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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4篇

发布时间:2023-04-10 19:55: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4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 主讲:谁谁 《全面解读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时间: 2020年xx月 Civilservantsadminis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4篇,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4篇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

:谁谁

 《 全面解读 202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时间:

 2020 年 xx 月

 Civil servants administrative disciplinary action 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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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CONTENTS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通过,于2020年6月20日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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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Contents

 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

 1 1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2 2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焦点透析

 3 3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逐条解读

 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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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政务处分的

 必要性

 2020 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逐条解读

 01 千王聪改变毛孔精华 千王聪改变毛孔精华

 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 Part

 1 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 中国共产

 党领导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中国共产

 党领导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1 1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制定政务处分法,将宪法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使自觉坚持和切实维护党的领导成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为有效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最大制度优势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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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 Part

 1 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 2 2

  由于所有“政纪”均已成为国家法律,监察法首次提出政务处分概念,并以其代替“政纪处分”,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制定政务处分法,将监察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

 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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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 Part

 1 推进政务处分的法制化、规范化 职务

 政务处分直接涉及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级别、薪酬待遇等重要事项,对公职人员具有重要影响。

 3 3

 政务处分权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制定政务处分法,明确实施政务处分的主体,应当坚持的法律原则,处分事由、权限和程序,被处分人员维护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等,有利于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强化法治观念、程序意识,提升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职级

 级别

 薪酬

 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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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2020 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逐条解读

 02 千王聪改变毛孔精华 千王聪改变毛孔精华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Part

 2 第一

 起草过程 制定政务处分法列入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9 年度

 立法工作计划

 国家监察 委员会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6月20印发,7月1日起施行 印发/ / 施行

 牵头

 参加

 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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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Part

 2 第一

 起草过程 这个法律案确定由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请审议。我委接到草案(初稿)后,立即会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成政务处分法立法工作专班,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精神,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开展研究论证和起草工作,听取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法律草案。

 根据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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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Part

 2 第二

 政务处分法起草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则 着眼于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与党纪处分相对应的政务处分制度。规定政务处分的主体既包括监察机关,又包括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统一设置处分的法定事由和适用规则,保证处分适用上的统一规范。

 第一方面

 思路和原则

 一是整合规范政务处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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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Part

 2 第二

 政务处分法起草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则 着力解决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薄弱、处分程序不规范、处分决定畸轻畸重、对国有企业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公职人员处分缺乏法律依据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细化违法情形、处分幅度和处分程序。

 第二方面

 思路和原则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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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Part

 2 第二

 政务处分法起草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则 在处分情形、处分权限和程序、处分后果上与公务员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协调衔接,保证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同时注重与党纪的衔接,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

 第三方面

 思路和原则

 三是注重纪法协同、法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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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焦点透析

 2020 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逐条解读

 03 千王聪改变毛孔精华 千王聪改变毛孔精华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焦点透析 Part

 3 政务处分法明确: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焦点一:政务处分解决“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问题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

  庄德水 政务处分解决了以往对一些公职人员的行为“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的现象。政务处分法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了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

 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 - 2018年3月施行的监察法首次提出政务处分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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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焦点透析 Part

 3 公职人员的范围包括: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焦点二:政务处分对象包括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秘书长

  蒋来用 政务处分适用范围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意味着除了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外,对比如法官、检察官、国企管理人员、村干部、公办的教科文卫体单位的管理人员等都可适用。

 政务处分法明确: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依据监察法的规定 千王聪改变毛孔精华 千王聪改变毛孔精华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焦点透析 Part

 3 “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 ”

 “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

 “ 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

 “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 ”

 焦点三: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诬告陷害等都会被政务处分 为体现政务处分事由法定的原则,政务处分法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违法情形中,概括出适用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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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焦点透析 Part

 3 焦点四:设立6种政务处分 明确从重、从轻或减轻、免予处分等规则 根据监察法确立的政务处分种类,政务处分法规定了 6 6 种 政务处分和政务处分期间。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

 警告,六个月

 记过,十二个月

 记大过,十八个月

 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同时规定,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在此基础上,政务处分法还进一步明确了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明确了“从重给予政务处分”“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的各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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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焦点透析 Part

 3 焦点五: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适用政务处分法 1 1

 2 2

 政务处分法规定: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同时规定: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也就是说,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作出处分。

 对监察机关,政务处分法规定:

 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同时规定: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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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焦点透析 Part

 3 焦点五: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适用政务处分法 1 1

 2 2

 政务处分法规定: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同时规定: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也就是说,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作出处分。

 对监察机关,政务处分法规定:

 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同时规定: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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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焦点透析 Part

 3 焦点六:规范处分程序 保障公职人员合法权益 为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政务处分法专设一章,对政务处分的程序进行明确。

 1 1

 2 2

 3 3

 政务处分法对调查取证、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如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等。

 政务处分法还设置了“复审、复核”专章,明确“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同时规定“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法还明确了对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公职人员的救济途径,规定: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其中

 此外

 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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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逐条解读

 2020 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逐条解读

 04 千王聪改变毛孔精华 千王聪改变毛孔精华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共7 7 章

 6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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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则

 第一章

 01 千王聪改变毛孔精华 千王聪改变毛孔精华

 总则

 第一章

 全面解读 202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1 1

 2 2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

 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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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逐条解读 Part

 4 3 3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 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 千王聪改变毛孔精华 千王聪改变毛孔精华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逐条解读 Part

 4 4 4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坚持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 坚持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坚持 千王聪改变毛孔精华 千王聪改变毛孔精华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逐条解读 Part

 4 5 5

 6 6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

报 人 :

 x x x x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1/11

 202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一 第 一 章

 202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 202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本法适用亍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劢。

 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亍公职人员仸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二条 202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 公职人员仸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仸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丌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第三条 202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不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不教育相结吅,宽严相济。

 第四条 202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五条 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吅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丌受政务处分。

 202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 二 章

 2021/1/11

 01 (一)警告; 02 (二)记过; 03 (三)记大过; 04 (四)降级;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05 (五)撤职; 06 (六)开除。

 2021/1/11

 01 (一)警告,六个月; 02 (二)记过,十二个月; 03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04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第八条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敁,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敁之日起计算。

 202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九条 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仸,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条 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仸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仸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2021/1/11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一)主劢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吅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丼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劢采取措施,有敁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丌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劣作用的;

  (六)主劢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2021/1/11

 第十二条 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丌予政务处分。

  公职人员因丌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不违法活劢,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丌予政务处分。

 2021/1/11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敀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丼、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丌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2021/1/11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敀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幵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丌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丌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丌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202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丌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十五条 202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六条

 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仸免机关、单位丌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第十七条 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202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八条  担仸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九条 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丌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丌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202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条 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丌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丌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202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一条 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丌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丌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2021/1/11

 第 二 十 二 条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202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劢关系等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未担仸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021/1/11

 第 二 十 四 条

  公职人员被开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劢关系处理的,丌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021/1/11

 第二十五条 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亍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亍国家财产或者丌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 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2021/1/11

 第二十六条  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敁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不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劢关系。

 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幵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劢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丌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丌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

 2021/1/11

 第 二 十 七 条 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丌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亍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02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 三 章

 2021/1/11

 2021/1/11

 第二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丌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2021/1/11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丌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丌执行或者变相丌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2021/1/11

 第 三 十 一 条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丽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2021/1/11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在选拔仸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丼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仸追究等丌良影响的; (五)以暴力、姕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丼的。

 2021/1/11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丌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仸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劢,且丌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2021/1/11

 第 三 十 四 条 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劢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2021/1/11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劢、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2021/1/11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劢中敀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劢中态度恱劣粗暴,造成丌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丌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丌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丌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2021/1/11

 2021/1/11

 2021/1/11

 第 四 十 一 条

 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202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 第 四 四 章

 202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时,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 严禁以姕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丌得作为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202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监察机关应当将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幵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

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廉洁奉公·执政为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是为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制定,其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共七章,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 2020 年6 6 月 20 日发布,自 2020 年7 7 月1 1 日起施行。

 前

 言

 目录 C O N T E N T S 廉洁奉公·执政为民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二部分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部分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四部分

  政务处分的程序及相关附则

 第五部分

  出台的重要意义

 —— 第一部分 —— general provisions 总

 则 廉洁奉公·执政为民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本法的目的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四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五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 第二部分 —— Type and application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廉洁奉公·执政为民

 第二部分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第八条

 政务处分的期间

 (一)警告,六个月;(二)记过,十二个月;(三)记大过,十八个月;(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

  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第二部分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第二部分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二部分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

 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十六条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

  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第十七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

  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

  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第二部分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九条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

  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

 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部分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二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

 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

 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未担任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的

 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第二部分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

 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的

  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

 第二十七条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

  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第三部分 —— Illegal acts and applicable office work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廉洁奉公·执政为民

 第三部分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五)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六)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七)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部分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

  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五)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第三部分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

  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第三部...

篇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

:某某某 《读 全面解读202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 时间:

 2020 年 年07 月 Civil servants administrative disciplinary action method

 前言 CONTENTS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通过,于2020年6月20日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录 Contents 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 1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2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焦点透析 3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逐条解读 4

 制定政务处分的 必要性 2020 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逐条解读 01

 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 中国共产 党领导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中国共产 党领导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1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制定政务处分法,将宪法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使自觉坚持和切实维护党的领导成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为有效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最大制度优势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 2

 由于所有“政纪”均已成为国家法律,监察法首次提出政务处分概念,并以其代替“政纪处分”,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制定政务处分法,将监察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

 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

 推进政务处分的法制化、规范化 职务 政务处分直接涉及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级别、薪酬待遇等重要事项,对公职人员具有重要影响。

 3 政务处分权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制定政务处分法,明确实施政务处分的主体,应当坚持的法律原则,处分事由、权限和程序,被处分人员维护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等,有利于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强化法治观念、程序意识,提升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职级 级别 薪酬 待遇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2020 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逐条解读 02

 第一 起草过程 制定政务处分法列入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 年度 立法工作计划 国家监察 委员会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6月20印发,7月1日起施行 印发/ 施行 牵头 参加 参加

 第一 起草过程 这个法律案确定由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请审议。我委接到草案(初稿)后,立即会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成政务处分法立法工作专班,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精神,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开展研究论证和起草工作,听取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法律草案。

 根据工作职责

 第二 政务处分法起草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则 着眼于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与党纪处分相对应的政务处分制度。规定政务处分的主体既包括监察机关,又包括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统一设置处分的法定事由和适用规则,保证处分适用上的统一规范。

 第一方面 思路和原则 一是整合规范政务处分法律制度

 第二 政务处分法起草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则 着力解决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薄弱、处分程序不规范、处分决定畸轻畸重、对国有企业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公职人员处分缺乏法律依据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细化违法情形、处分幅度和处分程序。

 第二方面 思路和原则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

 第二 政务处分法起草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则 在处分情形、处分权限和程序、处分后果上与公务员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协调衔接,保证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同时注重与党纪的衔接,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

 第三方面 思路和原则 三是注重纪法协同、法法衔接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焦点透析 2020 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逐条解读 03

 政务处分法明确: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焦点一:政务处分解决“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问题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

  庄德水 政务处分解决了以往对一些公职人员的行为“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的现象。政务处分法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了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

 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 - 2018年3月施行的监察法首次提出政务处分概念。

 公职人员的范围包括: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焦点二:政务处分对象包括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秘书长

  蒋来用 政务处分适用范围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意味着除了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外,对比如法官、检察官、国企管理人员、村干部、公办的教科文卫体单位的管理人员等都可适用。

 政务处分法明确: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依据监察法的规定

 “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 “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 焦点三: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诬告陷害等都会被政务处分 为体现政务处分事由法定的原则,政务处分法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违法情形中,概括出适用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档次。

 焦点四:设立6种政务处分 明确从重、从轻或减轻、免予处分等规则 根据监察法确立的政务处分种类,政务处分法规定了 6种 种 政务处分和政务处分期间。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 警告,六个月 记过,十二个月 记大过,十八个月 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同时规定,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在此基础上,政务处分法还进一步明确了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明确了“从重给予政务处分”“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的各种情形。

 焦点五: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适用政务处分法 1 2 政务处分法规定: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同时规定: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也就是说,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作出处分。

 对监察机关,政务处分法规定:

 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同时规定: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焦点五: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适用政务处分法 1 2 政务处分法规定: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同时规定: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也就是说,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作出处分。

 对监察机关,政务处分法规定:

 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同时规定: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焦点六:规范处分程序 保障公职人员合法权益为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政务处分法专设一章,对政务处分的程序进行明确。

 1 2 3 政务处分法对调查取证、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如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等。

 政务处分法还设置了“复审、复核”专章,明确“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同时规定“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法还明确了对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公职人员的救济途径,规定: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其中 此外 同时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逐条解读 2020 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逐条解读 04

 第一章 总 总

 则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则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共 共7 章 68 条

 总 总

 则 第一章 01

 1 2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 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3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 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

 4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坚持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 坚持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坚持

 5 6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02 第二章

 7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 六)开除。

 8 9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警 警

 告 六个月 记 记

 过 十二个月

 记大过 十八个月 降级、撤职 二十四个月 。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10 11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12 13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

 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14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表现一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表现二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表现三 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 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 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15 16 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

  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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