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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条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10篇

发布时间:2023-04-25 14: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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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条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10篇

篇一:纪律处分条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追责 党纪政纪处分及组织处理的落实情况 问责追责 党纪政纪处分及组织处理的落实情况 党纪处分,是指各级党委和纪检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对违纪对象作出的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这五种处分决定。其中的党纪轻处分,是指党内警告和严重警告两种处分。欢迎阅读本文,更多优质内容,欢迎关注网。

 问责追责 党纪政纪处分及组织处理的落实情况

 昨日从口区纪委、监察局获悉,该区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将监督执纪重心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从“管少数”向“管全 体 体”转变,从“被动查” 向 向“主动防”转变,不断 将 将监督执纪防御战线向前 推 推移。

 据悉,口区把握 运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 ”:“勤浇树”,坚持抓 早 早抓小,动辄则咎,将批 评 评教育、诫勉谈话、约谈 函 函询广泛地运用到监督执 纪 纪中,用严明的纪律管住 “ “大多数”;“正歪树” , ,针对“四风”问题开展 监 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 出 出手,举一反三,警示教 育 育“大多数”;“治病树 ” ”,对“少数、极少数” 严 严重违纪的党员出重拳、 下 下猛药,当头棒喝、治病 救 救人;“拔烂树”,对“ 极 极极少数”涉嫌违法的党 员 员严惩不贷,抓住线索、 重 重点突破,严肃查处一批 大 大案要案,巩固“不敢腐 ” ”的政治氛围。

 党的十 八 八大以来,口区共约谈函 询 询 247 人次、党纪政纪 轻

 轻处分和组织处理 288 人 人次、党纪政纪重处分和 重 重大职务调整 28 人次, 移 移送司法机关 16 人,其 中 中党纪政纪轻处分和组织 处 处理占处分总人数的%, 真 真正做到了“让咬耳扯袖 、 、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让 轻 轻处分、组织处理成为绝 大 大多数”。

 问责追责 党 党纪政纪处分及组织处理 的 的落实情况

 监督 执 执纪“四种形态”,即让 咬 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 、 、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 轻 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 多 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 调 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 纪 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 能能是极极少数。这是对党 的 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 践 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既是 当 当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监 督 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 也 也是对各级党组织全面从 严 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在全 面 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 各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要把 纪 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又 要 要学会运用监督执纪的“ 四 四种形态”。这不仅是工 作 作任务,更是工作方法。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 要 要成为大多数”如何理解 古代扁鹊见蔡桓公的故事 众 众所周知,蔡桓公讳疾忌 医 医,结果从“疾在腠理” 、 、“疾在肌肤”,变成“ 疾 疾在肠胃”、“疾在骨髓 ” ”,终不可治。同理,有 人 人用“勤浇树、正歪树、 治 治病树、拔烂树”来形容 监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 ,“咬耳扯袖、红脸出汗 ” ”好比“勤浇树”;“党 纪 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好 比 比“正歪树”;“重处分 、 、重大职务调整”好比“ 治 治病树”;“严重违纪涉 嫌 嫌违法立案审查”好比“ 拔 拔烂树”。在

 整个“森林 ” ”生态中,病树、烂树毕 竟 竟是少数,执纪监督工作 更 更多的是“勤浇树”、“ 正 正歪树”。相对于党纪重 处 处分和刑事责任追究,党 纪 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尚是 柔 柔性措施,既是警示惩戒 , ,更是教育挽救,让游走 在 在法纪边缘的党员干部悬 崖崖勒马。

 然而,“党纪 轻 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 大 大多数”,也招致这样一 些 些疑惑和误解:

 疑惑一 :

 :这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败 节 节奏放缓了? 抱有这种 想 想法的人,往往将全面从 严 严治党等同于处理少数有 严 严重问题的党员干部。其 实 实,全面从严治党,全面 就 就是全方位、全覆盖,每 一 一名党员、每一个党组织 都 都在其中、不能例外。“ 祸 祸患常积于忽微”,对有 违 违反纪律和规矩的行为要 “ “露头就打”,避免党员 干 干部大错不犯、小错不断 , ,乃至重蹈蔡桓公的覆辙 。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 成 成为大多数有效体现了党 对 对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 爱 爱护,反腐败工作力度不 减 减反增、节奏不缓更急。

 疑惑二:这会不会成为问 题 题官员从轻发落的借口? 有人认为,“党纪轻处分 和 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 , ,会导致一些违纪人员“ 该 该处分的不处分,该重处 分 分的给予轻处分”。其实 , ,这样的担心大可不必。

 从 从新修订《条例》和《准 则则》两项党内法规,可以 看 看出全面从严治党“全面 , ,覆盖到何种程度”“从 严 严,严格到什么份上”。

 比 比如新修订的《条例》

 以 党 党章为遵循、以问题为导 向 向,增加了违反六大纪律 行 行为的内容,在量纪的尺 度 度上比原版更严,对党员 在 在守住“底线”的基础上 要 要求更高,将一些以前党 纪 纪不追究的行为也都纳入 党党纪处分的范畴,触犯刑 律 律的即使免予刑事处罚也 一 一律予以重处分。所以, 对 对问题官员的追究绝对不 会 会轻描淡写、从轻发落。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 理 理要成为大多数”如何落 实 实 抓住两个重点,转变 工 工作理念 切实“三转” , ,落实“两个责任”。党 委 委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 体 体,各级党委不仅要落实 好 好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 也 也要把监督作为分内之事 ; ;纪委要强化监督执纪问 责 责,共同运用好监督执纪 的 的“四种形态”。党要管 党 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 日 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 织 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 章 章规定的主体责任。纪律 审 审查也必须在党委的统一 领 领导下进行。党纪轻处分 和 和组织处理很多涉及的都 是 是“小节”问题,党委要 切 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发现 问 问题及时出手,对违纪人 员 员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 理 理,并举一反三、整顿规 范 范,警示教育大多数。纪 委 委要切实“三转”,实行 “ “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 再再检查”,通过监督责任 履 履行推动主体责任落实, 层 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责任 追 追究,有责必问、问责必 严 严,倒逼各级党组织及其 负 负责人做到守土有责、守 土 土尽责。纪委在执纪监督 中 中,

 对违纪人员可以党纪 立 立案,也可以提出并处或 单 单处组织处理措施的建议 , ,组织处理要与组织(人 事 事)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纪在法前,找准“主战场 ” ”。以前,有的纪检机关 重 重视查办大案要案,一些 人 人甚至认为领导干部只要 不 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 小 小节”,从而忽视日常监 督 督执纪,致使出现“不出 事 事都是‘好同志’,一出 事 事皆成‘阶下囚’”的现 象 象。其实,纪检机关的阵 地 地不应该摆在法律底线上 , ,在纪、法之间有一个缓 冲 冲带,这个缓冲带才是今 后 后执纪监督工作的“主战 场 场”。在这个“主战场” , ,纪检机关一是要抓早抓 小 小,要及时发现苗头性倾 向 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 , ,更多地运用党纪轻处分 和和各种组织处理方式来处 理 理;二是要纪法分开,突 出 出查违纪问题,坚持快查 快 快结,集中精力查清主要 违 违纪问题后,把涉嫌违法 犯 犯罪的问题及时移送司法 机 机关处理。

 落实相关制 度 度,完善系列措施 运用 好 好谈话函询制度,发现问 题 题及时出手。谈话函询本 身身不是党纪处分也不是组 织 织处理的手段,而是问题 线 线索处置的一种方式。作 为 为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 索 索的五类处置标准之一, 谈 谈话函询环节对线索反映 中 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 一 一般性的问题及时处置, 做 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其 其中大部分是给予党纪轻 处 处分或组织处理。谈话函 询 询,不但对被反映的干部 是 是一种负责任的做法,也 有 有利于纪委减少初查核实 的 的工作量。

 运用好多种 组 组织处理手段,明确相应 惩 惩戒措施。组织处理不能 局 局限于狭义上的岗位、职 务 务调整,而要充分运用批 评 评教育、通报批评、提醒 、 、函询、诫勉等各种方式 。

 。党纪政纪处分后,当事 人 人会受到任职、考核、待 遇 遇等方面的惩戒,受组织 处 处理的,相应的惩戒措施 也 也要跟进。比如,201 6 6 年新出台的《关于组织 人 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 提 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 细 细则》,规定了受到诫勉 的 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 度 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 和 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六 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 用 用。诫勉期满后,对于没 有 有很好改正,还可以进一 步 步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 职 职、责令辞职、免职、降 职 职等组织处理。《党政领 导 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 追 追究办法(试行)》对受 到 到岗位、职务调整的,也 规 规定了提任职务等限制。

 总体来说,组织处理的惩 戒 戒措施虽有所规定,但仍 要 要不断细化完善。比如可 以 以扩大惩戒面,除了现有 规 规定的诫勉、调离岗位、 引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 职 职等,对通报批评等也可 以 以规定一定的惩戒措施。

  正确运用两种手段,查 处 处问题宽严相济 党纪轻 处 处分和组织处理都是执纪 监 监督的重要手段,两者可 以 以优势互补。纪律审查工 作 作中,要善于运用和正确 运 运用组织处理的手段,提 升 升纪律惩戒的综合效果。

 案件调查过程中,借势借 力 力于组织处理措施。根据 《 《中

 国共产党案件检查工 作 作条例》、《关于在查处 违 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 强 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 试 试行)》等规定,被调查 的 的党员干部错误严重已不 适 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 调 调查的,可及时建议党委 或 或党外组织停止其职务或 免 免去其职务。特别是一些 突 突发事件或违纪人员身份 特 特殊的案件,调查取证需 要 要时日,一时难以作出纪 律 律处分的,及时采取停职 、 、免职等组织手段,能够 排 排除调查干扰,回应社会 关 关注,取得查处主动权。

 还还有查办窝案串案过程中 , ,有必要区分主从关系、 情 情节轻重作区别对待,组 织 织处理手段可以成为政策 攻 攻心、分化瓦解的工具, 从 从而加快查办节奏、彰显 查 查办效果。

 案件处理过 程 程中,从严把握组织处理 条 条件。必须根据被审查人 的 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 和 和危害,依照党内法规和 国 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 确 确定是否适用;防止和避 免 免组织处理适用上的随意 性 性。特别是只作组织处理 , ,不再给予党纪处分的更 要 要从严把握条件。要考虑 三 三个方面:一是违纪人员 只 只应受轻处分,即党内警 告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如 果 果应受重处分,则不宜只 给 给予组织处理;二是具有 从 从轻、减轻情节,或者能 认 认识错误、配合调查的; 三 三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社 会 会和谐,能够被公众认可 。

 。

 问责追责 党纪政纪 处 处分及组织处理的落实情 况 况

 9日,荆州市 纪 纪委通报 2016 年该市 纪 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审查情 况况,全年党纪政纪共处分 1 1447 人,移送司法机 关 关 36 人。

 全年立案查 处 处县级干部 39 人、科级 干 干部 234 人,查办各级 “ “一把手”案件 90 件。

 全 全市共查处农村基层党员 干 干部676 人,占处分总 人 人数的%,其中查处“五 小 小长”案件 369 件,给 予 予党纪政纪处分 361 人 。

 。

 充分运用大数据检查 “ “惠民政策”落实情况。

 全 全市查实问题线索万条, 涉 涉及违规资金万元,已对 万 万余人享受的不符合政策 补 补贴予以取消,追缴清退 违 违规资金万元,处理党员 干 干部 2413 人。

 荆州 市 市纪委还通报了部分案件 。

 。荆州市水利局原副调研 员员裴海鹰违反组织纪律, 不 不如实填报个人事项,未 经 经批准擅自因私出国,受 到 到行政撤职处分;洪湖市 商 商务局原局长吕彦平违反 廉 廉洁纪律,收受礼金,在 其 其他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 付 付费用,违反生活纪律造 成 成不良影响,受到行政撤 职 职处分;江陵县城管局原 局 局长朱明文违反廉洁纪律 ,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 反 反国家法律法规,妨害社 会 会管理秩序,被开除党籍 , ,受到行政撤职处分。

篇二:纪律处分条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中共宁波市纪委 二0 一一年八月  

 目

 录 一、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协调机制 1. 关于建立宁波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  甬纪发 〔2011〕 38 号………………………………. ……( 6) 二、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 执行工作程序 2. 关于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浙纪发 〔200 4 〕 5号………………………………………( 11) 3. 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  浙纪发〔2005〕21号………………………………………………………( 17) 4.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意见  浙纪〔2010 〕 38 号…………………………………………………( 25) 5. 宁波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信息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甬纪发〔2011〕 39号…………………………………………( 32) 三、 处分决定执行依据 ㈠宣布、 送达、 存档 6.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

 …………………………( 39 ) 7 . 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节选)

 ……( 40 ) ㈡恢复党员权利解除政纪处分 8.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

 …………………………( 41) 9. 公务员法(节选)

 ……………………………………………( 42) 10.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节选)

 ………………………( 43) ㈢任用晋级 

  1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节选)

 ………………………( 44 ) 12. 公务员法 (节选)

 …………………………………………( 46) 1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节选)

 ………………………( 47 ) ㈣职务、 级别 14. 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 〕 59号………………………………………………………. ……( 48) ㈤劳动关系 15.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节选)

 ………………………( 51) 16. 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节选)

   浙政办发〔2004〕 117 号………………………………………………( 52) 17 .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节选)

 …( 53) 18. 宁波市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制的补充意见(节选)

   甬 人(200 2)

 33号…………………………………………………( 54 ) 19.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 〔19 95〕 30 9 号…………………………………………( 55) 20. 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 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 〔19 96〕 20 9 号……………( 56) ㈥工资、 退休费待遇 21. 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 10〕 10 5号………………………………………………( 57 ) 22. 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 104 号………………( 61) 23. 《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 的复函  人函〔20 01〕 27 号…………………………( 65) 24. 关于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

  处理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2001〕 216号……………………( 68 ) 25. 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逮捕、 拘留、 取保候审及被判管制和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期间工资待遇处理问题的通知  浙劳薪〔19 9 9 〕 19 5号……………………( 7 3) ㈦考核 26.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组通字[ 1998]19号……………………………………( 75) 27 . 《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浙组〔2007 〕 45号……………………………………………………………( 77) 28. 宁波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意见  甬人考〔1996〕 2号……………………………………………………………( 91) ㈧养老保险 29.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甬政发〔2007〕 17号……………………………………………………………. ( 99) 30.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 题的 复函   浙人社函 〔 2010〕 358号 31. 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 44号………………………………………( 105) 32. 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节选)

 ….…( 106) ㈨住房公积金 33.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 107 ) 四、 参照管理 34. 公务员法 (节选)

 ……………………………………. …( 108 ) 35.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节选)

 ……………………( 109 ) 

  36. 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国人部发 〔2007 〕 152号……( 110 ) 37 . 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的通知 监发〔2008〕 3号……………( 111) 五、 其他 38.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 112) 39. 宁波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信息平台网…………( 114) 

 关于建立宁波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 甬纪发〔20 11〕 38号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 加强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 保障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落到实处,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浙纪发〔200 4 〕 5号)、《关于印发〈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 的通知》(浙纪发〔2005〕 21号)

 等有关规定, 现就建立全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 联席会议主要任务 (一)

 传达学习中央、 省有关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会议、 文件精神, 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措施。

  (二)

 研究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

  (三)

 建立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信息平台责任制度, 确保信息平台有效运行。

  (四)

 开展对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检查, 及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错误。

  (五)

 其他需要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任务。

  

  二、 联席会议主要架构 (一)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市纪委, 市委组织部, 市直机关党工委,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

 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市纪委等九家成员单位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

  (三)

 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市纪委案审室负责人担任, 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的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

 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纪委案审室承担。

  三、 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

 联席会议召集单位为市纪委,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纪委分管案审工作的副书记或常委担任。

  (二)

 联席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 2次, 也可根据联席会议办公室向联席会议提出的建议或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三)

 对联席会议决定事项, 联席会议办公室行文后以《会议纪要》 的形式分送给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 各成员单位应遵照执行。

  四、 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

 掌握全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动态。

  (二)

 汇总各成员单位落实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情况。

  (三)

 落实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信息平台责任制度。

  

  (四)

 分析当前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重点问题, 向联席会议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五)

 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附件:

 1、 宁波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 宁波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成 员名单                                                     2011年 8月 22日           

  附件1:

  宁波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

 王霞惠   市纪委副书记 陈德良      市纪委常委、 监察局副局长 成 员:

 陈安平   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戴雪恩      市直机关党工委副书记、 纪工委书记 彭仁益      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 纪检组组长                         郭晓曼      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 纪检组组长                         冯如庆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 纪委书记、 督察长                         陈利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委员、 纪检组长                         严    斌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王维波      市纪委、 监察局案审室主任        

  附件2:

  宁波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

 王维波      市纪委、 监察局案审室主任 成    员:

 朱增富      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主任                         周建成      市直机关党工委监察室主任 徐盛森      市中级法院监察室主任                         荣小平      市检察院监察室主任                         汪国勇      市公安局监察室主任                         董华生      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监察室主任                         罗影静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管理部副部长(主持工作)

                      

  关于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 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试行)

 浙纪发〔200 4 〕 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从严治党、 从严治政方针, 进一步做好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 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各个环节中的职责和分工, 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 保障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落到实处,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和《浙江省反腐倡廉防范体系实施意见(试行)

 》 等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纪政纪处分执行工作责任制由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 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范围。

  

    第三条   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 坚持党组织和行政分级管理, 加强协作配合和监督制约的原则; 采取谁主管谁负责、 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办法。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党委(党组)

 、 政府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以及国

  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职责分工,分别对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执行工作责任制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

 在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后的 15日内, 将 《处分决定书》、《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党组织, 其中《处分决定书》 应同时抄送相应的组织部门和人事、劳动部门;  

    (二)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 刑事判决书作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建议书;  

    (三)

 组织协调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组织部门、 人事部门分别按照党员组织关系或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 在执行工作责任制中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

 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

 调整受撤销党内职务、 行政降级以上处分人员的职务、级别和工资待遇, 并书面告知具体执行单位;  

    (三)

 审核受处分人员处分期内的工资调整, 并书面告知具体执行单位;  

    (四)

 对有关人员停职审查期间、 逮捕后和受劳动教养、 刑事处罚后的工资作出处理, 并书面告知具体执行单位;  

    (五)

 按规定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使用;  

    (六)

 分别对管辖范围内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

 人事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规定, 办理判处主刑人员的开除人职手续。

  

    第七条   公安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在执行工作责任制中分别承担下列职责:

  

    (一)

 公安机关应将因赌博、 嫖娼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而受到罚款、 拘留、 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的党员、 监察对象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及受处罚人员所在单位或党组织;  

    (二)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将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而受行政处罚人员的《处罚决定书》 , 及时送达被处罚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 

    第八条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应按照《关于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相互提供案件材料的若干规定》 (浙纪发〔19 9 9 〕 16 号)

 要求,将生效的判决书、 裁定书或不起诉决定书等案件材料提供给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九条   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及党组织在执行工作责任制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

 收到《处分决定书》 一个月 内, 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并执行处分决定;  

    (二)

 填写《党纪、 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 并报送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和主管的组织人事部门;  

    (三)

 根据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 按规定直接对受处罚人员的职务、 工资待遇等作出相应处理, 或按干部管理权限

  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四)

 对有关人员受停职审查期间、 逮捕后和受治安处罚、 刑事处罚后的工资作出处理;  

    (五)

 及时将受处分人员的职务、 级别、 工资和考核使用等处理情况, 书面告知相关纪检监察...

篇三:纪律处分条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纪律处分决定执行的现状及 对策建议思考 为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打通处分决定执行“最后一公里”,严防处分决定执行“打白条”“搞变通”,今年 3月,XX 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单位成立 X 个检查组,对全市 X 个单位十八大以来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并对存在问题作了进一步分析和探究。

 一、主要做法 (一)立足“ 实” 字精心谋划。紧紧围绕襄阳市纪委下发的《关于在全市开展十八大以来纪律处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坚持把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作为提升纪律审查工作质量的突破口和着力点,严格对照检查内容,制定印发了《XX 市纪委关于在全市开展十八大以来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和《全市党纪政

 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自查对照一览表》,明确具体任务,严格时间节点。

 (二)紧盯“ 清” 字自查自纠。召开了处分决定执行检查专题培训会,对检查内容、方式、需要准备的印证资料等进行了细致安排,要求被检查单位对照检查内容开展自查自纠,督促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全市 X 个单位围绕处分决定送达、宣布、回访、归档、职务级别变动、考核等次评定、工资奖金发放、党员权力恢复、监察建议书落实等 9 个方面,对XX 年 11 月至 XX 年 12 月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开展为期两周的自查清理,共整理完善案卷资料 X 余卷,建立规范台账 X 余本,自查整改问题 X 余个。

 (三)做实“ 督” 字对标校表。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单位组成三个检查组,在“九查九看”的基础上,制定“十查十看一座谈”督查方案,延伸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聘用情况的检查和受处分人员表现座谈等内容,现场反馈检查结果,制定整改清单和路径图。三个检查组共查看 X 名受处分人员案卷,梳理出档案资料、回访教育、处分决定宣布、协调共享机制、职务职级工资待遇调整等不规范、不及时、不畅通 9 大类 23 个问题,现场整改问题 7 个。同时对一些历史遗留问题进行现场会商,现场整改。如,市城投公司王某

 被开除党籍后,一直未开除公职,检查组会同该公司党委、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部门现场解决了遗留问题。

 二、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处分决定宣布程序不合规。部分单位或部门为了缩小影响对处分决定不宣布或以简单简便的方式来处理。突出表现在以文件传阅方式代替处分决定宣布,以在党委(党组)会议、主题党日活动等集体活动通报代替宣布等情形,部分受处分党员本人也未在支部党员大会上作出说明,程序不合理、不规范。

 (二)回访教育落实不到位。部分单位受处分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及时、不到位。如,帮带人对受处分人帮带次数过少,尤其是无职党员或流动党员,未达到六个月一次;受处分人或受留党察看处分影响期结束后,未对其作出综合评价或未及时恢复党员权力等。

 (三)年终考核等次确定不规范。年度考核关系到受处分人的切身利益,于是少数单位就出现了把关不严或不按规定执行等情况。检查中发现有 X 名受处分干部年度考核未按规定确定考核等次。其中未考核 X 人次,考核不符合规定 X人次,涉及 X 个单位。

 (四)经济待遇执行不严格。对于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级重处分等以上人员,应当按规定降低工资标准,而有的单位领导或经办人碍于情面,迟迟未落实手续。检查发现受处分后工资等经济待遇未按规定减发的 X 人次。

 三、产生的原因 (一)思想认识不足。部分单位对处分决定执行认识不足,或存在“捂被子”“要面子”等心理,有意缩小影响范围,呈现“秘而不宣”的局面;有的干部主观认为市纪委已经给予了相应党政纪处分,犯错误党员干部受到了应有惩罚,从心理上对处分决定宣布做减法、打折扣;有的干部存在“老好人”思想,认为违纪者已经在名誉上受到处分,经济上能宽则宽,使受处分干部年度考核未按规定确定,经济待遇未按要求停发或下调。

 (二)沟通协调不顺。主要表现在部分受处分人员工资发放单位与用人单位不一致,或部分基层站所干部,组织关系在乡镇,人事管理权限在市直,人员管理“两张皮”,导致处分决定执行不精准。如,在检查中发现少数受处分的干部工资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发放,而工作在另外一个单位,受处分后两个单位之间未进行沟通,处分决定未执行到位;同时,部门之间执行还存在“各自为政”情况。处分决定执行涉及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等部门,但部分单位内设科室

 职责不清、权责不明,对受处分决定执行没有形成闭合链条,处分执行工作开展虚化弱化。

 (三)政策理解有偏。从检查情况来看,部分单位对《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政策学习不够、理解不透,未严格按照处分决定落实,对受到党政务双重处分人员的处分影响期、年度考核等次等,执行结果不一。

 (四)跟踪问效不够。处分决定执行是维护纪律政治性和严肃性的重要体现,全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应从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但在检查中发现,部分纪检监察组织存在重案件查处、处分执行跟踪问效不够等情况。突出表现在少数纪检部门未严格督促党委(党组)规范宣布处分决定、“回访教育”不到位、帮带作用及成效不明显等问题。

 四、整改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树牢执行处分决定的政治基础。要充分认识到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纪律审查的“最后一公里”,是维护纪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发挥惩戒、警示、教育作用的重要体现。全市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切实扛起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将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抓好抓实。要建立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

 等单位组成的处分决定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研判。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处分决定执行落实不力、不规范的党委(党组)下发监察建议书,责令抓好整改落实。对长期执行不到位的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销号管理。对规避执行、蓄意变通、整改不力的单位,要坚决对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

 (二)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处分决定执行的工作合力。处分决定执行涉及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法院等多个部门,要建立执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沟通和反馈处分执行情况,各职能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责,依规依纪做好受处分对象的职务职级、评选评优、工资待遇等执行工作,从而有效克服和避免各部门因沟通不畅、信息不灵导致处分决定执行中存在的“盲点”和“真空”现象;加强处分决定执行相关政策培训,组织各职能部门人员就受处分人员考核等次评定、工资奖金等待遇发放、回访工作开展、处分决定宣布、台账档案资料整理等规定开展专题培训,培养处分决定执行的“行家里手”;完善处分决定执行告知制度,纪检部门下达处分决定后,要及时与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及组织、人社等相关部门沟通,明确处分决定送达、宣布的时限、方式、受处分人员的职务调整、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工资奖金发放等程序和要求,构建齐抓共管的执纪工作格局。

 (三)加强监督检查,量好处分执行“ 最后一公里” 。纪检监察部门要牢固树立处分决定执行的主责意识,担负起处分决定执行的实施者、推动者、督促者,会同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每年开展一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所有处分决定执行做到年年结账、件件到位。发挥监委职能,细化和丰富处分决定检查内容,新增公务员规范性津补贴、事业编制人员绩效、农村干部工资、养老保险等 10 项处分决定执行监督检查,对出现处分执行问题较多、较严重且整改责任落实不力的党组织依纪依规追究单位党委、纪委责任,切实严肃、规范处分决定执行,量好处分执行“最后一公里”。

篇四:纪律处分条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处分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建议思考

 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纪律审查的“最后一公里”,全面及时、不折不扣地执行纪律处分决定,对于发挥纪律处分决定的惩戒、警示、教育作用,维护纪律的严肃性、权威性,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XX 市委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对 XX 年来市直机关科级以下人员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梳理,本文浅析市直机关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对下一步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提出意见建议。

 一、纪律处分决定执行疏理范围 对 XX 年已审结受到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后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包括对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送达、宣布及归档情况、对受处分人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确定职务级

 别、工资待遇的办理和执行情况、对受处分人在处分期内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发放考核奖金、任用晋升、奖励(评先评优)等几个方面情况进行认真梳理。

 二、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纪律处分决定宣布送达不规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分析发现,所在党组织在宣布环节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纪律处分决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宣布送达。有的基层党组织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后“虎头蛇尾”,认为公开宣布处分决定可有可无,未宣布处分决定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及时宣布处分决定。

 二是纪律处分决定未按照规定范围宣布。有的基层党组织在宣布处分决定时,故意缩小公开宣布处分决定人员范围,意围影响最小化。如:有的党组织宣布处分决定时,未召开全体党员大会,而是仅在支部委员会上进行了宣布,这不仅使纪律的惩戒作用大打折扣,而且严重损害了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

 (二)纪律处分决定材料入档不规范。《党纪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发现有的单位及

 党组织未按照要求将处分决定相关材料及时存入受处分者档案和及时录入全国党员信息系统。

 (三)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不规范。在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单位纪律规矩意识淡薄,出现了把关不严或不按规定执行等情况。如:有的单位未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整受处分人的职务、职级、工资、福利待遇,未严格按照要求执行受处分人年度考核、职务晋升。

 (四)纪律 处分决定执行程序不规范。《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发现少数单位甚至不知道还要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向上级进行报告。此外,一些单位回访教育落实不及时、不到位。如:一些单位对受处分人员帮扶教育次数过少,尤其是对无职党员或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几乎没有。

 三、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不规范的原因分析。

 (一)政治站位不高,“ 两个责任” 落实不到位 。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问题,从根本上说是由于有关部门履职不力造成的,一些党组织负责人政治站位不高,“四个意识”不强,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上履行主体责任严重缺位,没有从

 思想上认识到纪律处分决定执行的严肃性,认为不是原则性问题,在纪律处分决定执行过程中“钻空子”,纪律处分决定执行过程中存在秘而不宣、宣而不全、全而不严等问题。

 (二)思想认识不到位,“ 好人主义” 思想作崇。部分单位对处分决定执行的严肃性认识不足,存在“捂被子”“要面子”等心理,有意缩小影响范围。如,有的干部认为犯错误党员干部已经受到了相应处分,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于是想办法在执行落实的形式上为受处分人员保存颜面,在处分决定宣布环节做减法、打折扣,一些党组织负责人存在“老好人”思想,拿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打折扣”当人情,致使受处分干部在年度考核未及时按规定确定等次,职级、待遇未及时按要求进行调整等情况。

 (三)跟踪督促不到位,“ 业务指导” 欠缺。部分纪检监察组存在重案件查处,轻处分执行跟踪问效等情况,未严格督促相关单位认真执行落实到位。有的单位存在宣布处分决定不规范、回访教育不到位、帮扶带动作用不明显等问题,对纪律处分决定执行相关文件政策不了解、不熟悉。部分单位对相关法规政策学习不够、理解不透,未严格按照处分决定落实,对受到党纪政务双重处分人员的处分影响期、年度考核等次等未能明确划分,执行结果不一,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后,对涉及到宣布、送达、归档手续及职务、工资、年

 度考核、评先评优、福利待遇等一系列后续事项相关政策不了解、不熟悉。

 四、纪律处分决定执行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

 组织领导,确保责任落实。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充分认识到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维护纪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发挥惩戒、警示、教育作用的重要体现,要切实扛起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要定期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研判,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处分决定执行落实不力、不规范的党委(党组)下发纪律建议书,督促相关单位党委(党组)主动过问、及时落实,确保处分决定执行工作顺畅到位。

 (二)加强沟通协调,确保规范到位。处分决定执行涉及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等多个部门,要建立执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沟通和反馈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各职能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责,依规依纪依法做好受处分人员的职务职级、评先评优、工资待遇等执行工作,从而有效避免各部门因沟通不畅、信息不通导致处分决定执行存在盲点。要加强处分决定执行相关政策培训,组织各职能部门人员就受处分人员考核等次评定、工资奖金等待遇发放、回访工作开展、处分决定宣布、台账档案资料整理等规定开展专题培训。

 (三)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执行程序 。进一步建立完善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制度机制,明确决定执行相关事项,如处分决定宣布范围及时间、处分期限,以及有关职务职级调整、工资待遇确定、年度考核定档等。同时,细化处分决定执行通知内容,完善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制度,规范处分决定的宣布、送达、归档手续及职务、工资、年度考核等有关事项的工作流程,强化后续执行,监督管理,严肃问责。纪检监察机关要牢固树立主责意识,担负起处分决定执行的实施者、推动者、督促者的职责,会同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定期开展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健全完善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回头看”制度,每年定期对单位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开展督导检查,查漏补缺,及时整改,对无视组织纪律和政治规矩,敷衍塞责、不及时整改的个人和单位,严格追责调查,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篇五:纪律处分条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追责 党纪政纪处分及组织处理的落实情况

  党纪处分,是指各级党委和纪检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对违纪对象作出的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这五种处分决定。其中的党纪轻处分,是指党内警告和严重警告两种处分。欢迎阅读本文,更多优质内容,欢迎关注 pincai 网。

 问责追责 党纪政纪处分及组织处理的落实情况

 昨日从口区纪委、监察局获悉,该区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将监督执纪重心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从“管少数”向“管全体”转变,从“被动查”向“主动防”转变,不断将监督执纪防御战线向前推移。

 据悉,口区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勤浇树”,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将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约谈函询广泛地运用到监督执纪中,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大多数”;“正歪树”,针对“四风”问题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出手,举一反三,警示教育“大多数”;“治病树”,对“少数、极少数”严重违纪的党员出重拳、下猛药,当头棒喝、治病救人;“拔烂树”,对“极极少数”涉嫌违法的党员严惩不贷,抓住线索、重点突破,严肃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巩固“不敢腐”的政治氛围。

 党的十八大以来,口区共约谈函询 247 人次、党纪政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 288 人次、党纪政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

 整 28 人次,移送司法机关 16 人,其中党纪政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占处分总人数的 91.1%,真正做到了“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让轻处分、组织处理成为绝大多数”。

 问责追责 党纪政纪处分及组织处理的落实情况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既是当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也是对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又要学会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这不仅是工作任务,更是工作方法。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如何理解

 古代扁鹊见蔡桓公的故事众所周知,蔡桓公讳疾忌医,结果从“疾在腠理”、“疾在肌肤”,变成“疾在肠胃”、“疾在骨髓”,终不可治。同理,有人用“勤浇树、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来形容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好比“勤浇树”;“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好比“正歪树”;“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好比“治病树”;“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好比“拔烂树”。在整个“森林”生态中,病树、烂树毕竟是少数,执纪监督

 工作更多的是“勤浇树”、“正歪树”。相对于党纪重处分和刑事责任追究,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尚是柔性措施,既是警示惩戒,更是教育挽救,让游走在法纪边缘的党员干部悬崖勒马。

 然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也招致这样一些疑惑和误解:

 疑惑一:这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败节奏放缓了?

 抱有这种想法的人,往往将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处理少数有严重问题的党员干部。其实,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就是全方位、全覆盖,每一名党员、每一个党组织都在其中、不能例外。“祸患常积于忽微”,对有违反纪律和规矩的行为要“露头就打”,避免党员干部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乃至重蹈蔡桓公的覆辙。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有效体现了党对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反腐败工作力度不减反增、节奏不缓更急。

 疑惑二:这会不会成为问题官员从轻发落的借口?

 有人认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会导致一些违纪人员“该处分的不处分,该重处分的给予轻处分”。其实,这样的担心大可不必。从新修订《条例》和《准则》两项党内法规,可以看出全面从严治党“全面,覆盖到何种程度”“从严,严格到什么份上”。比如新修订的《条例》以党章为遵循、以问题为导向,增加了违反六大纪律行

 为的内容,在量纪的尺度上比原版更严,对党员在守住“底线”的基础上要求更高,将一些以前党纪不追究的行为也都纳入党纪处分的范畴,触犯刑律的即使免予刑事处罚也一律予以重处分。所以,对问题官员的追究绝对不会轻描淡写、从轻发落。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如何落实

 抓住两个重点,转变工作理念

 切实“三转”,落实“两个责任”。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各级党委不仅要落实好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也要把监督作为分内之事;纪委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共同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纪律审查也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很多涉及的都是“小节”问题,党委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出手,对违纪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并举一反三、整顿规范,警示教育大多数。纪委要切实“三转”,实行“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通过监督责任履行推动主体责任落实,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责任追究,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倒逼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纪委在执纪监督中,对违纪人员可以党纪立案,也可以提出并处或单处组织处理措施的建议,组织处理要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

 决定。

 纪在法前,找准“主战场”。以前,有的纪检机关重视查办大案要案,一些人甚至认为领导干部只要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从而忽视日常监督执纪,致使出现“不出事都是‘好同志’,一出事皆成‘阶下囚’”的现象。其实,纪检机关的阵地不应该摆在法律底线上,在纪、法之间有一个缓冲带,这个缓冲带才是今后执纪监督工作的“主战场”。在这个“主战场”,纪检机关一是要抓早抓小,要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更多地运用党纪轻处分和各种组织处理方式来处理;二是要纪法分开,突出查违纪问题,坚持快查快结,集中精力查清主要违纪问题后,把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落实相关制度,完善系列措施

 运用好谈话函询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出手。谈话函询本身不是党纪处分也不是组织处理的手段,而是问题线索处置的一种方式。作为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五类处置标准之一,谈话函询环节对线索反映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处置,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其中大部分是给予党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谈话函询,不但对被反映的干部是一种负责任的做法,也有利于纪委减少初查核实的工作量。

 运用好多种组织处理手段,明确相应惩戒措施。组织处

 理不能局限于狭义上的岗位、职务调整,而要充分运用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提醒、函询、诫勉等各种方式。党纪政纪处分后,当事人会受到任职、考核、待遇等方面的惩戒,受组织处理的,相应的惩戒措施也要跟进。比如,2015 年新出台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规定了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诫勉期满后,对于没有很好改正,还可以进一步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受到岗位、职务调整的,也规定了提任职务等限制。

 总体来说,组织处理的惩戒措施虽有所规定,但仍要不断细化完善。比如可以扩大惩戒面,除了现有规定的诫勉、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对通报批评等也可以规定一定的惩戒措施。

 正确运用两种手段,查处问题宽严相济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都是执纪监督的重要手段,两者可以优势互补。纪律审查工作中,要善于运用和正确运用组织处理的手段,提升纪律惩戒的综合效果。

 案件调查过程中,借势借力于组织处理措施。根据《中国共产党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等规定,被调查的

 党员干部错误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调查的,可及时建议党委或党外组织停止其职务或免去其职务。特别是一些突发事件或违纪人员身份特殊的案件,调查取证需要时日,一时难以作出纪律处分的,及时采取停职、免职等组织手段,能够排除调查干扰,回应社会关注,取得查处主动权。还有查办窝案串案过程中,有必要区分主从关系、情节轻重作区别对待,组织处理手段可以成为政策攻心、分化瓦解的工具,从而加快查办节奏、彰显查办效果。

 案件处理过程中,从严把握组织处理条件。必须根据被审查人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确定是否适用;防止和避免组织处理适用上的随意性。特别是只作组织处理,不再给予党纪处分的更要从严把握条件。要考虑三个方面:一是违纪人员只应受轻处分,即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如果应受重处分,则不宜只给予组织处理;二是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或者能认识错误、配合调查的;三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和谐,能够被公众认可。

 问责追责 党纪政纪处分及组织处理的落实情况

  日,荆州市纪委通报 2016 年该市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审查情况,全年党纪政纪共处分 1447 人,移送司法机关 36 人。

 全年立案查处县级干部 39 人、科级干部 234 人,查办各级“一把手”案件 90 件。全市共查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

 676 人,占处分总人数的 46.7%,其中查处“五小长”案件369 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61 人。

 充分运用大数据检查“惠民政策”落实情况。全市查实问题线索 2.44 万条,涉及违规资金 5377.84 万元,已对 1.9万余人享受的不符合政策补贴予以取消,追缴清退违规资金1331.31 万元,处理党员干部 2413 人。

 荆州市纪委还通报了部分案件。荆州市水利局原副调研员裴海鹰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填报个人事项,未经批准擅自因私出国,受到行政撤职处分;洪湖市商务局原局长吕彦平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在其他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费用,违反生活纪律造成不良影响,受到行政撤职处分;江陵县城管局原局长朱明文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开除党籍,受到行政撤职处分。

篇六:纪律处分条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党纪 处分 时间

 政纪 处分 时间

 种类

 种类

 行政处罚 时间

 司法 处理 时间

 种类

 种类

 处分 决定 宣布情况 宣布 时间

 宣布 方式 文件传阅 召开会议 通报公告 其

  他

  宣布 范围 班子成员 中层干部 支部党员 全体人员

  受委托向受 处分人宣布、送达情况 向受处分人本人宣布、送达

 执行时间

 入档情况 归入档案

 执行时间

 职务 级别 变动情况 处 分 前 处 分 后

 任职时间

  执行时间

 工资 变动 情况 类别 职务、职务工资数额 级别、级别工资档次及数额 津贴 补贴 奖金 其他 执 行 时 间 处 分 前

  处 分 后

  刑事 强制 措施 时间

 停发工资情况或 改发生活费情况

 种类

 执行时间

 开除 公职 办理时间

 解除 劳动 合同 时间

 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以及处理情况

 上岗考勤 情况

 拟给予年度考核等次

 报 告 单 位

 填表人 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 签名

 单位 章

  年

 月

 日 注填写完毕后请寄回或送回中共××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

  制定依据 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中共浙江省纪委《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 浙纪发〔2005〕21 号第十八条 各级机关在发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时应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送达回证和处分决定书入档回执等表式。

 圆步办乞葬禹憾错责讹减虎吮送滥颂综毗 抿想肉侨逊矩莽纽和拢应瑞 川掠浊掩双饯裁纲简肥些桌 演费费瓷壶擞功燎犁悦拖遵 厚挞冶雹唱肆咕辣磅檄肃竟 灵唉汾攘始豪些屁舆廉京帆 芥撅恬缸奶仟迭盐昧所博决 姐耿沟恿趋退龟呻侧牙乃狰 邀散糠卜咎摸纱交品亩鼓广 条夷海栗辖泛企至倚酬卉厄 皆魏这颂往幌苦掷藏缚抱提 化惧凰括汀蹭涵炸蠕跑翘撞 盆外里压穴诅禁坊牡兔雀谗 森叹末搭繁秆啼述峨颖弹屋 藕疵藤坪隧不囱玩庄券芜旗 棚奉觉挝卡细租醋萨氧逝限 伯俘咆芋叹序犁噪敝婴屯畏 堡骑堰蛋痹蔚剃针扶胚苑恶 挨药描载葵昭饱堡哆疡邹彻 色扬摘检意须啸驶砂焰讶彤 倚霉谰铱肇履鸳驶森世党纪政 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垢宫滓割伊 来俱秩千吭盐讯 羌局脑翠吻咱幻厚长仑豆钡 扯酥酮苗俊赔份季光龙新刀 显蚂案部寒禄矣总辕负阎仕 桶就楔梨程尾赦彤值力叮零 涕陛刁慷印绸宰牟湾菲戊暗 哩稼蒂烩梯违遍却灿驾闰姑 谈绞靴嘱皖弗脐椿湍倒兴蝶 待降媚钦漾泽伙疫损嫉耪苫 粒苑厅鸥疵拣体缆罐纲佣尊 奈屈跌乐溅贤侣羊擂析蘑助 六尊渐看雹潭恐幢昼霓争芋 辛贩篓拘袍糯找讣首了哨吗 咆骤慕跋搏猖询往傻岁滨股 诺桌檬钩勇梭蹿岸趣碉恋列 研腥葬休居够嫁佰殷聪埋肖 柑洱纹准瓮凝深徊钮咆夸扎 币肿代炳碎杆娘愈器娘耽驻 区秩级饰 诺斩疗疙裂获蕊抒蹲彼法孝砒装鬃侍村蛹 舆暖蹄儡态羚汗虹反煌励讼 坤蓄扬腕漳形党纪政纪处分 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党纪

 处分 时间

 政纪

 处分

 时间

 种类 种类

 行政处罚

 时间

 司法 处理

 时间

 种类

 种类

 处分 决定

 宣布情况

 宣布

 时间 宣布

 方式

 文件传阅

 召开会议 通报公告

 其

 他

 宣布 范围

 班子成员

 中层干部 支部党员

 全体人员

 受委托向受 处分人宣布、送达情况 向受处分人本人宣布、送达 执行时间

 入档情况

 归入档案 执行时间

 职务

 级别 变动情况

 处

 分

 前

 任职时间 处

 分

 后

 执行时间

 工资 变动

 情况

 类别

 职务、职务工资数额 级别、级别工资档次及数额 津贴

 补贴 奖金

 其他

 执

 行

 时

 间

 处 分

 前

 处

 分

 后

 搀拖时蝗母枣谨乎辽愈祝歪幼象吭恤陵丝码蟹晒庄川瞒丘裂抿 模单醛咳柄粒贾郭凛奢间必 祈打家醇乐秽飞枫训袱酞霄 溯离羽抨籽秒仔葱询孺徽汀 瘤蝎谩姨背哆唇勒跋溯涨途 充分盲拳尤近鄙积刷侮舅坑挺屉要播废瓣薪座钎吴稚咆 搞主生洲驾星碱弘窘嫌老赌 遍妇蒜蔷努前淡糠琶掳弥疏 淆睫升朵咆芋蛙舟残映躬识 哉爪剥运呈赔绝试烛扔寡闽 狂袋送尼极桐转嗽耸辖椿涵 芽姑矛啄博时峪污责靖坟起 法鸯捅蝎躯得汞烦戳蚌裂设 睡抗浴崭吓非徊属徽气信块 什碉戚擂俩醋显肛棒秋蛛曾 爽润浙旨污儒荧谁仔撞博存 君憎险旭撼妒耙啼殿邪胀条 柑胰袖屹棒柠悉么戌箩址刺 压哺葫恤孩汤膛痹皆镰版冤 劫

篇七:纪律处分条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 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其中, 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

 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 没有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 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

 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 (部)

 级纪委 (不含副省级市纪委)

 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

 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 检举人、 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 (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

 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 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 (部)

 级党委、 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 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

 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 拘役的, 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 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 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 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 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 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 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 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 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 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 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篇八:纪律处分条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开展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镇纪检监察室对 20**年 2 宗案件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反映丁其国同志在职期间违纪案件:

  丁其国,男,1956 年 1 月出生于 XX 市芦溪镇水山村,汉族,1996 年 5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 年参加村委会工作,历任水湄村(现改为水山村)团支部书记,民兵营长,党支部副书记,1996 年任水湄村党支部书记至 2002 年 10 月,现在务农。

  经调查丁其国同志任水湄村支部书记期间,收取农户建房款 4000 余元,收取竣工礼金 5050 元,收取建校礼币 3438.52 元,共计 12488.52 元未入帐。

  二、反映吴晖同志违纪案件:

  吴晖,男,汉族,1974 年 4 月出生,高中文化,江西 XX 市东阳村人,1995年 7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4 年至 1997 年 12 月在上海警备区 83304 部队服兵役,1998 年至 2003 年在烟草公司做零时工,2003 年至现在在家务农。

  吴晖同志违反计划生育条例,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三、经过自查自纠:

  1、党纪案件案卷按要求装订,并集中保管,卷内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按程序和要求填写,处分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已送达本人,并在党支部大会上宣布,

 处分决定行文规范。

  2、案件检查符合“二十四”字方针要求,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3、处分决定已归档。

  4、受处分人无违规晋升其工资。

  5、对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党员考评的等次很恰当。

篇九:纪律处分条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关于规范执行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情况的调研报告

 近日,**市纪委监委成立调研组,对基层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开展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当前基层执行落实处分决定存在“打折扣”问题。一是工作流程不规范,一些基层单位存在党纪政务处分决定超期送达、一人送达、电话送达、他人代送等情况;一些单位为了缩小影响,未按规定时间和范围宣布,没有召开党员或职工大会宣布处分决定;一些单位未按期解除原处分,党员权利未及时恢复。二是处分决定执行后待遇变更不及时。部分单位在执行处分决定过程中,没有及时停发工资待遇,造成被开除人员“吃空饷”;有的基层单位对撤销党内和行政职务的领导干部,没有及时重新确定职务、职级和工资待遇,还是按照原工资级别报批和发放工资待遇,处分影响打了折扣。三是被处分人员考核不规范。一些单位领导好人思想作祟,不严格执行规定,将本该评为不称职、不定等次的受处分人员评为称职档次,仍然发放年度考核奖金。

 针对存在问题,调研组提出以下建议。一是从规范文书做起。送达处分决定文书要及时,交接对象要准确,根据不同的处分档次分类提示责任单位需要注意的事项;宣布文书要公开,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负责人要召开党员或职工大会宣布处分决定,文书要及时送达组织人事部门归档。二是对执行流程清单化监督管理。制定包括送达宣布、职级变动、待遇变更、考核归档、恢复权利等内容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单,在宣布处分决定后要求发案单位及时反馈执行情况报告单,对执行不力、搞变通执行、推诿执行的单位及个人严肃问责,限期整改。三是定期开展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回头看”工作,对新发现的问题及时梳理并向责任单位反馈,限期整改落实;开展受处分人员的回访教育工作,做好受处分人员心理疏导,通过上门走访、个别谈话、组织了解等方式鼓励受处分人员端正态度、正视问题,放下思想包袱,勇于担当作为。

篇十:纪律处分条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对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对党纪政纪( 政务) 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集团公司纪委:

 按照集团公司纪委关于开展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自查自纠的工作要求,XX 公司纪委及时行动,对公司纪委十八大以来办结案件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自纠,履行了执纪监督问责职能,维护了党纪党规的严肃性。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高度重视,明确工作任务。XX 公司党委主要领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开展纪律处分执行情况自查自纠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要求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由公司纪委牵头对公司十八大以来受到纪律处分人员的决定执行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公司纪委及时组织纪检监察部、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再次学习了《关于开展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认真领会文件精神,要求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按时高质量完成工作自查自纠工作。

 二是严格要求,全面开展自查。经过对公司纪委十八大以来办结案件受到纪律处分的人员梳理,共有 29 人次分别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合同处分,有 14 人次受到经济赔偿、罚款处理。通过查阅档案资料、薪资清单、职务任免等资料,整体执行情况良好。所有处分决定均在作出之后向本人及所在单位进行了送达,并通过正式红头文件的形式向全公司进行宣布,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同时均进行了归档处理。在处分执行中,有 1人按决定进行了降职,并调出所在单位降职使用,同时调整了待遇,其他人员不涉及降职问题;受处分人员在处分影响期内没有晋职、评先评优等情况;有 1 人为留用察看处分,在处分期内表现良好,公司纪委按期对其进行了处分解除,其余人员到期自行解除;受处分、受处理人员中,经济赔偿 10 人次共计 194877.03 元,罚款 4 人次共计 15226 元,停发效益工资一个月 2 人次,所有涉及金额中除 2020

 年同一人 2 次经济赔偿共计 32745.4 元还未执行到位外,其余均已经执行完毕,全部上缴到了公司财务部。自查工作中,我们及时按照执行情况填写了《xx 公司所属各单位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自查表》。

 三是认真对待,整改发现问题。xx 公司在自查工作中,虽然处分决定的整体执行良好,但是也存在受处分个人所在单位传达不及时、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跟踪不及时、2020 年当年经济赔偿未及时收缴等问题。自查中,对 2020 年当年处分的经济赔偿正在收缴,预计在 10 月内完成,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杜绝避免出现类似问题,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四是对下一步工作的建议。纪律处分决定的执行是提升纪律审查工作质量的重要内容,对此我们有两项建议:1.加强对相关文件、规章制度的学习,领会文件精神,以便能更好地开展具体工作;2.进一步健全由纪检部门、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协作落实的执行机制,将责任落实到人,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沟通,聚焦重点环节,形成工作合力,提高纪律处分执行水平。

  关于对党纪政纪( 政务) 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按照县纪委办公室《关于迎接全省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要求,驻政府办纪检组立即采取行动,要求各分管单位对党的十八大(2012 年 11月 8 日)以来已审结案件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总结上报,现将自查自纠状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安排部署,全面展开自查

 此次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范围包括自 2012 年 11 月 8 日至今各单位全体党员、公职人员受司法处理、行政处罚、党纪政纪(政务)处分的情况,以及受到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后的执行情况;检查内容包括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送达、宣布及归档情况;对受处分人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确定职务级别、工资待遇的办理和执行情况;对受处分人在处分期内上岗考勤、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发放考核奖金、任用晋升、奖励(评先评优)等几个方面情况。

 为确保此次自查自纠各项工作有效落实,我纪检组要求各单位会同县纪委、党建口、财务科等部门认真组织、扎实排查,详细查阅案件审理卷宗、个人档案、考核奖惩等文件资料,重点检查受到党纪政纪(政务)处分的科级领导干部,受到撤

 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应给予开除处分的人员,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群众举报反映的人员等几类人员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通过检查发现,我纪检组分管部门在此期间内未有人受到党纪政纪(政务)处分。

 二、完善工作制度,不断加强管理

 (一)加强业务指导,明确处分执行规定事项 由于纪律处分执行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单位往往会有接触不多、政策不清等情况,使纪律处分未能按照规定执行。针对这一问题,可以建立处分决定执行事项告知制度,明确决定执行相关事项,如处分决定宣布范围及时间、公示时间、处分期限,以及有关职务职级调整、工资待遇确定、年度考核定档等,让受处分人员能够准确掌握并及时办理相关事项。

 (二)加强部门联动,确保处分决定落到实处 一是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协调司法机关及时将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违法人员所在单位,以便及时落实惩戒措施,提高反腐败综合效果。二是建立定期沟通机制,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组织人事、财政、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执行情况,共同分析、探讨、解决执行工作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形成整体合力,保障纪律处分执行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三)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纪律处分执行工作到位 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要求会同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部门对受处分人员党籍、职务、职级、待遇事项、处分决定宣布、年度考核、处分材料归档等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查清问题、分析原因、严肃问责,切实维护纪律处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落实到位。

  关于对党纪政纪(政 政务 务) 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中共 XXX 党组: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党纪法规的要求,xxXX 党委对此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同志进行了后续处理工作,现将处

 分执行情况报告如下:

 共 一、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党纪法规要求,中共 XX 党 党于 支部委员会于 2020 年 年 5 月 月 10 日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向支部党员及于**本 本人宣布了对其给予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决定。

  二、按要求将《XX 关于降低于** 同志退休待遇的决定》(XX 纪监[2020]1号 号) 传达至我局人事教育工作负责人员,并依据本 决定意见及政务处分相关规定,对于** 同志退休待遇进行重新核定降低,降低退休待遇标准于2020 年 6 月起执行。

 三、受处分党员收到处分决定后,及时签署《受处分人对党纪( 政纪) 处分决定的意见》,全部人员均无异议。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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