得税。实际在中国境内期间境内、境外公司支付纳税人(非境内企业董事、高管人员)在中国境外期间取得的报酬(工资),

 (三三)华停留满一年不超过五年的华停留满一年不超过五年的?实际在中国境内期间境内、境外公司支付的报酬(工资),都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中国境外期间(临时离境)取得的报酬(工资),(我方)仅对中国境内公司支付的报酬(工资)征个人所得税。?该个人一个月内既有在中国境内工作而取得的工资,又有临时离境期间境内企业支付的报酬(工资),应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四)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外籍)个人被境外公司派遣到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并且在中国境内的公司担任董事或者高级管理职务(指公司正副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类似管理层职务)的,凡是由中国境内公司支付的报酬(包括董事费、工资),不论其在中国境内、境外履行职务,都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五)在华停留超过五年的在华停留超过五年的1.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无住所)的个人,已构成中国(完全)居民纳税人,从第六年起居住满一年的,应就其来源于全球的任何应纳税的收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第六年起的某一年,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足90天的,从次年起重新计算居住满五年的期限。3.居住时间标准:居住满一年,一般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

篇五: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

所得税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及征税要素

  一、 个人所得税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取得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它是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 目前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第一大税种。

 二、 税收管辖权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税法)第一条规定了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的税收管辖权范围, 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

 我国个人所得课税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 即对居民来源于世界范围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又对非居民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三、 纳税人

  税法第八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 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

 从十人所得税管辖权范围看, 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以下两类:

 即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

  1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居民纳税义务人;

 (1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 家庭、 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居住的个人)。

 (2)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 365 日。

 临时离境的, 不扣减日数。

 临时离境, 是指每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 30 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 90 日的离境)

 。

 居民纳税义务人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 境外的所得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均应依照税法规定在中国纳税。

  2、 无住所居民纳税义务人的特殊规定:

 无住所居民纳税人通常为外籍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 但不满五年的外籍居民纳税义务人, 其境外所得, 可只就中国境内公司、 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征税, 其中由境外公司、 企业等经济实体或个人支付的部分可申请免税, 居住超过 5 年的, 从第 6 年起就其来源于境内, 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1 995] 98 号规定, 居住超过 5 年的个人, 其境外所得的征税, 就其有关纳税年度在华居住超过的状况而有所不同, 其从第 6 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 凡在华居住满 1 年的,其全部境外所得都应征税; 凡在华居住不足 90 天的, 其境外所得免予申报纳税, 对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也仅就由其雇主在中国境内机构、 场所负担的部分征税。

 (二)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1 、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1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

 (2)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居住不满 1 年的个人。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依法纳税, 负有有限纳税义务。

 2、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特殊规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华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足 90 天的个人, 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属于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机构、 场所负担的部分可免予申报纳税。

 四、 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纳税义务人的应税所得。

 税法对征税对象共列举了 1 1 项, 具体范围如下:

 (一)

 工资、 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 薪金、 奖金、 年终加薪、 劳动分红、津贴、 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

 个体工商户生产、 经营所得, 是指:

 1 、 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 手工业、 建筑业、 交通运输业、 商业、 饮食业、 服务业、 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 经营取得的所得。

 2、 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取得执照, 从事办学、 医疗、 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 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 经营取得的所得。

 4、 上述个体工商业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 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 是指个人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以及转包、 转租取得的所得, 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 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

 劳务报酬所得, 是指个人从事设计、 装璜、 安装、 制图、 化验、 测试、 医疗、 法律、 会计、 咨询、 新闻、 翻译、 审稿、 书画、 雕刻、 影视、 录音、 演出、 表演、 广告、 展览、 技术服务、 介绍服务、 经纪服务、 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

 稿酬所得, 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 报刊形式出版、 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 商标权、 著作权、 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取得的所得; 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不包稿酬所得。

 (七)

 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 是指个人拥有债权、 股权而取得的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

 (八)

 财产租凭所得, 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 土地使用权、 机器设备、 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

 财产转让所得, 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 股权、 建筑物、 土地使用权、 机器设备、 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

 偶然所得, 是指个人得奖、 中奖、 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十一)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是指除上述各项征税项目外,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征税项目。

 个人取得的所得, 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五、 应税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

  实施条例第五条对各项应税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做了如下规定:

 (一)

 工资、 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 以任职或提供劳务活动的地点, 为所得来源地。

 (二)

 个体工商户生产、 经营所得, 以其实际生产、 经营地为所得来源地。

 (三)

 稿酬所得, 以稿酬支付地为所得来源地。

 (四)

 特许权使用费, 以该项特许权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五)

 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 以使用资金并支付利息或者分配股息、 红利的公司、 企业以及其它组织或者个人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六)

 财产租赁所得, 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七)

 财产转让所得, 以被转让不动产的座落地为所得来源地。

 (八)

 偶然所得, 以所得的产生地为所得来源地。

 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 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但下列得, 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 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

 因任职、 受雇、 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

 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 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

 提供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

 从中国境内的公司、 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

 六、 纳税期限

  根据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 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每月应缴税款, 都应当在次月 7 日内缴入国库, 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对纳税人不同项目的应税所得, 纳税期限的具体规定是:

 (一)

 工资、 薪金所得应纳税款, 按月计征, 由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在次月 7 日内缴入国库, 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 按年计算, 分月预缴, 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 7 日内预缴, 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内汇算清缴, 多退少补。

 (三)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 按年计算。

 纳税人平常没有所得而在年终一次取得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的, 由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 30 日内将应缴税款缴入国库, 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在 1 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的, 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 7 日内预缴, 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内汇算清缴, 多退少补。

 (四)

 临时离境的外籍纳税人不能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内返回中国的, 经过本人提出申请, 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可在离华前暂按上月工资、 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待返华后, 再办理多退少补手续。

 纳税期限的最后 1 日为法定休假日的, 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最后 1 日。

 (五)

 纳税人确有困难, 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可以延期申报。

 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 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

 批准, 可以延期纳税, 但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六、 纳税地点的确定

  税法对于纳税人从多地或者从境外取得应税所得以及外籍纳税人的纳税地点作了具体规定:

 (一)

 实行由支付单位扣缴的应税所得, 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款项时按其支付的个人所得额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二)

 实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所得, 由纳税人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二节 工资、 薪金所得

  一、 工资、 薪金所得计税依据

  工资、 薪金所得, 以月收入减除费用 1 600 元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计算公式为:

 工资、 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每月收入额-1 600 元-其他允许扣除金额

  对于涉外人员的纳税人, 其工资、 薪金所得, 以月收入减除 1 600 元费用的基础上, 再减除规定数额的附加减除费用(即 3200 元)

 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额。

 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所得额= 每月工资、 薪金所得-(1 600 元+ 附加减除费用 3200 元)

 二、 工资、 薪金所得适用税率

  工资、 薪金所得按月计算征税, 适用 5~45% 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具体见表。

 (工资、 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 500 元 5 0 2 超过 500 元至 2000 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 2000 元至 5000 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 5000 元至 20000 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 20000 元至 40000 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 40000 元至 60000 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 60000 元至 80000 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 80000 元至 100000 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 100000 元的部分 45 15375

  (注:

 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税法第六条的规定,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 1 600 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 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

 三、 工资、 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工资、 薪金所得应纳税款, 按月计征, 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2-6)

 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计算公式为:

 当月应纳所得税额=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 工资、 薪金所得的政策规定

  (一)

 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

  1 、 关于津贴、 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问题

  (1 )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细则》 第三条规定: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 津贴免缴个人所得税, 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如国务院规定发给的科学院院士津贴)

 。

 (2)

 个人取得下列津贴、 补贴, 不征个人所得税:

 A、 独生子女补贴。

 B、 托儿补助费。

 C、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 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根据省人事厅《江西省关于贯彻实施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赣人薪发[ 1 994] 2 号)

 第 1 4 款规定, 我省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 津贴差额为每人每月 25

 元。

 另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 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国家未制定发放标准, 因此无扣除金额。

 (3)

 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津贴、 误餐补助。

 误餐补助是指财政部门规定, 个人因公在城区、 效区工作, 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 确需在外就餐的, 根据实际误餐顿数, 按规定标准发放的误餐费。

 一些企、 事业行政单位以误餐费补助名义按月发给职工的补贴、 津贴、 应当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 关于福利费补助免税范围问题

  根据国税发[ 1 998] 1 55 号通知规定:

 所称福利费免税, 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 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生活困难补助费。

 单位从超出国家规定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 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补贴、 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人人有份的补贴、 补助以及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 住房、 电子计算机等支付的补贴, 均应计征个人所得税。

 3、 个人按规定实际缴纳的下列费用, 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

  (1 )

 住房公积金。

 (2)

 养老保险金。

 (3)

 失业保险金。

 (4)

 防洪保安资金按下列标准缴纳:

 ①职工年工资收入 3000 元至 4000 元的, 每人每年 1 5 元;

 ②职工年工资收入 4000 元至 6000 元的, 每人每年 30 元;

 ③职工年工资收入 6000 元至 8000 元的, 每人每年 50 元;

 ④职工年工资收入 8000 元以上的, 每人每年 80 元;

 4、

 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 个人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

篇六: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

问题解答

  1. 如何界定外籍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 境外工作期间?

 在中国境内企业、 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 下同)、 受雇的个人, 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 应包括在中国境内期间在境内、 外享受的公休假日、 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 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中的公休假日, 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

 税务机关在核实个人申报的境外工作期间时, 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派遣单位出具的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任职的证明, 或者企业在境外设有营业场所的项目合同书及派往该营业场所工作的证明。

 2. 外籍纳税义务人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提供什么证明资料?

 据(86)

 财税外字第 027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义务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应提供证明资料问题的通知》, 明确如下:

  一切纳税义务人, 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 都应按税法规定如实申报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雇主取得的收入, 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派遣公司单位开据的原始明细工资单(书)(包括奖金、津贴证明资料), 或提供派遣公司、 单位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具的证明。

 对一些国家的纳税义务人, 还应提供“海外驻在规定”、“出差规定” 等与征税有直接关系的必要的证明资料。

 税务机关和主管人员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纳税申报表” 和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 应负责保密, 不得对外泄露。

 3. 如何确定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地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及有关税收规定:

 (1)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 扣缴义务人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 应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

 同时在几处地方工作的外籍人员或提供劳务的临时来华人员, 应以税法所规定的申报纳税的日期为准, 在某一地达到申报纳税的日期, 即在该地申报纳税。

 但准予其提出固定在某地申报的申请, 经批准后, 也可固定在一地申报纳税。

 4. 外籍人员取得的补贴, 有哪些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取得的下列补贴, 凡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材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 免征个人所得税:

 (1)

 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 伙食补贴和洗衣费。

 (2)

 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 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中的合理部分。

 合理部分指:

 (a)提供有效凭证; (b)主要指生活必需品的邮寄、 搬运费用。

 (3)

 实报实销的探亲费:

 (a) 交通费凭证; (b)外籍人员在我国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

 之间; (c)1 年内不超过 2 次。

 (4)

 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的合理数额内的部分:

 (a)实报实销; (b)语言培训费:须提供中国境内语言培训机构出具的有效凭证; (c) 子女教育费补贴:

 须提供中国境内学校相关资料, 包括学校注册资料、 学校章程、 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收费标准、 收费明细清单; 正式学科学费以外的非学科学费、 住宿、 伙食、 校内外课余活动及应由个人自行承担的其它费用等不得税前扣除; 只提供无明细收费凭证的, 按收费凭证列明金额的 50%税前扣除。

 (5)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 红利所得。

 5. 有哪些外籍人员在中国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1)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 领事馆的外交代表、 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规定免税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 薪金所得:

  a.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其工资、 薪金所得由世界银行负担的。

 b.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其工资、

 薪金所得由联合国负担的。

 c.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d.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e.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 其工资、

 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f.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 其工资、 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g.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 其工资、 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财税字[1994]020 号、 国税函[1996]417 号)

  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除上述费用可以扣除外, 还增加了附加减除费用, 在 2006 年 1 月 1日以前是 3200 元, 即总的费用扣除数是 4000 元,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2 月末也是 3200 元,但总的费用扣除数却提高了 800 元, 即 4800 元, 2008 年 3 月 1 日至 201 1 年 8 月末是 2800 元, 即总的费用扣除数仍然是 4800 元, 201 1 年 9 月 1 日开始是 1 300 元, 即总的费用扣除数还是 4800 元。由此可以看出, 中国居民且在国内工作的, 其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数越来越接近外籍人员及在国外工作的中国公民的总费用扣除数, 但还没有统一。

  例 1 . 某外商独资企业于 201 1 年 7 月发放工资, 给中国公民张某的应发工资数为 5000 元, 其个人承担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五险一金(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下同)

 费用为 955 元, 给马来西亚籍梁某的应发工资数为 1 0000 元, 外籍人员不交纳五险一金。

  张某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000-955-2000)

 × 1 5% -1 25= 1 81 .75(元)

  梁某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 0000-2000-2800)

 × 20% -375= 665(元)

  如果本例题的工资发放日期是 201 1 年 9 月, 其他条件不变。

 则

 张某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000-955-3500)

 × 3% = 1 6.35(元)

  梁某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 0000-3500-1 300)

 × 20% -555= 485(元)

  如果中国居民且在国内工作的人员, 其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数达到 4800 元, 而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总扣除数还是 4800 元, 即不存在附加减除费用的情况下。

 初一看, 内外籍人员在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上达到了统一, 但细一想, 外籍人员的个税负担率高, 因为外籍人员不交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其中住房公积金外籍人员虽说不交纳, 个人承担部分不能在工资薪金计算个税时扣除, 但外籍人员在国内的住房租金可以凭租赁发票按实报销, 报销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部分相当于扣除了应纳税所得额。而社会保险金这一块, 外籍人员不交纳, 就无法享受到优惠, 无法从工资薪金中扣除这部分个人承担的费用, 以致外籍人员比中国公民且在国内工作的人员多缴个人所得税, 反而不公平。

 因此, 外籍人员的附加减除费用, 在中国公民且在国内工作的人员的工资薪金扣除费用达到 4800 元及以上时, 要保证一定的数额, 并随着减除费用的提高, 附加减除费用也要随之提高。

 工资薪金是刚性的, 是不断提高的, 个人承担的五险一金费用也会随之不断提高。

 二、 股息、 红利

 股息是按照一定的比率派发的每股息金。

 红利是根据公司、 企业应分配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以及按股派发的红股。

  中国居民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 红利, 按 20% 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 994] 20 号)

 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 红利所得。

 ” 以上通知中可以看出, 外籍人员从其投资的境内企业中取得的股息、 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 2. 201 1 年 5 月中国公民赵某从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股息红利 48000 元, 新加坡籍马某从该合资企业分得股息红利为 52000 元。

  赵某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8000× 20% = 9600(元)

  马某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哪些问题 2006-9-21

 9: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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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临时来华人员居住时间较难掌握

  这部分外籍人员在我国境内不同地区提供劳务, 如从事机器设备安装或独立个人劳务的人员, 其逗留时间难以掌握, 流动性比较大。

 有的名义上一个纳税年度在华工作时间不满 365 天, 但实际上离职后并未回国, 而是再转做其他工作, 累计已超过 365 天。

 此时, 在华工作期间由境外支付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因该人已离开原单位, 在无法代扣代缴的情况下, 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流失就成为必然结果。

 有的外籍人员不如实申报在华工作天数或工作地点, 特别是出入境频繁、 护照更换较快的人员; 有的外籍人员转往征管较薄弱地区工作, 连在我国境内直接取得的收入也不主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 、 扣缴义务难以履行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了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的义务,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问题较多:

 一是有的短期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流动性大、 逗留时间短; 二是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是外籍人员,由于语言不通, 对我国税法又不太熟悉, 代扣代缴的难度较大; 三是有些外籍人员在多处取得收入, 对一些未达起征点的收入不主动申报, 税务机关较难稽核; 四是来源于我国在境外支付的部分, 外籍纳税人如不主动申报, 其工作单位无法实现代扣代缴。

 3 、 收入渠道多, 支付方法隐蔽

  外籍纳税人在华工作期间的收入, 只要是在华企业直接支付的, 基本能实现代扣代缴。

 而有些情况下,则很难足额征收。

 如有些外籍纳税人只从在华工作的企业里领取一小部分工资或不领工资, 另外大部分工

 资或全部工资及奖金津贴等均从境外的总公司领取, 造成境外公司承担并支付的收入漏征现象较普遍。

 又如有些来华为进口设备或引进技术从事技术服务的外籍人员, 流动性比较大, 基本上不从服务的企业领取任何报酬, 他们的工资大多由境外公司支付, 虽然明知是已隐含在企业所进口设备或技术的价款中, 由于未在进口设备或技术的合同里单列工资或劳务费的条款, 他们的详细工资资料很难取得, 个人所得税控管难度较大, 征收税款如同捉迷藏。

 再如, 少数外籍人员利用我国有些补贴费用免税的规定, 多列或虚列补贴费, 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4、 偷逃税现象较普遍

  在个人所得税的实际征管工作中, 外籍纳税人偷逃税现象主要有:

 一是有些外籍纳税人只申报在我国取得的收入, 境外收入普遍存在不申报的现象; 二是有些外籍纳税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 除按《个人所得税法》 的规定扣除费用外, 又自行增加扣除费用项目, 如在其本国交纳的商业保险等; 三是有些外籍纳税人对在华取得的收入不主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是采取能躲则躲、 能拖则拖的办法, 甚至逃之夭夭,根本不履行纳税义务; 四是有些外籍纳税人还利用减免税政策, 让其受雇的在华企业为他们多列或虚列应属个人收入性质的住房、 伙食、 旅行费用等。

 5、 信息不畅

  有的外籍教师来华讲课, 所到的大专院校、 中小学或幼儿园根本不向税务机关报备, 税务机关对这些外籍人员来华工作时间的长短、 收入的多少及报酬的支付方式等信息资料无法准确掌握。

 又如有些外籍演艺人员来华停留时间较短、 流动性大, 特别是一些比较小的演出团体在饭店等地方演出, 提供演出场地的单位不向税务机关报备, 税务机关就无法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 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对策建议

 针对目前外籍人员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

  (一)

 强化征管力量。

 一是加强软硬件建设, 建立起高效快捷、 开放式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信息化管理平台, 大力提高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 二是加强对涉外管理专业人员的培训力度, 努力提高征管业务水平。

  (二)

 利用多途径多渠道开展税法宣传。

 外籍个人由于语言方面的障碍大部分无法准确理解我国的税收政策, 因此有必要在外籍人员集中的企业、 学校、 出入境管理部门、 外汇管理局等地方设立税收宣传点, 提供中英文对照的纳税提醒。

  (三)

 加强系统内的协作。

 部分外籍个人登记的信息显示, 其虽在某区县税务部门管辖范围内企业任职, 但是并不领取报酬, 而是在其他区县另一企业领取报酬。

 对于这种情况,建议由省、 市地税机关牵头, 建立各区县局之间的联系协作机制, 实现信息共享, 落实外籍个人是否确实已在境内缴纳税款, 履行了纳税义务, 避免漏征漏管。

 (四)

 加强外部联系, 拓宽信息来源渠道, 建立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一是加强部门之间协作, 形成综合治税格局。

 建立涉税管理社会合作机制, 积极与公安、 商务、 外办、 工商、银行、 海关、 外汇等单位实现相关信息的及时传递与共享, 及时掌握涉外企业的注册情况、外籍人员出入境、 付汇等情况, 从源泉上加以控管, 防止涉外企业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漏征漏管。

 定期与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联系, 切实加强对外籍个人出入境情况的跟踪, 掌握其在境内的停留时间, 以准确界定其纳税义务。

 二是加强信息交换工作, 利用“专项” 和“自动” 信息交换方式, 向外籍人员所在国提出有针对性的税收信息查询请求, 提高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监管能力。

  (五)

 利用多种手段加强征管工作

 1.借鉴其他地方税务局的做法, 要求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的同时报送外籍人员情况。可结合实际, 要求企业一个年度内报送外籍人员信息一至两次。

 同时要求企业或学校等单位在雇佣外籍人员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并且协助税务机关建立外籍个人档案。

  2.在日常征管中管理员应多方面、 ...

篇七: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

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一、 财 税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1、 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 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 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减期满后, 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 可延长三年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 京政发[1997] 14 号

 2、 地方所得税 5 年免征, 5 年减半征收。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征、 免征地方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京税外[1992]

 710 号。

  3、 产品出口企业按税法规定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 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 70%以上的, 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1986 年 10 月 11 日)

 高新技术企业

 4、 对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1)

 减按 15%税率征收所得税。

 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 40%以上的, 经税务部门核定, 减按 10%税率征收所得税。

  (2)

 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 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 第四至第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 减半征收所得税。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京政发[1998]49 号

 5、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从事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 273 号 6、 在京的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从事技术成果转让以及与技术成果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 技术培训活动取得的年净收入在 30 万元以下部分, 免征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规定》 京政发[1999] 17 号

 7、 科研机构、 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 技术培训、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9] 45号)

  8、 对社会力量, 包括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 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 新技术、 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 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当年度应纳税额不足抵扣的, 不得结转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 273 号

 9、 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

 (1)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 可按法定 17%的税率征收后, 对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

 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 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 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计算机软件按 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0、 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 准予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9] 1 92 号

 11、 通过科技计划, 对经认定的重点产学研联合创新项目、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项目或进口替代产品的研究开发项目, 给予 10%-30%的研究开发经费补贴。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意见》 京发[1999] 27 号 12、 经财税部门审批, 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 新技术、 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关键设备、 测试仪器的费用, 可全额在成本中列支; 其当年实际发生额比上年增长达到 10%(含 10%)

 以上的, 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 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2002-04-01 废止)

  13、 经财税部门批准, 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 发明和专利所发生的费用, 可一次或分次在成本中列支。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 2002-04-01 废止)

  14、 驻京研发机构进口的自用设备、 物品等, 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免税规定和科教用品免税规定的, 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 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规定》

  15、 对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

 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 备件, 除按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 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所列的先进技术, 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 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列入科技部、 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 的产品, 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 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 产品出口后。

 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6、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自行开发生产、 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 可按法定 17%的增值税率征收后, 对实际税负超过 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北京市外经贸委关于下发<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 京经贸资字 [2000] 183 号

 17、 对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北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 京政发[1997] 14 号(2002-04-01 废止)

  18、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 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 可按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7] 37 号)

 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 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 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 73 号

 19、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 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9] 37 号)

 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鼓励类、 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 除国发[1999]37 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外, 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 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 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对上述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 提高产品质量、 增加花色品种、 促进产品升级换代、 扩大出口、 降低成本、 节约能耗、 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 劳保安全等目的, 采用先进的、 适用的新技术、 新工艺、 新设备、 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 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 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 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 49 号

 20、 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 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 配件、 备件, 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7] 3 7 号)

 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对其转化技术比照国内科研机构免征营业税。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的通知》

 21、 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 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 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的通知》

  22、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 10%以上(含 10%)

 的, 经税务机关批准, 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 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的通知》

  23、 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经营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 其分支机构仍在北京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销售区内自产产品, 可以享受区内企业的优惠政策。

 --北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 (2002-04-01 废止)

  二、 土 地

 28、 对高新技术企业、 高产值及高附加值企业, 国家鼓励和扶持的支柱生产企业可实行土地租赁办法。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租赁管理办法》 (试行)

 (1999 年 7 月 8 日)

  三、 外汇与金融

 29、 凡在开发区内的企业均可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帐户, 由外汇局核定其外汇限额, 中资企业可按上一年进出口额的 15%核定限额。

 凡限额之内的外汇均可保留现汇, 在限额内的支出可用于经常项目及经批准的资本项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实行优惠政策的复函》

  30、 外商投资企业可凭企业设立时的技术转让协议及批准文件办理其技术引进项下无形资产的售付汇手续。

 --《北京市外经贸委关于下发<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

  31、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帐户内的资金可以转为定期存款。

 --《北京市外经贸委关于下发<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

  32、 凡经国家有权部门核准登记, 已取得法人资格, 实现独立核算, 并已与外商(含港澳台商)

 设立合资或合作经营的中方法人均可向贷款人申请中方增资

 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外合资、 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0]68 号

 四、 进出口

 33、 区内自营出口额达到 200 万美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经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相关或同类的产品的出口业务。

 ――外贸部《关于对北京市<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实行优惠政策的函>的复函》 ([1999] 外经贸资综函字第 727 号)

  34、 注册资本不少于 200 万元, 且有本企业自产的科技产品和技术可供出口的国有、 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国有、 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通知》

  35、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 经市计委、 市经委、 市外经贸委认定, 可以适度放宽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内销比例; 产品确属国内急需并能替代进口的,允许全部内销。

 --北京市《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

  36、 凡列入中关村科技园区提供的有进出口权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海关优惠名单》 的高新技术企业, 享受优先通关、 查验、 放行的优惠待遇; 对列入名单的企业, 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 给予优先办理备案审批的优惠; 对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发展 EDI 报关。

 --北京海关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第2、 5、 7 条

 五、 人才引进

 37、 对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 经人事部门批准, 给予工作寄住证, 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工作满三年者, 经用人单位推荐、 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办理户口进京手续。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2002-04-01废止)

  38、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在国内外获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 身体健康者可不受在京工作时间限制, 办理引进手续。

 --《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寄住证暂行办法》

 (1999 年 6 月 24 日)

  39、 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 区、 县人事局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委托存档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凡本人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且被在京单位

 聘用一年以上现仍被聘用的人员, 其配偶系干部(含聘用制干部)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均可申请办理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1)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存档时间满 2 年的人员;

  (2)

 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存档时间满 2 年的人员;

  (3)

 夫妻双方均系大学本科毕业且在京一方存档时间满 3 年的人员;

  (4)

 在京一方年满 30 岁、 存档时间满 5 年、 其配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系我市急需的人员。

 获得博士学位或在工作中获得省(市)

 级以上部门奖励、 表彰的先进个人, 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予以办理。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 区、 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试行)

  六、 激励与奖励

 40、 在高...

篇八: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

最新政策解读—外籍员工社保 【发布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 6 号 【发布日期】

 201 1 -09-06 【生效日期】

 201 1 -10-1 5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

 , 制定本办法。

 解读:

 制定此暂行办法的法律依据是《社会保险法》 第97 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 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 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 、 《外国专家证》 、 《外国常驻记者证》 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 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解读:

 此条明确外籍员工的定义, 即取得相关就业证件(《外国人就业证》 、 《外国专家证》 、《外国常驻记者证》 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 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 非中国国籍。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

 依法招用的外国人, 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 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

 工作的外国人, 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解读:

 明确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社团、 基金会、 律所、 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很广,同《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规定的各类组织)

 , 都应当为外籍员工办理“五险”, 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

 另外, 与国外总部签订雇佣合同、 被派遣到国内工作的secondee,同样要参加五险。

 对于目前不少企业来说, 将涉及用工模式的重大调整和改变。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 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 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 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 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解读:

 明确单位为外籍员工办理社保的时限(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 日内)

 , 同时明确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主体是境内的工作单位。

 今后, 办理外籍人就业证件的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将实现信息的互通共享。

  第五条 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 符合条件的, 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 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 再次来中国就业的,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 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解读:

 外籍员工, 缴费够年限, 可以依法享受养老金等待遇。

 考虑到人力资源管理的实际情况,

 对于外籍员工因各种原因离境的, 采取个人账户保留或一次性结清两种模式。

  第六条 外国人死亡的, 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解读:

 与国内雇员一样, 外籍员工的个人账户余额也可以继承。

  第七条 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 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 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 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 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

 外国人合法入境的, 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 不再提供前款规定的生存证明。

 解读:

 对于享有社保待遇的外籍员工, 应提供由相关政府部门或公证机关出具的生存证明。

 但如果外籍人合法入境, 亲自到社保经办机构证明其生存的, 无需提供上述证明, 毕竟取得这些证明的程序相对繁琐。

  第八条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 可以依法申请调解、 仲裁、 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 外国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解读:

 外籍员工与中籍员工一样, 如遇到争议、 社保权益纠纷, 中国相关机构(社保部门、 仲裁部门、 法院)

 应当受理并处理。

  第九条 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 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解读:

 国际上处理双重或者多重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通行做法是签订双边或者多边协议。

 目前,中国已与德国、 韩国签订了互免社会保险缴费的协议(例如《关于执行中德协定和中韩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其中提到德籍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韩籍人员参加养老保险)

 。

 根据互免双边协议的规定, 对具有与中国签订互免社会保险缴费协议国的国籍, 并提供协议国出具的《参保证明》 的外国人可免除协议规定险种的缴费义务, 同时也不享受中国社保待遇。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 , 为外国人建立社会保障号码, 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解读:

 《社会保险法》 规定, 社会保险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由于外国人没有我国的居民身份号码, 因此规定根据编制规则(见如下附件)

 , 外籍员工(包括港澳台人员)

 享有社会保障号码, 也有《社会保障卡》 。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对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未依法为招用的外国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按照社会保险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招用未依法办理就业证件或者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的外国人的, 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处理。

 解读:

 今后社保部门将对单位雇佣的外国人的社保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如企业招用外籍员工, 但未办理社保, 或社保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不符等, 将面临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

 年1 0 月15日起施行。

 解读:

 该办法自2011

 年10 月1 5 日施行, 将意味着外籍人社保的实际操作将在今年1 0月份展开。

  附件:

 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 外国人参加中国社会保险, 其社会保障号码由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有效证件号码组成。

 外国人有效证件为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和有效证件号码之间预留一位。

 其表现形式为:

  XXX X XXXXXXXXXXXXXX 有效证件号码 预留位 国家或地区代码 1. 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按“ISO 3166-1-2006” 国家及其地区的名称代码的第一部分国家代码规定的 3 位英文字母表示, 如德国为 DEU, 丹麦 DNK。遇国际标准升级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确定代码升级时间。

  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与其所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号码中第 1-3 位的国家或地区代码一致(也为三位)

 。

  2. 预留位 1 位, 默认情况为 0, 在特殊情况时, 可填写数字为 1 至 9。

  3. 编制使用外国人有效护照号码, 应包含全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 不包括其中的“. ” 、 “-” 等特殊字符。

 编制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号码, 为

 该证件号码中第 4-15 位号码。

  (1) 以在我国某用人单位工作的持护照号 G01234—56 的德籍人员为例, 其社会保障号码为:

 DEU0G0123456 国家或地区代码 预留位 有效护照号码

 DEU

 0

 G0123456 (2) 以在我国某用人单位工作的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号 DNK324578912056的丹麦籍人员为例, 其社会保障号码为:

 DNK0324578912056 国家或地区代码

  预留位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号码

 DNK

 0

  324578912056 4. 数据库对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预留 18 位长度(其中有效护照号码最多为14 位)

 。

 编制号码不足 18 位的, 不需要补足位数。

  5. 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在中国唯一且终身不变。

 其证件号码发生改变时, 以初次参保登记时的社会保障号码作为唯一标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变更情况进行相应的记录。

篇九: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

X 大学

 毕业论文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中的重要税种

 姓

 名:

 __________

 2014 年 6 月 25 日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中的重要税种

  【摘 要】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中的重要税种。

 当今世界, 个人所得税在缩小贫富差距方面越来越发挥着“调节器”作用。

 本文联系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现状, 分析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影响, 进而从个人所得税制、 税率、 课征范围以及税收政策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建议与设想。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差别课征;

 量能征收

 个人所得税, 始创于英国, 至今已有 200 多年的历史, 它是对个人获得的各种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个人所得税将成为我国税收体系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税种, 其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在组织收入与调节社会、 经济方面的作用将越来越明显。

 但在现实的经济发展情况下, 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因为经验不足, 存在税款流失严重, 税收政策不合理等, 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 遏制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将会对我国税收制度、财政体制的进一步改革与完善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

 这里就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现状

 我国最近一次对个人所得税的调整, 是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 2008 年 3 月 1日起由 1600 元提高到 2 000 元。

 据了解, 本次修正是自 1980 年 9 月 10 日个人所得税法通过以来的第五次修正。

 此前, 个人所得税法曾于 1993 年、 1999 年、 2005 年、 2007 年 6 月 29 日修正过四次。

 1980 年 9 月 10 日审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同时公布实施。

 该税法统一适用于中国公民和在我国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

 至此,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开始建立, 在建立初期它起到了调节居民收入和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

 1993 年 10 月 31 日, 修正案规定, 不分内、 外, 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本国居民, 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举不仅增大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同时也扩展了财政收入。

 1999 年 8 月 30 日, 开征

 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息的开征促进了居民消费和拉动内需的增长, 提高了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

 2005 年 10 月 27 日, 修改了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金额由 800 元增加至 1600 元, 同时可以在税前抵扣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用以及住房公积金等。

 起征点的提高以及费用扣除范围的加大, 缓解了工薪阶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压力。

 2007 年 6 月就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调整问题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 为国务院决定减征或停征利息税提供法律依据。

 自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不断发展走向完善, 并一直发挥着积极的调节作用。

  二、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市场经济的发展, 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个人收入的差距, 这是市场经济的缺陷。征收个人所得税正是政府宏观干预的手段, 是政府调节贫富差距的主要措施。尽管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一直都在发挥着积极的调节作用, 但仍然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

 单一分类所得税制产生的不公平问题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按应税项目分类征税。

 由于不能就个人全年各项收入综合征税, 难以体现公平税负、 合理负担的原则。

 同时对个人收入调节力度不够,影响了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发挥。

 在实际征收中, 工资薪金所得占了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 60%以上, 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调控作用。

 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容易造成收入项目定性不准确或难以定性的问题; 容易造成纳税人有意把自己的收入在不同类型收入间进行转换, 多次扣除费用, 以达到逃税和偷税的目的, 且现行税法中仅规定 11 个征税项目, 过于简单, 未能涵盖经济生活中的所有个人收入。

  (二)

 税率设置的不公平

  具体表现在:

 第一, 工薪所得适用 9 级超额累进税率, 最高边际税率达 45%, 在这种高边际税率、 多档次的累进税率结构中某些级次的税率形同虚设, 并无实际意义;

  第二, 工薪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同为纳税人的劳动报酬所得, 但两者适用的税率形式和实际的税收负担却存在较大的差别, 由于劳务报酬所得的适用税率为 20%, 且一次性收入畸高时, 还要实行加成征收, 致使多数时候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重于工薪所得;

 第三,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 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5 级超额累进税率, 与其他各项应税所得适用的税率又不相同, 这不仅增加了征管操作的复杂性, 而且违背税收公平原则。

  (三)

 费用扣除简单, 标准统一, 未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2008 年 3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将我国居民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定为 2000 元。

 这个免征额对中国的任何一个居民都是一样, 看上去似乎是公平的, 实际上并不公平。

 因为人们的生存条件及社会保障有很大的差异, 例如, 对农民的免征额是 2000 元, 对国家职工的免征额也是 2000 元, 对农民来说这是不公平的。

 因为国家职工有良好的社会保障, 有稳定的医疗福利等, 个人收入是实实在在的净收入; 而农民的就业保障、 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等制度仍不是很健全, 落实情况也不是很好, 加上已办妥养老保险的一些农民因为户籍而产生转移难等问题, 让能享受这一块税前扣除费用的人数又大大减少。

 另外, 一个养活三个人的个人所得, 与一个只养活自己一个人的个人所得, 实际上就有很大的差异, 但所得税的免征额却是一样的, 所以这是公平中存在的不公平。

 不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 与个人生计以及家庭抚养有关的项目均未能考虑在内, 其公平性也就无从体现。

  (四)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一些政策不合理

  外籍人员从三资企业取得的股息免税, 而中国公民取得的股息要征税; 计税工资不全面; 部分免税项目已难以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 形成了税收漏洞以及个税申报方式的急待改革等。

 由于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以上问题, 带来了如下一些影响:

 第一, 个人所得税款的大量流失。

 税收流失是目前中国税收领域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

 规模巨大的税收流失

 中就包括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流失。

 在我国, 偷逃个人所得税的手段五花八门。

 比如,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 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 住房等财产性支出;高收入者隐瞒、 虚报纳税所得; 各种形式的劳务报酬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无法统计; 实物工资无法货币化、实际工资与名义工资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此等等的做法, 由于没有一个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及自行申报制度, 以致个人所得税款的大量流失。

 第二, 工资薪金实行的超额累进税率以及其它比例税率难以实现对收入的有效分配和调节。

 我国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率级距过多, 最低税率、 边际税率的规定均过高, 从而导致在吸引高端人才方面功能偏弱。

 对高收入者征收高税, 这看起来似乎公平。

 可是, 很多发达国家的实践情况表明, 对于那些高收入的企业主, 高税率于他们几乎不起作用, 因为他们以公司为依托, 有丰富的避税手段和方法。

 那么高税率对谁有用呢?它只对那些企业中的职业经理人和专业人士有用,对那些只依赖薪金收入的高职人员有用。

 而这些人是任何行业和地区都最为短缺的人才, 过高的税收政策减弱了他们的重要性以及压抑了他们的积极性。

 同周边国家 (或地区)如新加坡和我国香港的最高税率只有 20%左右相比,我国的税率最高达 45%确实太高了。与此同时我国对资本财产性所得实行比例税率, 不仅税负轻, 税收调节力度也受到限制。

 因此, 现行这种税率结构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实现对收入分配进行有效调节的政策目标。

 第三, 费用扣除简单, 造成了个人所得税事实上的横向不公平。

 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单一、 简单的费用扣除标准, 并没有考虑个人具体的负担能力。

 如老人的赡养费用、 子女的教育费用、 住房、 公益性捐款以及夫妇一方工作单独负担家庭费用等情况。

 举例而言, 对于有相同收入的一对夫妇抚养一个小孩, 但在一对夫妇有二位老人要赡养且老人没有任何经济能力的情况下, 其实际所得就远远低于另一对夫妇, 可是他们却要纳相同的税负。

 马克思说过:

 “试问按公道来说, 能不能指望一个每天赚一角二分钱的人缴纳一分钱和每天赚十二块钱的缴纳一元钱那么容易? 按比例来说, 他们每人都交出了自己收

 入中同样的一份, 但是这一捐税对他们生活需要的影响程度却完全不同。

 ”因此,按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这一费用标准扣除后的征收, 并不能实现纳税能力越高纳税越多这一目的, 造成了事实上的横向不公平, 有违税收的公平负担原则。

 第四, 缺乏完善的征收体系, 征管难度大, 税收征管效率低是税款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

  由于我国纳税人的纳税观念淡薄, 且多年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对税收的排斥, 加上我国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种种漏洞, 使那些先富裕起来的人中, 不少人不仅没有成为纳税大户, 反而成为逃税、 偷税的典型。

  三、 完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构想

 (一)

 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型税制结构模式

  实行分类与综合所得税制, 是对某些应税所得, 如工薪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 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 与其他的应税所得则分类征收, 或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 再在年终时把这些已税所得与其他应税所得汇总计算。

 对已经缴纳的分类所得税额, 准予在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内抵扣。

 这种征税制度, 兼有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之长, 既能覆盖所有个人收入, 又能避免分项所得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 还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公平征税原则, 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

  (二)

 改革个人所得税税率体系

  在征税对象既定的情况下, 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轻重, 反映了国家和各个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

 根据我国国情, 建议对综合征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以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 对分项征税可采用比例税率, 对超过一定数额的部分采用加成征收, 以达到既组织收入, 又公平税负的目的。

 在统一各类应税所得适用税率的基础上, 减少税率级次, 降低边际税率,以减少税制的复杂性和纳税人偷漏税的可能性。

 参考美国及世界其他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劳动所得和经营所得应采用相同的超额

 累进税率, 税率级次可削减为 3~4 级, 最高边际税率也应向下作适当调整。

 顺应世界税制改革“低税

  率、 宽税基”及税制简便的浪潮, 尽可能与国际税制改革接轨。

  (三)

 根据纯所得的大小量能课征, 实现税收结果公平

  在所得税法理论中, 公平包含差别课征和量能征收二层含义。

 差别课征是实现个人所得税法横向公平的要求, 它一方面要求区分纳税人的婚姻、抚养人口、年龄和健康等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 另一方面, 要求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税收政策, 适用不同的税率; 量能征收是实现个人所得税法纵向公平的前提, 它要求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 应当缴纳数额不等的税, 纳税能力强的多纳税, 纳税能力弱的少纳税, 无能力的不纳税。

 只有承认纳税人的差别,量能课征, 个人所得税法才有生命力。

 不可否认, “家庭抚养人数的多寡以及老人、 盲人的有无, 在同一所得阶层中会成为影响纳税能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因此,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应当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婚姻、 年龄、 赡养人口等情况以及住房、 医疗、 教育等费用, 在实行有差别的生计扣除、 家庭扣除和社会扣除后, 根据纯所得的大小量能课征,实现税收结果公平。

  (四)

 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 修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制度

  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 外籍人员与专家享受“国民待遇”, 取消以往一些不合理的差距待遇, 重点保护中低收入阶层, 建立起能够覆盖个人全部收入,综合考虑纳税人的生计、 赡养、 教育、 残疾等费用扣除, 自行申报纳税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

 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按月(或按季)

 预缴, 年终再汇算清缴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

 同时积极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 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和纳税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 有效监控纳税人收入来源, 降低征管成本,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不仅为国家积累资金、 调节收入, 缓解社会分配不公,而且在社会安定团结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和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形式下, 我国公民收入渠道增多, 收入水平显著提高, 个人

 所得税法与时俱进的修改、 完善, 更有利于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赋负担, 促进消费和拉动内需。

 这不仅是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更是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器”作用、 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篇十: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

06 年度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填表说明

  hat’s New 今年的汇缴有什么不同

 rocess&Requirement 流程与要求

 able Items 填表项目说明

 &A 问与答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6 年 1 1 月

 hat’s New 今年的汇缴有什么不同

 因本次汇缴涉及到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如满 12 万元及其他情形等)

 及外籍人员汇缴软件使用两项重大专项工作布置, 故请各单位能引起重视务必引起重视, 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造成未申报、 少申报或错误申报等后果的主管税务部门将追究相关责任。

 外籍人员汇缴软件使用提示:

 “下载中心” -“软件下载”

 中下载《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全员管理软件》(V2. 4 新版本)

 企业端, 安装后下载企业在职人员信息, 进入“年终汇算” 模块。

 具体下载安装操作见本涉外分局服务区 2007 年 1 月 5 日发布的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全员管理软件简要操作说明(V2. 4 新版本)》《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全员管理软件》(V2. 4. 2新版本)

 -“年终汇算” 模块与“离职清算” 模块。

 对在 2006 年度已离职但未办理日常离职清算的人员, 进入“离职清算” 模块进行操作,并把 2007 年度修改为 2006 年度; 对在办理本次汇缴时已在 2007 年度离职的人员, 必须进入“年终汇算” 模块做 2006 年度汇缴, 再进入“离职清算” 模块做 2007 年度离职清算。

 各单位在上报汇缴资料时, 在软件中发送数据后, 再用 A4 纸打印纸质材料两份。

 涉及到自行纳税申报(如满 12 万元及其他情形等)

 的操作提示, 请至“昆山地税” 网站-“涉外分局” 服务区中查阅相关通知。

 汇缴政策与上年没有变化, 汇缴工作与年所得十二万元以上和从中国境外取得收入的自行申报工作没有冲突, 汇缴上报的所有资料同时作为自行申报的附报资料作为自行申报审核的依据, 关于自行申报的政策参见附件 3《国税发〔2006〕 162 号》 和《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问答》。

 rocess& Requirement 流程与要求

 2.1 日程安排

 一、

 政策发布阶段

 1、 大厅在大屏公布通知内容, 发放通知、 表式, 通过短消息及电子报税系统发送通知 3、 企业重新下载安装外籍个税软件(V2. 4. 2 新版本)

 进入汇缴模块打印空白电子表格 4、 在外资企业政策发布会辅导 5、 日常政策辅导 二、

 自行汇缴阶段

  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按要求填表、 自行汇缴

 三、

 税务审核 1、 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审核汇缴表

 补/退税款阶段

 2、 如需补税, 企业不必再进行补申报操作, 税务机关在对企业发放的数据进行审核确认时已将补税数据传入征管系统,企业应确保在数据审核通过后把税款缴入纳税专户即可。

 如需退税, 到管理所办理退税。

 2.2 汇缴流程(企业用)

  ② ③⑥⑤ ⑧⑨ ⑩① ⑩ ④ 开始 结束 ① 有外籍人员 无外籍人员 ⑦ 资料不全 无补/退税 资料齐全 有补/退税 ①、 打印《说明》 与表格并阅读 ②、 是否有外籍人员 ③、 无外籍人员时, 填写《无外籍人员声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 汇缴结束 ④、 下载表格、 准备附报资料 自 填表格、 发放数据、 整理资料并打印表格 ⑤、 报送分局审核 ⑥、 资料是否齐全, 如资料不全返回④ ⑦、 分局审核各项资料 ⑧、 审核结束后, 确定有无补/退税, 如无补退税者汇缴结束 ⑨、 如需补税, 企业应确保在数据审核通过后把税款缴入纳税专户即可。

 汇缴结束 ⑩、 如需退税, 到管理所办理退税, 汇缴结束

 2.3 汇缴要求 2.3.1 基本要求 1、 本次汇缴截止时间为 2007 年 3 月 31 日。

 2、 本次汇算清缴工作适用人员为:

 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包括华侨、 香港、 澳门、 台湾同胞)。

 3、 外籍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本人均可参加本次汇算清缴。

 4、 凡无外籍人员受雇或聘用的外资企业、 外国企业, 应填报《无外籍人员声明》 参加本次汇算清缴。

 5、 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应严格按《2006 年度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填表说明》 操作, 及时、 规范、 完整、 准确地发送数据及报送各类电子文档、 纸质文档和附报资料。

 6、 本次汇缴与往年不同, 改为以收入发放时间为所属期进行填报, 如外籍人员甲 2005 年12 月 1 日来华工作, 在 2006 年 1 月 10 日取得发放的所属 2005 年 12 月 份工作收入 10000 元,则在填报《外籍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表》 时, 把所属 1 月 份发放的工作收入 10000 元填具在 2006 年 1 月 份所在行相应的境内(境外)

 支付收入中。

 上述收入申报统计口径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收入所属期相同。

 如外籍人员在当月 取得属于上月 的收入, 若属于不满全月 并是以日工资进行结算支付的,对上述特殊情形, 可以在向税务机关说明后以工作所属期进行填报。

 例:

 甲于 2006 年 1 月 16日来华任职, 由于只有工作 16 天, 其在 2006 年 2 月 取得的所属于 2006 年 1 月 份工作收入只有正常月 工资的 16/31, 同时满足上述几项要素的, 则在向税务机关说明按照工作所属期进行填列, 把在 2 月 取得的收入填列在 1 月 份这一行中。

 7、 凡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 2006 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按有关规定处理, 凡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补缴税款的, 按超期天数加收滞纳金。

  2.3.2 表式要求 1、 企业应按下表按送各类表式:

 类别 表格名称 资料留存份数 备注 填表方 税务机关

 汇 缴电 子表格 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年度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外籍人员基本情况表 企业现行福利政策表 汇价折算表 外籍人员 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附报资料 1 1 1 1 1 1 1 1 1 1 每个外籍个人一份 每个外籍个人一份 每个外籍个人一份 每个外籍个人一份 无外币收入不报 1 1 无免税补贴者不报

 1 内容见本章要求 注:

 无外籍人员的企业只需要报送《无外籍人员声明》, 不参照上表。

 2、 附报资料要求:

 企业现行福利政策表 (1)

 护照或台胞证等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2)

 护照签证栏中的出入境记录, 用以确定境内、 外居住天数;

 (3)

 境内、 外收入证明(工资奖金福利证明或明细工资单)

 或派遣公司、 单位委托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收入证明;

 (4)

 在境内、 外机构兼任职务的, 由任职单位出具的兼职证明;

 (5)

 外籍人员 2006 年度收入的完税凭证(税单)

 复印件或《个人所得税月 份申报表》;

 (6)

 对取得有关免税补贴的, 还应随《外籍人员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A 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 伙食补贴、洗衣费的有效凭证 (复印件);

 B 因任职或离职取得的搬迁费的有关凭证(复印件);

 C 按合理标准取得的与境内外出差补贴相关的企业出差计划或差旅费结算表;

 D 取得的探亲费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

 E 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的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

 F 涉及子女教育费补贴申请免税的, 应提供子女关系证明。

 (7)

 企业现行福利制度文本(复印件)。

 2.3.3 文档规范化要求 1、 请勿填写“税务档案号” 和应由税务机关填写的其他内容。

 2、 企业应根据以下命名规范建立不同外籍人员的电子文档和企业文档:

 汇缴电子表格 X(7 位地税企业编码)

 -X(15 位个人纳税编码)

 .xls 如 9700001-320583w00010001.xls 每个外籍人员必须有一份电子文档。

 3、 凡无电子文档者一律不予审核。

 4、 申报者应发送已填写完毕并确认的电子数据, 到税务机关审核, 凡电子数据不全、 未填写完成者, 须重新发送再予审核。

 5、 申报者先对照本章《表式要求》, 凡资料不全者, 须补全资料再予审核。

 6、 电子文档要求打印为 A4 纸, 复印资料一律用 A4 纸, 不要裁剪。

 7、 无外籍人员的企业只需要报送《无外籍人员声明》 (2007 年 3 月 15 日前), 不要报送其他文档。

 able Items 填表项目说明

 3.1 填表须知 3.1.1 表间关系

 收入证明

 相关凭证

  护照等

 注:

  为附报资料,

  为申报表

 3.1.2 电子表格填表须知 1、 填表者应自行负责电子文档的安全和保密。

 2、 电子文档均为 EXCEL 电子表格格式, 注意文档命名规范。

 3、 凡单元格右上角有红色三角表示有自动提示内容, 只要把鼠标移到该单元格上就会显示提示的内容。

 4、 电子表格中黄色单元格供纳税人填写, 浅兰色单元格表示有自动计算公式, 不允许修改。

 本次汇缴对《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中“已扣缴税额” 一列设置为允许修改栏。

 5、 不要对电子表格中的单元格、 行和列进行增、 删、 合并、 取消合并等操作。

 6、 打印前先预览, 以确认是否附合 A4 纸的打印要求。

  工作期间表 汇价折算表 免税补贴表 企业福利制度表 外籍个人基本情况表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申报表 纳税情况汇总表 出入境记录

 3.1.3 English information of the items of IIT Return: The items below is listed in the table ‘Individual Income Tax Annual Return For Liquidation’: 1* Month 2* Resident dates in China 3* Working dates in China 4* Income (wages, salaries) paid or borne inside China 5* Income (wages, salaries) paid overseas 6* Method of tax borne by employer 7* Total income 8* Taxable income 9* Tax rate 10* Quick deduction 11* Rate of dates 12* Payable tax 13* Withheld tax 14* Tax paid yourself 15* Tax you owe or overpay If you have any questions, don’t hesitate to contact us, our telephone number is +86 (0512) 6808-1969.

 3.2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该表反映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 是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表。

 填表人应在完成电子文档后打印为纸质文档, 一并报送税务机关。

 3.2.1 表头项目 1、 纳税人编码:

 15 位外籍人员个人纳税编码, 以 320583w 开头后加 8 位编号。

 2、 企业编码:

 7 位企业地税编码, 如:

 9700001 3、 是否高层管理人员:

 用于判断外籍人员纳税义务的重要信息, 必须填入数值:

  是高层管理人员

 不是高层管理人员 填 1 填 0 根据国税函发[1995]125 号文, 中国境内高层管理职务, 是指公司正、 副(总)

 经理、 各职能总师、 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4、 在华年数:

 用于判断外籍人员纳税义务的重要信息, 必须填入数值, 具体如下:

 不超过 90 天(协定国 183 天) 超过 90 天(协定国 183 天)但不满 1 年 满 1 年不满 5 年 连续满 5 年后又满 1 年 填 0 填 1 填 具体年数 + 1, 如满 2 年, 填 3 填 具体年数 + 1, 如第 6 年, 填 7 提示:

 台籍人员(或其他未签订税收协定国人员)不满 90 天者, 填 0; 超过 90 天但不满 1年者, 填 1。

 根据国税发[1995]155 号文, 判定纳税人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是否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 90 日/183 日时, 居住时间的确定, 应按有关出入境证明, 依照各税收协定具体

 规定予以计算。

 在本表中是否超过天数根据表格中第 2 栏“当月 境内居住天数” 的合计数。

 5、 有无兼职:

  有兼职

 无兼职 填 1 填 0 3.2.2 表中项目 1、 月 份(1*):

 从“月 份” 栏开始的各行为 2006 年各月 份数据, 其下有 4 行空格, 用于奖金的单独填写, 切勿增、 删空行。

 (1*)表示第 1 行, 以下类推。

 2、 当月 境内居住天数(2*):

 本栏的各月 份居住天数与合计数应与《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年度申报表》 中的“当月 境内居住天数” 相关项目一致。

 3、 当月 境内工作天数(3*):

 本栏的各月 份工作天数与合计数应与《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年度申报表》 中的“当月 境内工作天数” 相关项目一致。

 4、 境内支付(负担)

 应税工资薪金所得(4*)、 境外支付应税工资、 薪金所得(5*):

 按境内、境外支付的应税工资、 薪金所得按实分别填列, 所得为外国货币的, 填列折算为人民币的金额。

 5、 雇主税款负担方式(6*):

 用于判定外籍人员纳税义务的重要信息, 数值如下:

 类别 雇员自己负担税款 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 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 雇主为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税款 雇员定额负担税款、 其余由雇主负担 不满全月 薪金按全月 计算 内容 填 0 填 1 填 2 填 3 填 4 填 8 说明 自动计算当月 含税收入额 自动计算(公式见 P13) 不提供自动计算, 手工计算 不提供自动计算, 手工计算 不提供自动计算, 手工计算 自动计算 6、 当月 含税收入额(7*) 如果由雇员自己负担税款, 则当月 含税收入额为纳税人境内外所得的合计(或仅境内所得)。

 为简便纳税人的计算, 电子文档还提供了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以及不满全月 按全月 计算两种复杂情况的含税收入额计算(见上表)。

 雇主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其他三种计算, 因涉及到其他数据, 请纳税人参考《问与答》 问题 6 的公式, 自动计算填列在当月 含税收入额一栏中。

 7、 应纳税所得额(8*)=(7*) — 4,800(自动计算)

 8、 比率(11*):

 由于当月 有境外工作天数和境外所得, 需要对当月 在中国的应纳税额进行折算, 在电子文档中可以自动计算。

 比率分别如下:

 2004 年 7 月 起运用的比率(根据国税发[2004]97 号文):

 比率 1:

 (当月 境内工作天数÷当月 天数)

 比率 2:

 1 — (当月 境外支付工资÷当月 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当月 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比率 3:(当月 境内支付工资÷当月 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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